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司法文書網站披露的刑事裁定書顯示,河南省國有企業鄭州蘭博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蘭博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貪汙,通過虛增項目資金,盜取、騙取國家撥付的土壤修復工程資金近1.6億元,挪用的資金被孟連軍用於投資購買房產、車輛,甚至揮霍。孟連軍除了涉嫌巨額腐敗外,還濫用職權,偽造國家機關、公司印章,最終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鄭州市紀委於2019年10月11日發布的消息,鄭州市紀委監察委員會對孟連軍(縣級)進行了立案調查,鄭州蘭博科技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經查,孟連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法律,非法佔有公共財產,數額巨大,涉嫌貪汙;濫用職權給國家利益造成極其重大的損失,涉嫌國有公司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罪;非法經營同類業務,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涉嫌非法經營同類業務。
根據刑事裁定書,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孟連軍利用擔任蘭博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採取虛增工程款的手段,貪汙、盜竊、騙取國家撥付的土壤整治工程款共計159547368元。
2013年至2016年,蘭博公司退役南廠區一期實施汙染土壤修復工程,由河南忻州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忻州公司)負責實際施工。招標手續辦理完畢後,孟振洲等人經公司委派,將追加資金劃入公司法定帳戶1590元,轉入公司正式帳戶。
2016年10月至2019年1月,蘭博公司二期北廠區實施汙染土壤修復工程。孟連軍利用職務之便,指使忻州公司等3家公司組成聯合體,確定每立方米土石方整治價格為940元。聯合體中標並籤訂施工合同後,聯合體移交給河南裕興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興公司)和忻州公司施工。每立方米土壤的實際修復價格上漲了500多元。孟連軍要求邰振松將虛增的工程款匯至其指定帳戶,侵吞公款;將虛增的工程款985.5萬元匯至孫某1以宇興公司名義開立的帳戶,由孟連軍控制和使用。共挪用公款143647368元。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巨額贓款被孟連軍的個人帳戶和指定帳戶用於購買其他公司股權,以及房地產和車輛。並在北京、珠海、鄭州等地購買房產。
2016年11月,孟連軍指使邰振松向周力、李輝轉帳1045萬元,購買周麗位於北京市海澱區中關村東南社區923號樓2樓的4門208房。共支付房屋及中介費996萬元,剩餘54萬元由李輝用於個人消費。
2017年3月,孟連軍指使邰振松將其實際控制的3000萬元人民幣劃入裕興公司中信銀行帳戶,並安排徐某1將其中2845.996萬元轉入北京和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帳戶,支付購房款302、102、102、102,102、102、102、102、102、102、102、102、102、102、102、102、102、102分別轉入孟連軍消費的徐某1個銀行帳戶。
2017年3月至4月,孟連軍向北京順義新城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支付874.82萬元,用於購買北京美高梅大廈4套公寓和1套房子。邰振松按照安排將760萬元轉入指定帳戶,702萬元用於住房支付,58萬元用於個人消費。
2017年7月,孟連軍以其控股的國信達公司名義購買了珠海市香洲區吉大南愛路50號3單元1301號房產。他指使邰振松將人民幣1050萬元轉入陸某銀行帳戶。呂某支付購房款1035.58萬元,剩餘144492元用於個人消費。
2017年3月至12月,孟連軍用孟浩銀行卡轉帳118萬元,指使邰振松為購買海南省陵水縣大坡鎮潁州村4套自建房屋,分別向黃東才轉帳60萬元和58萬元。
2017年3月,孟連軍指使邰振松支付158.02萬元,用於支付國泰榮信(深圳)商業保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恆永網際網路金融服務有限公司(蘭博公司所有子公司)的辦公室租金和押金。2017年10月,孟連軍安排胡偉傑報銷國泰榮信(深圳)商業保理有限公司1338822元租金,並將其轉入胡偉傑的銀行帳戶。胡偉傑以個人名義支付天津華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購房首付款1203742元,餘款135.08萬元用於胡偉傑個人消費。
2018年1月,孟連軍向河南開封嘉寶房地產有限公司支付435672元,用於購買河南省開封市金茂廣場的4家商鋪。
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孟連軍以孟浩的名義購買了鄭州市恆大悅龍臺花園2號樓2單元1601室及3個車位,共支付河南恆龍房地產有限公司3095793元,其中孟浩銀行卡支付229.7561元,孟浩信用卡支付4萬元。等待。
此外,孟連軍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巨額損失。2013年至2017年,孟連軍任蘭博公司董事長期間,決定擅自設立鄭州蘭博風景區房地產有限公司、國泰榮信(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非法投資河南中藥材有限公司、鄭州國藥藥業有限公司。,造成國有資產損失8914.46萬元。
2018年10月,被告人孟連軍指使蘭博公司員工陸某購買偽造的"鄭州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鄭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印章,用於鄭州蘭博科技有限公司的融資業務。
他因數罪併罰被判無期徒刑
根據刑事裁定,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4月15日作出(2019)豫01刑事判決書第147號。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孟連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產159547368元。貪汙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作為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有公司損失8914.46萬元,造成國家利益損失特別重大;
身為某國有公司董事長,利用職務之便,經營與其公司同類業務,非法獲利495.34萬元。非法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同類業務罪;
偽造國家機關印章、公司印章,分別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和公司印章罪。被告人孟連軍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被告人孟連軍貪汙及非法經營同類業務,沒收本案違法所得和孳息,退還被害人所在單位鄭州蘭博科技有限公司;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偽造印章兩枚,由扣留機關依法沒收、銷毀。
宣判後,原審被告人孟連軍提出上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原判,維持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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