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護照將兼具機讀功能
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本網記者 陳麗平
經過十多年的醞釀起草並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會議的審議,護照法在4月29日由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我國對外交往和人員交流日益增多,公民出入國境人數急劇上升,護照頒發數量相應成倍增長。由改革開放前每年平均頒發護照1.7萬本,增至2004年頒發護照及代用證件超過480萬本。同時,有關護照的違法犯罪行為也大量增加。現行護照籤證條例的規定已不適應形勢發展和護照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亟需制定專門的法律對護照的種類、籤發對象和申請程序以及法律責任等加以規範。
護照法共26條,對我國護照的種類,不同護照的申請程序,申領護照的當事人和相應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等作了詳盡規定。
護照分三類
依照現行的護照籤證條例的規定,我國現行的護照種類為3類,即: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和普通護照。
護照法保持3類護照不變。規定:「護照分為普通護照、外交護照和公務護照。」並規定下列人員可以持用外交護照:外交官員、領事官員及其隨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同時規定:「外交護照、公務護照的籤發範圍、籤發辦法以及公務護照的具體類別,由外交部規定。」
如何申領普通護照
本法規定,公民因前往外國定居、探親、學習、就業、旅行、從事商務活動等非公務原因出國的,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普通護照。
公民申請普通護照,應當提交哪些文件?本法規定:要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境申請普通護照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本法對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辦理護照的期限作出明確規定: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籤發普通護照;對不符合規定不予籤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在偏遠地區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籤發護照的,經護照籤發機關負責人批准,籤發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本法規定,普通護照的有效期為:護照持有人未滿十六周歲的五年,十六周歲以上的十年。
如何換發補發護照
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護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換發或者補發護照:護照有效期即將屆滿的;護照籤證頁即將使用完畢的;護照損毀不能使用的;護照遺失或者被盜的;有正當理由需要換發或者補發護照的其他情形。同時規定,護照持有人申請換發或者補發普通護照,在國內,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在國外,由本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提出。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回國後申請換發或者補發普通護照的,由本人向暫住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
哪些人不能申請護照
本法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護照籤發機關不予籤發護照: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無法證明身份的;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為出境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護照籤發機關自其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被遣返回國之日起六個月到三年以內不予籤發護照: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的;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遣返回國的。
保留旅行證和出入境通行證
現行的護照籤證條例規定:「頒發護照機關根據需要也可以頒發代替護照的其他證件。」從這些年的實踐看,「其他證件」是指現行兩種起著臨時護照作用的證件:一種是外交部籤發的旅行證,另一種是公安部籤發的出入境通行證。
考慮到這兩種證件已經得到國際認可,在今後一個時期內仍有必要保留,因此,本法規定:短期出國的公民在國外發生護照遺失、被盜或者損毀不能使用等情形,應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公民從事邊境貿易、邊境旅遊服務或者參加邊境旅遊等情形,應當向公安部門委託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我國的出入境通行證。
考慮到我國是航運大國,也是海員輸出大國,有關國際公約對海員證在特定範圍內具有證明國籍與身份的性質已有規定。本法對海員證也作了原則規定,以方便海員出境執行勞務。
加強對護照籤發機關的監督
為了加強對護照籤發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保障護照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本法規定:籤發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護照過程中,有應當受理而不予受理,無正當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內籤發;超出國家規定標準收取費用,向申請人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洩露因製作、籤發護照而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侵害公民權益行為之一的,以及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給今後使用生物特徵防偽技術留有餘地
護照使用生物特徵防偽技術,已經成為國際上的一種發展趨勢。但是,目前國際上對護照的生物特徵防偽技術還沒有統一的標準。為了給今後我國護照使用生物特徵防偽技術留有餘地,本法規定:「護照具備視讀與機讀兩種功能。」「護照的防偽性能參照國際技術標準制定。」(責任編輯:徐豔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