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一位爺叔在路口發現了兩名「警察」,他們當時正試圖攔下電動自行車進行罰款,然而,由於行為舉止怪異,爺叔當場發出靈魂拷問:「警察?」「這長得也太好笑了」。隨後另一位爺叔接茬道「警察怎麼這個樣子?"現場圍觀群眾一齊哈哈大笑。
警情通報:2020年10月31日晚20時許,接110報警稱,汶水東路涼城路路口有兩名男子身著有「警察」字樣的反光背心,行為舉止異常。屬地公安派出所民警接報後,即將涉事兩名男子傳喚至公安機關,確認兩人系冒充警察,目前正在開展相關調查。
本案是新近剛發生在上海街頭的一起真實案件,現場兩」警察「的行為舉止引起了大爺的懷疑,警察在人們眼中應該是舉止端正、執法嚴明,一股正氣凜然的形象。可是這兩名」警察「的行為舉止與人們心目中警察的形象格格不入,假的就是假的,永遠真不了,這是亙古不變的真理,後有路人報警。以下結合案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展開分析,敬請指正和討論。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招搖撞騙罪】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
從違法層面來說,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以謀取非法利益。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不成立本罪,構成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冒充行為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人員;二是此種國家機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職務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是指以假冒的身份進行炫耀、欺騙,關鍵在於"騙",如騙取金錢、愛情、職位、榮譽等,從而獲得非法利益。本罪的非法利益範圍比較廣泛,區別於詐騙罪,詐騙罪是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這裡的財物是可以計格的物品,不包括非財產性利益。
本案中,兩男子假冒警察,對電動車罰款的行為,涉嫌招搖撞騙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行為人在假冒警察進行招搖撞騙過程中,既侵犯了國家機關的威信,也可能同時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和人身權,因此,本案中,涉及到刑法上的想像競合的問題,有以下兩種觀點。
01 兩男子涉嫌招搖撞騙罪與敲詐勒索罪的想像競合
本案中,兩男子實施了一個假冒警察對電動車罰款的行為,既侵犯了國家機關的威信,也侵犯了電動車駕駛人的財產權,因此,兩男子既涉嫌招搖撞騙罪,也涉嫌敲詐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佔用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對財物的合法佔有權。
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均是侵犯財產法益的犯罪,兩者唯一區別就是暴力程度不同,敲詐勒索罪的暴力程度輕微,尚達不到壓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進而取財;而搶劫罪的暴力必須達到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強行取財的程度。
本案中,兩男子如果僅警察身份,對電動車罰款,沒能使用或僅使用輕微暴力的情況下,兩男子涉嫌敲詐勒索罪。
02 兩男子涉嫌招搖撞騙罪與搶劫罪的想像競合
本案中,兩男子涉嫌招搖撞騙罪同時,也侵犯了電動車駕駛人的財產權,可能涉嫌搶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壓制被害人反抗,強行取財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為他人的財產合法佔有權及人身權。
本案中,如果兩男子在對電動車駕駛人罰款過程中,遇到反抗,兩男子如果對電動車駕駛人採取壓制反抗的暴力,強行罰款的,涉嫌搶劫罪。
結語:根據以上分析,兩男子在假冒警察進行招搖撞騙同時,還侵犯了刑法保護的另外一個法益,要麼涉嫌敲詐勒索罪,要麼涉嫌搶劫罪,應當按照想像競合的處罰原則,從一重處罰。兩男子究竟涉嫌與敲詐勒索罪還是搶劫罪的想像競合,要根據現場兩男子的暴力程度綜合考量,在假冒警察進行招搖撞騙的過程中,高概率應評價為招搖撞騙罪與敲詐勒索罪的想像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