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還是敲詐勒索?
出軌少婦遭遇狡猾劫匪
俗話說,「多行不義必自斃。」近日,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王洪涉嫌搶劫一案,犯罪嫌疑人王洪抓住受害人的恐懼心理,一而再地想劫奪受害人的財物。受害人發現受騙後,設計將犯罪嫌疑人王洪抓獲。經過縣、市二級法院開庭審理,最終,法官落下了莊嚴的法槌:認定王洪構成搶劫罪。
漂亮少婦出軌
丁微微是衡陽市人,她天生麗質。因從小家教很嚴,結婚後,丁微微比較注意自己的言行舉止。
直到有一天,她邂逅了風度翩翩的徐藝康。兩人一來二去,丁微微墜入情網,一發而不可收。此後,丁微微總是惴惴不安,也就在這個時候,她遭遇了王洪。
狡猾劫匪「旗開得勝」
王洪是衡陽市附近的農民,他早就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在緩刑期間,王洪不思悔改。
2005年11月13日早上,王洪在地攤上買了一把彈簧刀,伺機作案。當天上午,他攀入市區某居民樓,發現丁微微的房門大開,女主人在家上網,便闖進去打算搶劫錢財。丁微微見闖入陌生男子,心裡一驚,害怕地問,「你是誰?到我家幹嗎?」王洪說:「我幹嗎?你自己的事自己曉得。」丁微微打了個哆嗦,心想壞了,他肯定知道自己和徐藝康的事情了。於是,她顫抖著對王洪說,「是不是我跟徐藝康那件事,你莫害我。」王洪一聽,暗自得意,掏出彈簧刀對著丁微微說:「就是這件事,別人花5000元請我來捅你兩刀。」丁微微非常害怕,哀求王洪不要害她,並表示願意給他錢。王洪冷冷地接過丁微微遞過來的錢包,從裡面取出1200元錢,然後迅速逃離現場。
再次搶劫被「甕中捉鱉」
1200元錢很快被王洪揮霍一空。2006年8月29日,王洪再次發現了丁微微,並尾隨其後。到了丁微微的家門口,王洪凶相畢露,威脅丁微微給錢。
自從上次王洪離開現場之後,丁微微以為姦情已經敗露,然而,過了很長一段時間,家人都像沒發生過任何事情一樣。慢慢地,丁微微意識到自己可能受騙了。
丁微微抬頭一看王洪面露兇相,心裡非常害怕,但還是鼓起勇氣,騙王洪說:「在門口被別人看到不好,你進屋我拿錢給你。」王洪不知是計,便大搖大擺地進了屋。王洪一進屋,丁微微便大聲呼救,同時迅速把門關上。丁微微的家人聽到呼聲後一擁而上,將王洪制服。王洪被迅速趕來的警察帶走。
敲詐勒索還是搶劫?
對於王洪的行為,檢察機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最終認定,王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脅迫方式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已經構成搶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而王洪在法庭上一再狡辯,對法官說自己並沒有對被害人使用暴力,只是使用哄騙和要挾的方式迫使被害人交出錢財,只是敲詐勒索行為,不是搶劫,並向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沒有採信王洪的辯護意見,近日,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認定王洪構成搶劫罪。
持刀搶錢構成搶劫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宮雲律師認為,要界定「搶劫罪」的成立與否,關鍵看是否具有「兩個當場」的要件:即是否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以及是否當場取得財物。我國《刑法》第263條對搶劫罪予以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敲詐勒索與搶劫的根本區別則是是否當場取得財物和是否使用暴力以外的方式。
本案中,王洪的確使用了針對被害人隱私的方式,但是還是以暴力威脅為主要手段。王洪懷著持刀搶劫他人錢財的目的,當場使用暴力威脅被害人,並當場搶得錢財,已經符合搶劫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因此構成搶劫罪。同時,1200元錢尚未達到敲詐勒索罪的起刑點,因此,王洪並不構成敲詐勒索罪。(除王洪外其餘皆為化名,圖中人物與案件無關)
(責任編輯:劉新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