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做生意資金緊張,於是向朋友李四借款100萬元。雙方經過協商籤訂借款合同,約定期限3年,每年支付一次利息。
第二年,張三突發疾病去世。李四得知消息後,不確定張三借的錢該找誰去要。
那麼問題來了:還款期限還未到,借款人去世的,欠款該由誰來還呢?
張三生前與李四籤訂了借款合同,並且李四也已按照合同約定向張三提供了借款,那麼張三自然負有按期還款的義務,這一點毋庸置疑。
在張三意外去世之後,他與李四之間的債權和債務的關係仍然存在,由誰繼續承擔還款義務取決於誰是張三遺產的繼承人。繼承人在繼承張三遺產的同時,也要在繼承範圍內承擔和履行相應的還款義務。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總額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所以,在上述案例中,在張三死後,由他的繼承人在遺產價值範圍內承擔向李四的還款義務,超過遺產價值的部分可以不再承擔。也就是說,假如張三的遺產只有30萬,那麼張三的子女、配偶、父母等繼承人可以最多只償還李四30萬就可以了。除非張三的繼承人自願償還全部債務,否則剩下的70萬李四就只能自認倒黴,並且這樣做在法律上完全沒有問題。
在網上經常看到有人問「花唄/借唄還沒還,人就死了怎麼辦」、「即將去世的人刷爆了信用卡怎麼辦」等類似的問題,其實答案跟上述案例是很相似的,他們都存在一個共同點:就是他們的債務完全是基於個人信用的欠款,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擔保人或抵質押物。
因此在當事人意外去世後,債主只能在借款人的遺產範圍內申請執行還款責任,如果遺產不夠的話,要麼認倒黴,要麼從道德上入手,做其家人的思想工作替其還款。如果他的家人拒不償還的話,債主還是只能認倒黴。
當然,如果在上述案例中,張三在向李四借款的時候,由王五提供了擔保責任,那麼在張三去世後,李四完全就可以要求王五承擔還款義務。至於王五需要還多少錢,這就涉及到在籤保證合同的時候是如何約定的,需要區分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保證責任兩個概念,這又是另外一個篇章了,我們放在以後的文章再仔細展開講解。
關於今天這個問題的答案,你學到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