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公安局、司法局:
現將《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查詢人口信息管理工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湖南省公安廳 湖南省司法廳
2020年8月17日
第一條 為規範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活動中依法調查取證,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湖南省人口信息查詢與管理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因承辦法律事務,需要查詢人口信息,包括查詢全國戶籍人口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等戶口登記信息,以及湖南省居住證信息,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查詢的人口信息屬於戶籍人口信息的,由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或者戶籍人口所在地或者委託單位(委託人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縣市區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詢。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查詢的人口信息屬於居住證信息的,查詢單位為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縣市區公安機關流動人口管理部門。
第四條 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申請查詢時,應出具律師或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的原件和複印件,委託單位或者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見附件1)和複印件,委託單位證照(工商營業執照、企業法人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委託人居民身份證的複印件,列印並加蓋律師事務所或者基層法律服務所印章的《人口信息查詢申請表》(見附件2)。
第五條 查詢單位收到申請後,受理民警應當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遇有疑問的,可登錄「如法網」網站核查律師執業證及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及基層法律服務所情況,也可以聯繫當地主管司法行政機關核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應當受理。
第六條 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申請查詢時,應提供被查詢人的姓名、公民身份號碼或者出生年月日,以便查詢單位準確提供被查詢人的人口信息。不能提供被查詢人的準確姓名及相關信息導致無法查詢的,查詢單位不予受理。
第七條 信息查詢結果不提供電子文檔,以紙質形式提供,一般應當場出具。查詢申請人應在存根聯上簽字。戶籍人口信息通過湖南省常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統查詢,查詢結果統一使用《案件當事人戶口登記信息查詢結果》(見附件3),加蓋查詢單位的戶口專用章。居住證信息查詢結果統一使用《案件當事人居住證信息查詢結果》(見附件4),加蓋查詢單位公章。
第八條 查詢單位因系統故障、檔案管理、調查核實等特殊情形,確實無法當場提供查詢結果的,應當向查詢申請人做好解釋說明工作,並在5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查詢結果。
第九條 查詢單位要將律師執業證或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和居民身份證的複印件、《授權委託書》複印件、委託單位證照或者委託人(起訴人)居民身份證的複印件、《人口信息查詢申請表》等申請材料,以及查詢過程中收集的相關材料,整齊裝訂,統一造冊保管,保存期限不少於3年。屬查詢戶籍人口信息的,查詢單位還應採集申請材料及相關材料的電子檔案。
第十條 人口信息涉及公民隱私,申請查詢人口信息的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查詢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保密,不得違法、違規對外洩露。
對洩露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違規或編造虛假委託事由查詢、違規出具證明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及個人責任。
第十一條 各級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對查詢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通過會商等方式研究解決。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0年10月30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以往文件規定與此件不一致的,以此件為準。
附件:1.授權委託書
2.人口信息查詢申請表
3.案件當事人戶口登記信息查詢結果
4.案件當事人居住證信息查詢結果
附件1234.doc
湖南省公安廳湖南省司法廳關於印發《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查詢人口信息管理工作規定》的通知(湘公發〔2020〕16號).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