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1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草案三審稿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在維護平等、文明、和諧的婚姻家庭關係方面取得較大進步,總體已經比較成熟。同時,圍繞婚前告知重大疾病、設立離婚冷靜期、離婚後撫養探視子女等問題,與會人員各抒己見。民法典編纂工作的重要一步,是我國民事立法中的一件大事。相較於現行的民事單行法,各分編(草案)有哪些新規,有哪些亮點?
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有6編1034條
此次提交初審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共有6編,各分編順序是: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共1034條。
具體來看一看婚姻家庭編(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之亮點:
亮點一:疾病不再是禁止結婚的情形
為尊重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草案規定,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不如實告知的,對方可以請求撤銷該婚姻。 現行婚姻法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實踐中操作存在一定的障礙,即便是當事人均知情,也應遵循意思自治之原則。
亮點二:騙取結婚登記的婚姻無效
草案增加了一項婚姻無效之情形:以偽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婚姻無效。 意在遏制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之行為,維護登記機關之權威。
亮點三:增加離婚冷靜期的規定
考慮成熟了再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為此,草案給予了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冷靜期內,雙方均可向登記機關撤回申請,以彌補實踐中衝突離婚之情形。
亮點四:完善離婚賠償制度
現行婚姻法規定了四種適用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為更好地發揮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預防、制裁作用,促進婚姻關係的穩定,草案增加了離婚損害賠償的兜底條款,將其他一些確實給對方造成嚴重損害的情形納入損害賠償範圍。
亮點五:取消計劃生育的有關內容
現行婚姻法、收養法中都有關於計劃生育的條款,「實行計劃生育」「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晚婚晚育應予鼓勵」「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為適應我國人口形勢新變化,草案不再規定有關計劃生育的內容。
亮點六:界定「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概念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
視為近親屬:共同生活的公婆、嶽父母、兒媳、女婿;
家庭成員: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亮點七:「其他勞務報酬「」投資的收益」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擴充了夫妻共同財產之範圍,草案增加了「其他勞務報酬」、「投資的收益」。
亮點八:增設婚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之情形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亮點九:界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
草案增設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規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亮點十:親子關係認定的訴訟解決途徑
對親子關係有異議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係。
亮點十一:分居成為離婚的一項重要參考依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亮點十二:離婚後子女撫養按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
對於離婚後子女撫養問題,草案明確,「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亮點十三:離婚後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探望權
關於離婚後探望子女的問題,草案增加了一條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參照適用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探望子女的規定。
亮點十四:離婚財產分割增加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亮點十五:離婚補償救濟不再限於「分別財產制下」
關於離婚補償,草案擴大了適用範圍,刪掉了現行婚姻法規定的限定性條件「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明確規定「一方因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亮點十六:符合條件的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可被收養
關於被收養的對象,草案取消了現行收養法「不滿14周歲」的限定,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就可以被收養。
亮點十七:有一名子女者也可收養一名子女
草案放寬收養人條件「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規定「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亮點十八: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須相差40周歲以上
現行收養法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草案以男女平等為前提規定「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亮點十九:兩種情形配偶一方可單方收養
現行收養法規定,收養必須基於雙方共同意思表示。草案新設規定「配偶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被宣告失蹤的,可以單方收養。」
亮點二十: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須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基於自願之原則。被收養人八周歲以上需徵得其同意。
延伸閱讀:
什麼是民法典?
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民法典,是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如果說憲法重在限制公權力,那麼民法典就重在保護私權利,幾乎所有的民事活動大到合同籤訂、公司設立,小到繳納物業費、離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據。
編纂民法典是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務。民法典分編的編纂並不是制定一部全新的法律,只是把現行的民事法律的規範進行一個科學的整理,它要不斷的適應現在的情況對現行的法律進行修改和完善,也要回應一些社會關切的問題。
民法典的編纂步驟是怎樣的?
民法典將由總則編和各分編組成,目前考慮分為物權編、合同編、侵權責任編、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等。編纂工作按照「兩步走」的思路進行:
1、第一步先出臺民法總則。民法總則已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高票通過,並於201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
民法總則共11章206條,規定了民法的基本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等內容。
2、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適時出臺民法典。草案分為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今天下午,民法典分編草案(草案)首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
草案初審時,將民法典各分編(草案)作為一個整體提出;之後,根據實際情況將草案各分編分拆幾個單元分別進行若干次審議和修改完善;
在擬提請全國人大會審議時,將之前已出臺的民法總則、經過常委會審議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合併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2020年3月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
我們關注的「計劃生育」問題,即出自民法典分編草案中的「婚姻家庭編」部分,這也就意味著,如果順利過審,我國最快可能在2020年3月全面放開計劃生育。
現在社會還在廣泛討論三胎會不會放開問題,如果計劃生育取消,也就是說,今後生育自由,想生幾個都行。
《民法典》出臺後,我國現行的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將被替代,不再保留。
來源:豫法陽光
主辦單位:澗西區人民法院政治部
原標題:《婚前重大疾病告知、離婚冷靜期、撫養探視權……民法典這些議題火了!》
閱讀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