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關於2015年第三期和第四期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2015-2017年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為籌集財政資金,支持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財政部決定發行2015年第三期儲蓄國債(電子式)(國債簡稱:15儲蓄03,國債代碼:151703,以下簡稱第三期)和2015年第四期儲蓄國債(電子式)(國債簡稱:15儲蓄04,國債代碼:151704,以下簡稱第四期),現就第三期和第四期(以下簡稱兩期國債)發行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發行條件
兩期國債均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種,最大發行總額為400億元。第三期期限為3年,票面年利率為4.67%,最大發行額為240億元;第四期期限為5年,票面年利率為5.07%,最大發行額為160億元。兩期國債發行期為2015年6月10日至6月19日,2015年6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6月10日支付利息。第三期和第四期分別於2018年6月10日和2020年6月10日償還本金並支付最後一次利息。
兩期國債發行公告日至發行開始日前一日,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3年期金融機構存款基準利率,兩期國債取消發行。發行期內,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3年期金融機構存款基準利率,兩期國債從調息之日起停止發行,未售出發行額度由財政部收回註銷。
二、提前兌取
投資者提前兌取兩期國債時,2015-2017年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以下簡稱承銷團成員)按照從上一付息日(含)至提前兌取日(不含)的實際天數和以下執行利率向投資者計付利息,即:從2015年6月10日開始計算,持有兩期國債不滿6個月提前兌取不計付利息,滿6個月不滿24個月按票面利率計息並扣除180天利息,滿24個月不滿36個月按票面利率計息並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四期滿36個月不滿60個月按票面利率計息並扣除60天利息。
三、銷售組織
兩期國債由38家承銷團成員通過其網點櫃檯代銷。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信銀行、華夏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興業銀行、招商銀行、平安銀行、民生銀行、北京銀行、上海銀行、廣發銀行、徽商銀行、郵儲銀行和北京農商銀行(以下統稱為網銀成員)同時通過其網上銀行代銷。各承銷團成員初始基本代銷額度比例詳見附件。6月10日至6月11日,網銀成員通過網上銀行代銷兩期國債的額度上限為其當期國債初始基本代銷額度的40%;6月12日至6月19日,網銀成員在其取得的代銷額度內合理分配網點櫃檯和網銀額度比例。
2015年6月13日營業結束後,各承銷團成員未售出的基本代銷額度與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債登記公司)核對一致後全部調減為零。調減出的基本代銷額度納入機動代銷額度,自2015年6月14日起供各承銷團成員抓取。
四、資金清算
(一)兩期國債的發行款項分兩次上繳中央總金庫,繳款日期以到帳日為準,6月10日至6月14日的發行款於6月15日上繳,6月15日至6月19日的發行款於6月23日上繳。國債發行款通過支付系統匯劃時,應使用hvps.111.001.01格式報文(客戶發起匯兌業務報文)。報文中「匯款人名稱」欄應填寫國債繳款人名稱;匯款附言註明國債簡稱、繳款批次和繳款機構代碼(機構代碼見附件),例如:15儲蓄03第一批1001。
收款人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開戶行:國家金庫總庫
支付系統行號(同接收行行號):011100099992
第三期繳款帳號:270—15403
第四期繳款帳號:270—15404
(二)投資者提前兌取兩期國債一級資金清算方式為定期清算,一級資金清算計息比照本通知第二條執行。
(三)財政部委託國債登記公司辦理一級資金清算本息資金支付。
本通知未盡事宜,按照《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2015年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兌付有關事宜的通知》(財庫〔2015〕72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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