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調解離婚後,卻發現對方婚內出軌

2020-12-24 澎湃新聞

賠!調解離婚後,卻發現對方婚內出軌

2020-09-01 17:0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原創 黃埔法院 黃埔法院

基本案情

譚某與劉某相識於2003年8月,2004年在廣州黃埔區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兒子,婚後夫妻感情尚可。

但自2017年起雙方產生矛盾,且同年劉某申請到公租房後,雙方沒有再經常共同居住。

2019年5月16日,譚某、劉某在廣東省懷集縣人民法院調解離婚。2019年6月12日,劉某與案外人詹某結婚。同年12月01日詹某入院進行產前檢查,出院診斷為孕36周+, 12月24日詹某入院進行分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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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在庭審時確認其與案外人詹某在2019年3月發生過性關係。譚某認為劉某存在婚內出軌的過錯行為,故訴至法院,要求劉某支付離婚精神損害撫慰金。

判決結果

一審判決被告劉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譚某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劉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被告劉某確認其與詹某在2019年3月底發生過性關係,當時原告譚某尚未與被告離婚,故被告婚內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係的事實成立。

根據法院調取的案外人詹某醫保待遇支付明細顯示,案外人詹某分娩時間為2019年12月24日,與被告陳述其與詹某發生性關係時間可以相互對應。

被告在與原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係,顯然存在過錯。原告因此受到精神傷害,要求被告支付離婚精神損害撫慰金於法有據,法院綜合本案案情,酌情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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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第四條,劉某與他人發生婚外性行為不僅為社會道德所不許,也違反了《婚姻法》對夫妻間忠實義務的規定。劉某的婚外性行為使得譚某遭受名譽受損、人格評價降低、精神痛苦等人身傷害,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無過錯方譚某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具體的損害賠償金額則需要根據雙方經濟狀況、當地生活水平等綜合考量。

值得注意的是,即將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基礎上增加了「(五)有其他過錯行為的」這一兜底條款,給予無過錯方更多的救濟途徑,引導社會相互尊重,足以可見婚姻家庭關係和諧的重要性。

家和萬事興,家庭和諧關係到社會生活秩序的安寧與穩定。現實中對婚姻家庭關係不僅有思想道德的約束,更有法律的規制,每一位家庭成員都應切記不可觸犯法律紅線。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素材 | 綜合庭 鄧曙珍

編輯 | 菜菜 琳曉

原標題:《賠!調解離婚後,卻發現對方婚內出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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