從媒體報導得知,女醫生第一次被副院長強姦發生於2019年7月20日晚上十一點,但女醫生選擇了忍氣吞聲沒有報警。第二次被強姦發生於2019年12月13晚上2點,但是女醫生報警是在16日晚上1點。隨後,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20年4月12日,公安機關查證因無證據證明王某實施強姦的犯罪事實,按法律規定撤案。女醫生在向上級部門反應後,公安機關經過重新偵辦,認為仍然達不到立案的條件。
分析:
刑法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姦罪客觀上要求犯罪嫌疑人違背受害人意願,實施暴力、脅迫或類似手段與受害人發生關係。主觀上犯罪嫌疑人具有姦淫的目的。
(一)目前公安機關辦理的強姦案件,傳統的對陌生人實施的強姦已經很少了。現在報案的基本上都是情人之間、戀人之間、同事之間、朋友之間,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都有一定特殊的關係,因此在認定「強迫」上較傳統的強姦罪更加困難。該案中雙方當事人就是同事關係。
(二)強姦罪由該罪的性質決定取證本身就很困難,一般情況下只有雙方當事人的供述,很少會有第三方的直接證言,即便有也是傳聞證據而言。所以這就需要受害人第一時間報警,公安機關及時調查取證。通過現場證據,尤其是現場遺留的女方身上的傷情、撕破的衣服,遺留的精斑來印證。特別是碰到嫌疑人也承認發生性關係,但是否認強迫,狡辯稱是女方自願的。這就特別需要其他客觀證據來印證。
(一)該案從報導來看,第一次強姦目前只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再無其他證據來印證,而且距離報警過去將近五個月,很多關鍵證據已經流失,刑事案件講的是證據,所以無法認定副院長涉嫌犯罪強姦罪。
(二)第二次強姦似乎還有女醫生的傷情來印證,但是女醫生是在三天後才報的警,無法證明傷情是副院長造成的,不具有排他性。至於女醫生說有副院長半夜來宿舍的視頻,但這個視頻只能證明副院長有作案時間,而不能證明副院長實施來強姦。
(三)強姦罪由於取證的困難,特別強調報警的時效性,而在該案中,女醫生都沒有在第一時間報警,導致公安機關取證困難,從而無法認定副院長涉嫌刑事犯罪。
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