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家莊小吳幫忙曝光了保利西悅春天西區交房問題。十一月中旬,鹿泉區保利西悅春天西區業主陸續迎來交房,原本高興的事,但當業主看見自己花一百多萬購買的房子時完全傻眼了,次臥和廚房完全被連廊牆體100%遮擋,根本無法採光,小區15棟樓中門全部面臨該問題;一樓的次臥更是直通小院,被三米多高的牆圍著,成了天井;於此同時五千多一平米的精裝,地板,門框,業主用手就可以摳碎,業主多次聯繫保利方面才出面,還得到神回覆:連廊和小院符合設計,裝修符合合同約定。事實真的是符合設計嗎?經查證,保利合作的該設計單位曾於2016年因該連廊設計問題被處罰過,保利依然頂風作案,是裝傻充愣?還是故意為之?
以為為交房存在的具體情況呈情:
一、關於次臥和廚房嚴重遮擋問題
每棟樓每單元均有一戶中門的次臥窗戶被連廊實體牆90%或100%遮擋,廚房亦是被連廊嚴重遮擋採光,兩處均無法達到合格的採光標準,且連廊欄杆間上下左右縫隙過大,無玻璃等安全設施,小孩極易墜落,所有一樓2個中戶的次臥更是成為天井終日不見天日。相關證據見附件一。購房者要求解除合同退房。依據如下:
1、購房合同18頁第二十四條第4點規定:出賣人承諾已將遮擋或妨礙房屋正常使用的情況告知買受人,具體內容見附件十第25頁。而附件十中關於紅線不利因素中沒有一點指明是整個小區或者哪一棟是因為連廊或天井問題會有燈光影響,全部都是高速、車庫、幼兒園、商業街、配電室、地下室等造成的燈光影響。合同上自始至終都沒一個字眼寫明有連廊,銷售更不可能跟買受人提及合同上沒有的內容,且我們有跟保利銷售承認並未提及以上遮擋問題的錄音,開發商涉嫌欺詐銷售。
2、購房合同16頁第十四條規劃變更(一)規定:應按照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條件建設,不得擅自變更。
針對這點我們要求提供該資質,以確認政府是否真的對連廊有許可,若沒有許可則開發商涉及違規,若確有許可,我們將申請行政複議。若開發商不提供,則證明該設計根本不合規。且設計單位河北拓樸建築設計有限公司2016年曾因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被予以處罰。
3、購房合同14頁第十五條設計變更(一)規定:雙方籤訂合同後,出賣人變更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設計到可能影響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賣人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天內書面通知送達買受人,出賣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針對該點購房者要求開發商提供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以確認是否有涉及變更,若涉及,則連廊和天井涉及嚴重使用功能情形且未做通知,我們要求解除合同。
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建築採光設計標準GB50033-2013規定:
①第4採光標準值4.0.1住宅建築的臥室、起居室(廳)廚房應有直接採光。
②4.0.2住宅建築的臥室、起居室(廳)的採光不應低於採光等級四級的採光標準值,側面採光的採光係數不應低於2.0%,室內天然光照度不應低於300lx。
③4.0.3住宅建築的採光值不應低於表4.0.3的規定。即廚房的採光係數標準值2.0%、室內天然光照度標準值300lx。
④5.0.5採光設計時,應注意光的方向性,應避免對工作產生遮擋和不利的影響。
⑤第7採光節能7.0.1建築採光設計時,應根據地區光氣候特點,採取有效措施,綜合考慮充分利用天然光,節約能源。
針對以上5點該連廊和天井設計根本不合法不合規不合理。開發商回應符合消防設計,請問建房子只需要符合消防設計就可以了嗎?採光標準規範、安全規範、節能要求不需要遵守嗎?
