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名:羅馬法與學說彙纂. 第9卷
ISBN:978-7-5620-8965-0
出版日期: 2019.5
作者: 費安玲主編
出版單位: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作者簡介:
費安玲,女,滿族,1959年11月生於北京,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和羅馬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義大利博洛尼亞大學和羅馬第二大學客座教授。主要從事民法學、羅馬法學、智慧財產權法學和保險法學領域的教學研究和實踐活動。先後獲得國家優秀教材二等獎、教育部優秀年輕教師基金、北京市高等教育科研成果一等獎、寶鋼優秀教師獎、義大利共和國騎士勳章、第四屆「第三千年」
國際獎等榮譽獎項。
內容簡介:
本書是關於羅馬法的譯文和國內外相關研究的最新的論文彙編。該書翻譯和彙編了羅馬法第一手法典材料和國內外相關領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內容豐富。書稿內容豐富、譯文流暢清晰、符合語言習慣,採編國內外最新的研究成果和研究前沿,具有很高的理論價值和研究價值。
編輯推薦:
「羅馬法原始文獻摘要」是特色欄目,針對特定主題將有關的羅馬法原始文獻的中文譯文呈現給讀者,給讀者以必要的指引。除此之外,在「理論研究」「法學教義」「學說爭鳴」「域外立法信息」等欄目中,收錄了諸多篇文章,展示出諸位學者對相關法律理論問題的嚴肅思考和嚴謹的論證。本卷在收稿與編輯過程中,在堅持本年刊自身特點的同時,亦將關注的視線鎖定在與民法典研究相關的議題上,在解答相關問題的同時,也為民法典的編纂提供了建議。
目錄:
目錄
Ⅰ羅馬法原始文獻摘要
羅馬法原始文獻中有關抵銷的部分內容摘要 李超譯 /
Ⅱ理論研究
智慧財產權損害賠償的補償和
威懾力 [意]Vincenzo Di Cataldo著梁譯方譯陳亞茹校 /
壟斷性的版權:灰燼下的義大利火焰 [意]Roberto CasoGiulia Dore著崔聖毅範小瑜譯 /
智慧財產權規則與民法規則的差異
——兼論民法典起草中智慧財產權的規範方法 陳健 /
論智慧財產權法總則對法安定性的保障 王進 /
論建築作品的獨創性 李享 /
歐盟法律體制、成員國法律體制和稅法基本原則 [意]Franco Gallo著翁武耀譯 /
夫妻共同遺囑之法律效力探究 劉文科 翟遠見 /
論共享交通工具中租賃權的法律性質 郭瑤 /
Ⅲ法學教義
義大利設計和義大利的設計權:給歐洲的啟示 [意]Mario Franzosi著李碧函譯梁譯方校 /
再議工業設計 [意]Giuseppe Sena著李碧函譯梁譯方校 /
文化權與著作權:參與和獲取 [意]Caterina Sganga著戴宇鑫譯左梓鈺校 /
論「非遺」名稱與商標註冊
——以浙江溫州東源「木活字」為例 鄭璇玉 王雨桐 /
論「作者權」之當代困境 左梓鈺 /
羅馬法視角下後抵押權人權利體系及其現代意義 李媚 /
論身體健康權救濟中非財產損害之基本範疇 李琳 /
義大利不動產「一物二賣」的效力與救濟
——以《義大利民法典》第1376條、第2644條為研究對象 烏蘭 /
Ⅳ學說爭鳴
新聞報導:「智慧財產權與民法典編纂之深入探討」學術論壇 劉春田 費安玲 韋之 駱電 /
商標的評估 [意]Luigi Carlo Ubertazzi著陳冉譯李碧函校 /
對秘密信息的正確保護 [意]Adriano Vanzetti著陳亞茹譯陳冉校 /
正本清源綜合考量
——信賴保護原則視域下著名商標制度之存廢 汪源何洪全 /
論認定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伺服器標準 李珂 /
論「通知刪除」規則對專利侵權的適用
——以《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第63條第2款為研究對象 柳子通張南 /
Ⅴ域外立法信息
2016年6月8日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第2016/943號指令 左梓鈺譯李蘇婉校 /
2016年5月20日義大利第76號法律關於同性民事結合和同居的規定 羅冠男譯 /
前言或序言:
卷首語
2018年下半年到2019年上半年,我國民法典分編部分的編纂進入緊鑼密鼓階段。目前我國民法典各分編分別為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物權編、合同編和侵權責任編。但是,作為《民法總則》第五章「民事權利」主要內容之一的智慧財產權,雖然在第123條中給予明確規定,卻在民法典分編中毫無蹤跡。我將迄今為止的智慧財產權在我國民法典中的狀態,稱之為「孤款獨鳴」,因為智慧財產權在民法典中僅有《民法總則》第123條這一個孤獨的條款。我國民法典的編纂對智慧財產權如此安排,與我國對智慧財產權戰略的大政方針設計和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願景完全無法適應。如果說,在我國1986年《民法通則》共計156個條款中有一個智慧財產權條款,這彰示出在20世紀80年代我國民法統一立法對智慧財產權的重視,那麼,在期希成為21世紀經典之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大約1240個條款(包括截止到2019年1月各分編草案的條款)中,涉及智慧財產權的條款依然僅有一個,這很難說我國民法典編纂中對智慧財產權給予了足夠的重視。
