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中「檢察」表述變遷
(1954年-2018年)
●從「是否遵守法律」到「是否遵守憲法和法律」
1954年憲法第8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於國務院所屬各部門、地方各級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檢察權。
1978年憲法第43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於國務院所屬各部門、地方各級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公民是否遵守憲法和法律,行使檢察權。
●從「領導」關係到「監督」關係,再到「領導」關係
1954年憲法第81條第二款: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在上級人民檢察院的領導下,並且一律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工作。
1978年憲法第43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檢察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監督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工作。
1982年憲法第132條: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增加地方各級檢察院接受人大監督的規定
1954年憲法第84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1978年憲法第43條,在1954年憲法規定的基礎上,增加「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的規定。
●「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寫入憲法
1982年憲法第12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明確檢察機關的設置
1982年憲法第13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最高檢檢察長任期從「四年」到「五年」,不超過「兩屆」
1954年憲法: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任期四年。1978年憲法沒有相關規定。
1982年憲法第130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1978年憲法和1982年憲法均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寫入憲法
2004年憲法第131條: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整理:謝文英)
【來源:正義網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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