二、關於違規交房問題
缺少《房屋實測面積表》等相關文件材料;小區內三大運營商手機均無信號;寬帶無法辦理入戶;停車場和地下室未建好並同時交付等。購房者要求拒絕交房或退房。
1、根據購房合同9頁第九條交付條件中規定需滿足取得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文件和房屋測繪報告的條件。11頁第十一條(二)規定:交付商品房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滿足第九條約定的證明文件,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證明文件不齊全,不能滿足第九條約定條件的,買受人有權拒絕接收,由此產生的逾期交付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針對開發商該點並未提供房屋測量報告,為違規交房。
2、購房合同9頁第十條(相關設施設備交付條件)第5、6、7點分別規定:電話通信交付時線路敷設到戶、有線電視交付時敷設到戶、寬帶網絡交付時敷設到戶。實際小區內手機根本沒信號,寬帶運營商回復寬帶也因設備覆蓋問題年前都無法辦理開通。
3、國家建設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商品房購銷合同》(GF-95-0171)範本第22條第2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設施、公共用地的使用性質」。這表明《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是《商品房購銷合同》的潛在的有效組成部分,配套設施建設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買方應當承擔的法定和合同義務。配套設施主要包括物業辦公用房,小區保安、門衛室,安全報警系統,門衛攔車系統,專用停車場(間),露天臨時停車場,消防設施、垃圾箱等等,但實際停車場、各樓層內垃圾箱開發商並未一併交付,存在明顯欺詐行為。
三、關於面積差
購房合同12頁第十三條規定:交付時出賣人應向買受人出示房屋測繪報告,並向買受人提供該商品房面積實測數據。
針對這點我們要求開發商如實提供實測數據,並退還多收面積差費用。
四、 關於裝修
基於以下幾點,我們要求退還全部裝修款,20%違約金、及因空氣品質問題無法入住而造成的物業費、所購定製、家電等無法進家產生的寄存費、處理該問題造成的誤工費、律師諮詢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等一系列損失一併要求賠償。
1、購房合同15頁第十六條(三)規定:該商品房應當使用合格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裝置、裝修、裝飾所用材料的產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的強制性標準及雙方約定的標準。
2、購房合同15頁第十六條(四)室內空氣品質、建築隔聲和民用建築節能措施1規定:室內空氣品質符合國家標準,標準名稱《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汙染控制規範》,標準文號:GB50325-2010。經檢測不符標準,由出賣人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經檢測不符合標準的,檢測費用由出賣人承擔,因整改逾期交付的,出賣人承擔逾期交付責任。
3、規範1第三十七條裝修企業使用不符合標準的裝修材料完成空氣汙染超標,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但實際交付過程中,經檢測,甲醛嚴重超標。相關證據見附件二。
4、裝修協議第2頁第7條規定:裝修質量應符合《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住宅裝飾裝修驗收標準》《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50210-2001》等4個規範文件,簡稱規範1234,其中規範1第二十八條規定: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有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有中文標識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廠名、廠址等,禁止使用命令淘汰的材料和設備。第三十一條規定:竣工後裝修企業應該向業主提交說明書、保修單和環保說明書。
針對該點,開發商除了煙機消毒櫃電器外,未提供其他任何裝修材料的檢驗證明、合格證明、環保說明書等,扒掉木地板後也只有英文標識,無其他中文標識的產品名稱、廠名、地址等,嚴重質疑裝修材料以次充好,且為貼牌假冒偽劣產品。相關證據見附件三
5、規範3第2.4條供貨單位應提供產品質保書或檢驗報告,施工前,必須對材料進行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施工。
針對該點,實際交付時開發商並未所提供所有裝修材料和設備的齊全資質,尤其質保書或檢驗報告,要求提供。
6、規範3第5.1抹灰基本要求中規定:表面應潔淨、接搓平順、線腳順直、粘結牢固,無脫層、無爆灰和裂縫等缺陷。
7、規範3第11.2水乳性塗料規定:牆面、頂面平整,無掉粉、起波、漏刷等現象;無明顯色差、泛鹼、返色、刷紋;無顯著沙眼、流墜、起疙、濺沫。檢驗應在塗料乾燥後,在自然光線下採用目測和手感方法驗收。
針對以上2點,實際收房窗臺下超大縫隙坑窪不平、牆面多處大面積裂縫、室內牆面、地面不平、陰陽角、明顯塗抹痕跡如雲朵一般,嚴重不符合規範。相關證據見附件四
8、規範1第二十七條規定: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固體、可燃液體等廢物應當進行清運。
針對該點,實際業主家中垃圾未收、垃圾堆藏在柜子裡尤其陽臺櫃內,嚴重影響環境,並對心理造成陰影,情緒和精神受到嚴重損害。
9、裝修協議中交付標準明確寫明衛生間配置為淋浴龍頭及花灑,實際只有淋浴龍頭;客廳餐廳為USB插座,實際只有2個USB插座。
五、關於隱私洩漏問題
購房合同19頁第二十六條規定:出賣人對買受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針對該條,實際購房者自買房起,信息遭到洩露,各種裝修、定製、家電家具、商場等電話不斷,同時交房前保利愛家就開始打電話問是否出租或售賣,嚴重影響了購房者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要求進行隱私洩漏和精神損失費的補償。
目前該開發商的這種欺詐業戶、視國家法律、法規於不顧的行徑,給廣大業戶的身心造成了極大的傷害,積怨甚多,目前,小區居民不穩定情緒日增!此前,業戶們曾多次打過市長熱線、巡視組電話、記者報導等,但答覆均含糊不清,且最後文章也被刪除。可以說,多數百姓集一生辛苦積蓄才能購得一房,開發商這種作為,令百姓們失望心冷。希望有關部門加強監管並予以重視,真正做到為老百姓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