眾所周知,智慧財產權戰略是我國21世紀發展國家經濟的重要戰略之一。智慧財產權立法應當為智慧財產權戰略的順利進行提供保駕護航的功能。
我國民法典的編纂應當改變目前智慧財產權條款「孤款獨鳴」的狀態。法典是法學學說和法律實務的結晶。在民法典中設智慧財產權編,其能夠產生出如下效果:
第一,能夠體現出民法典對智慧財產權提供保護的歷史使命。因為法典化是採法典立法模式的國家在立法中極為重要的位階體現。通過民法典,將法律對智慧財產權提供保護的歷史使命以法典化形式加以展示,可以使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獲得立法上僅次於憲法的重要位階之立法確認。
第二,能夠體現出智慧財產權在權利體系中的定位。在一個採法典立法模式的國家中,智慧財產權進入到這個國家民法典的權利體系中,能夠彰示出智慧財產權在權利體系中的定位,甚至這樣的定位也可以稱為是一種頗具「儀式感」的立法確認。在社會生活中,如果一件事有很強的儀式感,其表明這件事的重要性。民法典,作為一個國家的國民生活的「百科全書」,將與社會生活密切關聯的法律規則納入該法典中,從一定角度來講,就賦予了被納入民法典的法律規則一種「儀式感」。在我國繼續改革開放的進程中,智慧財產權面臨著要獲得進一步保護的立法需求。在立法上,智慧財產權不應被剔除在僅次於憲法的重要位階上的民法典分編之外,因為僅《民法總則》第123條的孤款獨鳴,難以體現出智慧財產權在權利體系中的重要定位。
第三,能夠體現出《民法總則》與民法分則的體系化呼應。法典化的體系在於法典內部的相互呼應。智慧財產權在《民法總則》第123條中的規定具有提綱挈領的功能,清晰但過於簡單,需要在分則中單設智慧財產權編,以便在體系上相互呼應。《民法總則》第五章確認的民事權利,除智慧財產權外,均可以找到總則與分則相互呼應的情形,例如《民法總則》第110條的人格權有分則中的人格權編給予呼應,《民法總則》第112條的婚姻權有分則中的婚姻家庭編給予呼應,《民法總則》第114條的物權有分則中的物權編給予呼應,《民法總則》第118條的債權有合同編和侵權責任編共同給予呼應。因此,作為民事權利的重要內容之一,智慧財產權不應在民法典編纂中受到「孤款獨鳴」的待遇。
客觀而言,自改革開放後,我國智慧財產權立法實踐和理論研究已經過了30餘年,將智慧財產權獨立作為民法典分則中一編的時機已經成熟。智慧財產權是民事權利,具有民法屬性,這在當今國際社會無任何爭議。智慧財產權是人類經濟發展的產物,其作為體系化立法內容的歷史迄今不足300年,因此,在法典化國家的立法中,對智慧財產權與民法典的關係,在民法典立法上呈現出從完全游離於民法典之外到漸契入民法典的趨勢,例如西班牙、義大利、越南和俄羅斯等國已將智慧財產權納入民法典中。雖然該趨勢因民法典不宜反覆大修的特點而暫時處於緩慢發展狀態,但其應當是21世紀及其往後時代法典化國家未來民法典修法的大趨勢。
縱觀國際上將智慧財產權納入民法典的國家,主要有如下兩種立法結構模式:
(1)「二元化立法結構」,將智慧財產權一般規則納入民法典,以單行法形式將智慧財產權規則細化。例如1942年《義大利民法典》用了38個條文規定了企業商號和標識、商標、作品著作權、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制止不正當競爭等智慧財產權一般規則,同時以單行法形式規定智慧財產權的具體規則。再如1995年頒布、2005年修訂的《越南民法典》,在其777個條款中用了22個條款規定智慧財產權和技術轉讓的一般規則,而有關智慧財產權產生規則、智慧財產權國家管理等納入單行法。該立法結構不僅在於保障民法典的體系性與民事權利的宣示性,而且在立法技術上具有其科學性,即一般規則由民法典規定,詳細規則交給單行法解決。
(2)「一元化立法結構」,即把智慧財產權完整地納入民法典,例如2008年生效的《俄羅斯民法典》,其廢除了原有6部有關智慧財產權的單行立法,將智慧財產權的全部內容完整地納入民法典中,構成了第七編「智力活動成果和個別化手段的權利」,共計346個條文。該立法結構形成了民法總則與智慧財產權編在體系上相互呼應,並在民法典中形成了獨特的智慧財產權內容體系。
為了使我國民法典中智慧財產權編內容不宜過於龐大,我建議可以借鑑目前我國民法典中繼承編草案約60個條款的設計思路,將智慧財產權編的條文數控制在70個以內。同時,我亦建議採納「二元立法結構」,也就是說,將智慧財產權實體法內容(例如權利的主體、權利的取得、權利的類型、權利的行使、轉讓與限制、權利的存續期等)納入民法典的智慧財產權編;將有關智慧財產權申請與審核程序的規則以單行法形式規定。
為了配合民法典的立法和深化對智慧財產權的研究,本卷特別選取了16篇國內外學者對智慧財產權的研究成果奉獻給讀者們,供讀者們欣賞或評論。
當今世界,在法典化國家中,民法典是一個國家法治的重要象徵之一。正在編纂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不僅承載著依法治國的理念和高瞻遠矚,也是我國社會經濟生活中指導公眾知法和守法的「百科全書」。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是我國在21世紀經濟再上新平臺的主要制度保障,為此,我國民法典的編纂不應再讓智慧財產權處於「孤款獨鳴」的狀態中,相反,智慧財產權應當在我國民法典分則中有單設一編的重要地位,以使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發揮出其對我國經濟發展保駕護航的高效功能。
費安玲
2019年1月9日於京城靜思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