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的大多數大學都是公立的,法國公立大學教師的終身職位包括講師和教授,非終身職位包括臨時教學科研助理和博士學位候選人合同教師。獲得終身職位的講師和教授都屬於國家公職人員,教授須具有國家博士學位,講師須具有第三階段博士以上學位。
法國大學教師職稱系列在1980年以前分為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四級,1980年後分為教授、講師、助教三級。
教授(Professeur des universités, PU),類似於美國的正教授(Full Professor),在某些高校,使用督學頭銜(directeur d'études (Director of Studies))。
講師(Matre de conférences, MCF),可譯為講師(Lecturer),大體相當於美國的助理教授或副教授,根據任用後的年限,講師又分為兩級九等,分初級(0-5年)或資深(5年以上)職位,相當於英國的講師或高級講師。指導博士論文資格(habilitation (HDR) to direct doctoral theses)是從講師晉升為教授的前提。
臨時教學科研助理(Attaché temporaire d'enseignement et de recherche (ATER),一般由即將獲得博士學位或剛剛獲得博士學位者擔任,合同期一年,並可續聘一次;公職人員可任此職位總計不超過4年。
博士學位候選人合同教師(Doctorant contractuel),博士學位候選人得到的為期3年的職位。有些合同教師在撰寫博士論文的同時,也可以是教學助理(chargé d'enseignement (Teaching Assistant))。
法國的高等專業學院(Grandes Ecoles)為某特定領域的專業院校,例如商科、政治學、工程等。其中一部分,主要是私立學校,有各種不同的教師職稱規則,例如商學院,通常採用美國的稱謂:
教員(Instructor, vacataire or chargé d'enseignements);
兼職教授(Adjunct professor, professeur affilié);
助理教授(Assistant professor, professeur assistant(e));
副教授(Associate professor, professeur associé);
教授或正教授(Full professor, professeur);
講席教授(Chaired professorships),可授予副教授或正教授。
在法國,各級教師等級的提升,一般依據教齡和教學、科研成績而定。跨級晉升則根據各大學職位空缺情況,通過全國範圍的公開招聘,由全國大學教師職銜評審委員會審定。要想成為大學教授,必須首先擁有博士學位,在講師的位置上至少經過4年到5年的時間才有可能晉升成為教授。由於嚴格的同行評估體系,不少教師終生停留在講師階段。有資料顯示,法國的高等院校內教授只佔教師總數的三分之一。
在教師職稱的授予方面,申請者必須展示他的研究課題成果,由同行評估考核其項目是否開拓了新的研究領域,是否發展了新的課程內容。法國的高等教育制度是建立在鼓勵研究的基礎上,一般來說,從事這個職業的人是因為對研究感興趣,這點保證了教師的水平。(責任編輯馬徵,榮譽主編李志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