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是重罪
但是
在高額利潤的誘惑下
依然有不少犯罪分子鋌而走險
為了逃避民警的檢查
藏毒、運毒的方式可謂是
五花八門
藏在核桃裡……
藏在月餅裡……
藏在魚肚子裡……
藏在燈泡裡……
即使被抓到
犯罪分子也會找種種藉口
試圖逃脫法律的制裁
近日
一女子就聽信了男友的一句話
你有懷孕這個『護身符』不用坐牢。
運輸了70餘克毒品
……
事件回顧
5月1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禁毒大隊在開展禁毒行動中偵查獲悉,2名毒品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到廣西某地與其「上線」聯繫「貨源」,隨即組織警力蹲點布控。
當日18時許,一男一女可疑人員來到警方伏擊點時,民警果斷出擊並成功抓獲,從女子手提包搜出疑似毒品海洛因70餘克。
經查,犯罪嫌疑人何某、岑某系情侶關係。在被抓獲時,何某為逃避打擊,極力狡辯,「甩鍋」懷孕女友岑某。
岑某則稱,被警方查獲的那些毒品是其男友何某放到她手提包裡的,還說即便被抓,有懷孕這個「護身符」不用坐牢。
目前,何某涉嫌運輸毒品被依法刑事拘留。岑某因懷孕取保候審。案件仍在進一步偵辦中。
什麼?懷孕是販毒的「護身符」,不用坐牢?
當然不是!
不知道是誰
給何某灌輸的這種錯誤想法
小編想說的是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懷孕或正在哺乳期的婦女,可以被暫於監外執行,但這只是暫時的,懷孕、哺乳期結束後,就需要及時收監,繼續執行未完成刑罰。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監外執行: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販毒是重罪,只要是走私、販賣、運輸還是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將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最高可判處死刑!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懷孕不是犯罪的「護身符」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任何犯罪都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來源:青島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