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買車、吃飯、住店、網絡購物……日常生活消費中,我們會遇到各式各樣的格式合同。面對合同上密密麻麻的文字,消費者容易因為沒看清而掉入「霸王條款」的陷阱。一旦出現糾紛,商家就會以消費者籤字為由撇清責任。
然而,民法典新規卻賦予了消費者在訴訟中對「霸王條款」直接說「不」的權利。一起來聽聽法官怎麼說。
典型案例
疫情之下,很多人開始加強身體鍛鍊,裘女士就是其中一位。她打算報名參加某健身機構為期12周、每周3課時的健身課程。試課之後,裘女士發現授課教練講課風趣幽默,課堂效果很好,當場就籤了合同,交了費用。可是,上了不到一個月的課,裘女士發現教練經常找人代課,上課時間隨意更改,鍛鍊效果很一般。
裘女士打算跟這家健身機構協商退課,可該機構拿出了雙方籤訂的合同,其中寫到正式上課後退費的,只能退費用的60%,上課一周後費用一律不退。當初籤合同時,健身機構工作人員拿出一份列印好的合同,並表示「肯定不會坑你」,裘女士一著急就籤了,並沒有留意到這一內容。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法官解讀
周廣彬 大慶中院民二庭負責人
公平原則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不僅僅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守的基本行為準則,也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糾紛應當遵守的基本裁判準則。公平原則首先要求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按照公平觀念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特別是對於雙方民事法律行為,要求一方的權利和義務應當相適應,雙方之間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應當對等,不能一方承擔義務另一方只享有權利,也不能一方享受的權利和義務相差懸殊。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了格式條款提供方的提示、說明義務,並明確了違反該義務的法律效果。格式條款是優勢一方當事人單方提供的,並沒有經過與相對方的充分協商。本條明確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因為格式條款未與相對方進行實際磋商,相對方對條款的內容並不充分了解,對與自己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並不一定能注意到,即使注意到了,也不一定真正理解。為了讓相對人在締約時,能夠充分注意並理解格式條款的內容,從而對合同訂立的效果作出合理的判斷,本條規定了格式條款提供方對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條款的提示、說明義務。
依照本條規定,格式條款提供方應當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還要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解釋,使相對方真正理解該條款的含義。採用「合理的方式」,目的在於使相對方充分注意。例如實踐中一些格式條款採用特別的字體予以提示。對於採取「合理的方式」具體指採用什麼方式,要視具體情況而定,要能引起相對方的注意。「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一般來說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格式條款提供方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或者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等。對格式條款提供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的法律效果,本條第二款規定為「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本案中,裘女士與某健身機構所籤訂的合同系某健身機構為了重複使用而事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裘女士協商的格式合同。其中合同上載明「正式上課後退費的,只能退費用的60%,上課一周後費用一律不退,屬於某健身機構免除或者減輕自己責任的條款,某健身機構應當採用合理的方式使相對方充分注意。」本案中,某健身機構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並未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對於免除或者減輕自己責任的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因此,裘女士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因而不受該合同條款的約束,進而主張退回其餘課時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