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李思文 朱軒 實習生 盧非凡
2020-08-18 18:12 來源:澎湃新聞
監控顯示小萍被鎖屋內後自行爬出窗外 本文圖均為 受訪者供圖
8月17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報導了「湛江4歲女童被鎖幼兒園二樓房間導致墜樓重傷」一事,引起廣泛關注。
受害女童小萍(化名)就讀於廣東湛江市麻章區迪尼金蘋果幼兒園中班。7月8日,因未食用完午飯並倒掉,被主班教師懲罰獨自留在教室反思;之後小萍進入隔壁房間,被鎖房內近20分鐘,她欲自行翻窗、翻護欄離開時墜落一樓,造成面部重傷。
事發後,麻章區教育局認定該事件為「一起嚴重責任事故」,明確園方和主班教師負有監管失責的責任。7月23日,主班教師被全園通報批評並開除。
但小萍母親王玲認為僅開除涉事教師處罰過輕,要求收繳涉事教師教師資格證、終身禁教,同時對幼兒園法定代表人、幼兒園總園長、園長、園醫、副班老師等相關人員進行追責處罰。
小萍經醫院診斷下巴處受傷嚴重
在該事件中,涉事教師、幼兒園及相關人員應承擔什麼責任?8月17日,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竇賢尚就此事分析稱,在該案中,小萍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涉事教師將小萍獨自留在二樓反思,以致小萍遭誤鎖後墜樓,該教師涉嫌體罰或變相體罰小萍,不僅沒有盡到照看幼兒的職務責任,而且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幼兒園管理條例》,「按照規定,可以給予涉事教師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及相應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竇賢尚認為,幼兒園作為用人單位,沒有盡到應由的監管責任,對於涉事教師的不當行為沒有及時發現並糾正,以致釀成不良後果,按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四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應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永康則指出,按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該法規三十八條也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
因此,王永康認為,在該事件中,除了涉事教師需要承擔責任之外,涉事教師作為幼兒園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幼兒損害的,幼兒園及其相關人員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此外,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邢鑫告訴澎湃新聞,幼兒意外傷亡事件,應屬於安全責任事故。在實踐中,安監部門或教育局可以根據事件嚴重性對幼兒園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例如吊銷辦學許可證等。
邢鑫說,在實踐中,如果幼兒園方面對意外事故的發生存在重大失職,涉事教師及園長可能被公安機關以「重大責任事故罪」立案調查,但是否構成刑事犯罪需要由公安機關決定。
王永康認為,雖然當地教育局將該事件定性為嚴重的責任事故,但尚未達到刑事追責的程度。他建議家屬先向幼兒園及涉事教師主張賠償責任,後續責任劃分需要教育局、公安機關多方調查認定。
澎湃新聞17日報導,事發後幼兒園向家屬支付3萬元護理費及11000元住院醫療費,但小萍出院後的檢查、治療費用沒有再進行支付,雙方調解未達成一致。
對此,王永康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家屬可以在小萍的傷情穩定或治療終結後,要求幼兒園賠償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若小萍因傷致殘,其因增加生活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幼兒園也應當予以賠償。若雙方因賠償事項或標準發生爭議的,可以通過法院訴訟和司法鑑定解決。
他告訴澎湃新聞,該類糾紛在現實中並不鮮見,責任劃分、賠償主體、賠償標準也有明確規定。但這些規定都屬於事後補救,「要想更好的預防該類事故發生,還需要教育部門、幼兒園等教育機構規範教育管理制度、加強安全保障措施、提高安全教育意識,從根源上杜絕該類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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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 幼兒園,監護,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