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生活方式的轉變,越來越多的人對婚姻、家庭、子女等觀念有了異於傳統化的理解。這其中的一個表現就是越來越多的非婚生子女現象的出現,其中的原因包括性觀念的開放,婚姻觀的轉變,社會環境的變化等因素。
法妞網友諮詢:
什麼是非婚生子女準正制度?
竇欣欣律師解答:
非婚生子女,是指沒有合法婚姻關係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婚後出軌與第三者之間的子女,非法同居所生子女以及無效婚姻、被撤銷婚姻所生子女及婦女被強姦後所生子女,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試管嬰兒出現,法律也將其列為非婚生子女。當然這類非婚生子女的出生與道德無關,但由於不是在婚姻關係內出生的,仍應歸於非婚生子女。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點擊下方小程序,直接諮詢法律問題】
竇欣欣律師補充:
準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結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資格的制度。
該制度始源於羅馬法,其立法價值在於將尊重正式婚姻與保護非婚生子女的理念相連接。
其主要形式有三種:1、僅以生父母結婚為準正的要件,如德國民法典第1719條規定:「生父與生母結婚者,非婚生子女成為婚生子女。」2、以生父母結婚和認領為準正的雙重要件,如日本民法典第789條規定:「經父認領的子女,因其父母結婚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婚姻中的父母認領的子女,自認領之時起,取得婚生子女身份。」3、宣告準正,是指男女訂立婚約後,因一方死亡或有婚姻障礙的存在,使婚姻準正不能實現時,可依婚約一方當事人或者子女的請求,由法官宣告子女為婚生子女的制度。
我國《婚姻法》雖未明確規定準正制度,但在審判實踐中也是認可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結婚而取得婚生子女身份。
竇欣欣律師結語:
在我國立法中,也有類似非婚生子女婚生化的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4條明確規定了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後婚姻關係的效力: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該條是我國非婚生子女自動轉正的法律依據:針對補辦結婚登記的雙方,既然其婚姻關係應溯及至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時,那麼在其雙方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時至其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期間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其婚生子女身份也理應溯及至其出生之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