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三峽庫區首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宣判

2020-09-23 重慶高院

近日,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對長江三峽庫區首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一審宣判,判決巫山縣林業局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責令第三人陳常順補種樹木的行政決定,如陳常順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組織代為履行,並按規定完成檢查驗收。


庭審現場


宣判現場

法院審理查明

本案第三人陳常順曾因濫伐林木罪判處刑罰。刑事判決生效後,巫山縣檢察院向巫山縣林業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巫山縣林業局責令陳常順補種相應數量的樹木。但巫山縣林業局未依法履職。2019年11月15日,巫山縣檢察院向本院提起訴訟。11月27日,巫山縣林業局作出《關於限期補種樹木的通知》:「限定陳常順於2019年12月31日前,自行落實地塊開展補種樹木,補種結束後書面申請我局派員進行檢查驗收;對自行補種有困難的,可以繳納代為補種費用(據實核算數據為準),由我局組織代為補種」。該通知未有效送達陳常順。


邀請8名市人大代表旁聽宣判


公益訴訟起訴人出庭


法院審理認為

第三人陳常順濫伐林木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後,巫山縣林業局應當依照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責令陳常順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木,巫山縣林業局沒有履行責令補種樹木的行政職責,被濫伐林木的林業資源和生態效益持續處於受損害的狀態。巫山縣檢察院為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發出檢察建議,系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巫山縣林業局當庭表示,願意依照法院判決執行,但如何全面履責,有效履責,切實發揮行政職能並未提及。為此,巫山縣林業局在依法履行責令補種樹木職責的同時,應當充分發揮林業主管部門專業優勢,按照行政強制要求,就責令第三人補種的地塊位置、樹種、苗木規格、補種時間、栽種方式、管護方法等製作具有可操作、可執行的作業方案,切實實現行政執法目的。遂作出上述判決。


組成七人制合議庭審理該案


法官解讀

長江三峽庫區森林資源豐富,森林資源在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依法應當予以保護、培育及合理利用。同時,森林生態效益是屬於全人類所共同享有的公共利益,與不特定多數人的生活息息相關,屬於社會公共利益的範疇。萬州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以現代環境司法理念為引領,積極探索建立以生態環境修復為中心的損害救濟制度,統籌適用刑事、民事、行政責任,最大限度修復生態環境。在本案中,堅持恢復性司法理念,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修復被破壞的森林資源,同時為行政機關今後更好履職提供了借鑑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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