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質監局一紙行政複議決定引發跨國行政訴訟案
日本住友狀告陝西質監局 敗訴
2003年6月,世界500強企業2002年排名第24位的日本住友集團三大核心企業之一——日本住友化學工業株式會社(以下簡稱住友化學),因對陝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陝西省質監局)作出的一份與自己的產品「滅掃利」有關的行政複議決定書不服,一紙訴狀將陝西省質監局告到了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這是我國加入WTO以來發生的首例國外企業狀告中國省級行政機關行政訴訟案件。
2003年11月14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住友化學的起訴理由不能成立,維持陝西省質監局作出的相關行政複議決定書。其後不久,敗訴的住友化學宣布不再上訴。
打假惹的禍
住友化學是世界第六大農藥製造企業,1981年,住友化學的產品開始進入中國市場,其主要產品包括殺蟲殺蟎劑、殺菌劑、除草劑等。在中國,住友精心選擇部分中國農藥生產企業為其指定的加工廠、分裝廠,委託這些企業用購買的進口住友原藥加工製作農藥產品,並利用住友的品牌進行銷售,「滅掃利20%乳油」就是這樣一種產品。按照住友化學的規定,所有由住友指定的農藥加工企業加工生產的「滅掃利20%乳油」標籤均須由住友化學提供,標籤上注有「本劑原藥由日本住友化學工業株式會社生產製造」的字樣。
「根據住友化學的要求,中國農藥加工企業在生產『滅掃利20%乳油』的過程中,只能使用住友化學提供的『滅掃利』原藥,決不允許摻雜其它非住友化學生產的原藥。」住友化學的全資子公司——住友化學(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住友)的張先生說。
近幾年,因產品被假冒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住友「滅掃利」產品在中國市場銷售額有所下降,因此,住友決定採用「敲山震虎」的方法來打擊假冒住友品牌產品。上海住友總經理津田小亮說:「我們將重點打擊2-3家大的造假者,以震懾其他造假者。」
2002年,西北最大的「滅掃利」產品經銷商——陝西康泰農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陝西康泰)被納入了住友的售假「黑名單」。
2002年4月20日,住友化學委託上海住友向西安市質監局舉報稱:陝西康泰經銷的由山東邁英德化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邁英德)加工生產的「滅掃利20%乳油」產品摻雜了住友化學不允許的、非住友化學生產的其他原藥,系摻雜、摻假產品,要求西安市質監局予以查處。
2002年4月25日,西安市質監局派人前往陝西康泰,將其尚未售出的517箱「滅掃利20%乳油」產品以涉嫌「以假充真」為由予以扣押封存。並將樣品送往上海住友、上海測試中心分別進行檢測。上海測試中心按照上海住友提供的分析方法對樣品檢測之後,結論與上海住友的檢測結果一致:送檢的10個批號樣品中,僅有2個批號樣品含有住友原藥特有的雜質,其它8個批號的樣品中,既含有住友原藥雜質,還含有住友原藥不具有的雜質。
根據上海方面的檢測結果,西安市質監局認定:陝西康泰經銷的「滅掃利20%乳油」是用非住友原藥加工的,屬於摻雜摻假、以假充真產品,並對陝西康泰作出了相應處罰。
製造商與經銷商同樣困惑
陝西康泰是從山東邁英德進的貨,而邁英德多年來一直是住友指定的「滅掃利」加工企業。對西安市質監局的處罰,康泰公司總經理康軍百思不得其解:「住友打假我絕對贊同,但住友打假為什麼不先打『摻雜摻假』的源頭——住友指定的加工分裝企業,而要先打經銷商呢?如果我們從山東邁英德購進的產品確有摻雜摻假、以假充真問題,那為何產品上標有『住友』的品牌標籤呢?他們的標籤又是怎樣管理的呢?」
山東邁英德同樣對住友的舉動頗為不解。
當康泰獲悉自己被查扣的「滅掃利20%乳油」是西安市質監局委託上海測試中心按照「舉報者」上海住友提供的分析方法檢測的這一情況後,對檢測者的資格產生了嚴重質疑。「依據上海住友提供的分析方法,上海測試中心得出的實測數據沒有排除涉嫌產品含有住友的原藥,亦未就涉嫌產品含有雜質是否構成摻雜、摻假作出認定。」康泰內部人士認為:「對於這批涉嫌產品,只有生產者邁英德最具有檢驗資格。」而對住友舉報的康泰涉嫌摻雜摻假的10個批號產品,邁英德按國家化工行業標準檢驗後,認定全部合格。
2003年3月,陝西康泰依法向陝西省質監局申請行政複議。2003年3月2日,陝西省質監局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認為陝西康泰提供的山東邁英德樣品檢驗報告單顯示該產品全部合格。西安市質監局作出的定論缺乏法律依據和充分的事實依據。據此,陝西省質監局作出決定,撤銷西安市質監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複議引起爭議
陝西省質監局的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後,住友認為自己打假受阻,住友化學委託上海住友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將陝西省質監局告上了公堂。原告認為:被告陝西省質監局在複議過程中對事實認定不清、對相關法律了解不夠或理解錯誤,故而被告的行政複議決定書適用法律錯誤,這不僅侵犯了原告對「滅掃利」農藥依照中國法律、法規享有的商標權、專用名稱權,也違反了謀求保護智慧財產權的世貿組織規劃,還會造成在市場上出現大量違反中國農藥登記制度、安全未得到確認的假冒農藥產品,因此,原告要求陝西省質監局撤銷所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
針對住友的說法,陝西省質監局答辯認為:日本住友化學工業株式會社不是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也不是涉案產品的生產者和消費者,所以無訴訟主體資格;陝西省質監局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要求法院予以維持。同時,第三人陝西康泰和山東邁英德均同意陝西省質監局的複議決定。
2003年7月10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備受關注的跨國行政訴訟案。其後,經過長達幾個月的調查取證,2003年11月14日,西安市中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西安市中院判決認為,陝西省質監局負有依法履行行政複議的職責。西安市質監局行政處罰的相對人陝西康泰銷售的涉嫌產品,是由山東邁英德依法登記、生產的執行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滅掃利20%乳油」。住友與邁英德通過合同約定了該產品使用的原藥及產品質量、標準、商標、標籤的使用等事項,故對涉嫌產品的檢驗應以國家標準及住友與邁英德雙方籤訂的合同為依據。中國上海測試中心農藥測試點出具的檢驗報告依據上海住友提供的分析方法檢測,得出的實測依據沒有排除涉嫌產品含有住友生產的原藥,亦未就涉嫌產品含有雜質是否構成摻雜、摻假作出認定,而其他證據又不能證明陝西康泰有摻雜、摻假行為。
根據上述理由,西安市中院判決認為,住友化學的起訴理由不能成立,維持陝西省質監局作出的相關行政複議決定書。
一審判決後,住友化學出人意料地宣布放棄上訴,按照住友化學的解釋,一方面,他們對住友的訴訟要求未能得到西安市中院的理解備感遺憾;另一方面,住友化學又認為自己的訴訟初衷已經得到充分表述,通過此一訟案,事實上涉嫌的假冒產品已被排除出市場,因而繼續訴訟已經沒有實際意義。
至於住友為何不舉報、起訴他們認為的「涉嫌造假」產品的源頭呢?業內一人士分析認為,這可能同住友對指定加工分裝企業的管理方面存有漏洞、又要與中國農藥產銷大戶維持必要的關係等等因素有關……(殷建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