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陌生網友見一面吃頓烤肉,就花了幾千上萬元,當心,這很可能是「酒託女」設下的陷阱。
10月14日,記者從裁判文書上獲悉,在今年3月,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涉及24名女性以交友為名實施詐騙的案子,這些涉案女性,年齡最大的32歲,最小的不過24歲。
案發時,她們以吃飯、喝酒為名,以低成本餐飲冒充高檔餐飲等虛高價格的方式,與服務員配合,騙取被害人財物。
而在這起「酒託女」詐騙案背後,「幕後老闆」佘某是一個95後年輕女子,她先是以咖啡吧後改為烤肉店作為詐騙場所,組織「鍵盤手」冒充女性通過網絡以交朋友為名獲取男網友的聯繫方式等信息,再將上述信息交給「酒託女」進行詐騙。最終,佘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處一年到三年不等。
「酒託女」實施集體詐騙
涉案金額共計700多萬元
這份由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川01刑終186號刑事判決書顯示,佘某於1996年7月出生,初中文化,為四川省簡陽市人。
從2018年起,佘某就夥同黎某、李某等人,經事先預謀,先在成都市金牛區西區醫院旁納唯卡咖啡吧,後改為金牛區一品天下大街131號附168號「饞味軒自助海鮮烤肉」店作為詐騙場所。
他們組織「鍵盤手」,以交朋友為名冒充女性通過網絡平臺獲取男網友的聯繫方式等信息,再將上述信息交給「酒託女」,由「酒託女」以網絡中使用的虛擬身份,聯繫男網友線下見面,將對方誘騙至上述詐騙場所,並利用暗示性語言等方式,使男網友產生可以與其確定戀愛關係或進一步交往的錯誤認識。
男網友被一步步「墜入」深淵。然後,這些「酒託女」以吃飯、喝酒為名,用極低成本餐飲冒充高檔餐飲等虛高價格的方式,與服務員配合,騙取被害人財物,後根據分工按比例分贓。其中「酒託女」按15%-25%的比例分贓,服務員在作案場所領取固定工資、小費和「加班費」。
期間,佘某一直是老闆兼「酒託女」的身份,舒某負責收銀、記帳、給服務員發工資等,黃某、陳某系管理人員兼服務員,其餘人員以潘某、李某等十餘人扮演「酒託女」的角色,該詐騙場所還配置了服務員、廚師、調酒師、安保等完整的人員。
至2018年5月22日案發,她們共騙取了被害人李某、孫某等人共計7471783元,其中僅佘某團夥,就詐騙了共計2672405元。
曾有受害者在論壇上舉報「酒託女」
低價酒、勾兌酒當高價賣
陌生網友吃一頓烤肉上萬元
判決書內容顯示,這些「酒託女」分工明確,在饞味軒自助海鮮烤肉店,一名酒託女詐騙的金額在幾百元到幾萬元不等。
一頓烤肉需要花上萬元?她們也不是沒有遭到過懷疑,據了解,她們以交友為幌子,欺騙被害人進行消費的犯罪具有一定隱蔽性,被害人出於各種目的,都沒有及時報案,導致該案報案的被害人所報被騙金額小於記帳本、點菜單記錄的金額。
公安機關的偵查記錄也載明,在報案的男網友中,因為涉案的部分點菜單,在服務員算完帳後就被銷毀,導致點菜單的總金額小於帳本記載金額,以現存點菜單結合被害人報案的情況,作為計算犯罪金額的依據不僅客觀真實也有利於各作用為「酒託女」。
法院查明,佘某與「花家」的建立人李某還是夫妻關係,他們在公安機關供述其在「花家」負責對帳和發工資,負責與納唯卡咖啡吧、饞味軒自助海鮮烤肉店的店鋪老闆對「花家」的流水總帳,還要根據約定的比例將贓款分配給「酒託女」及「鍵盤手」。佘某在後臺的庭審中,當庭翻供稱其為了包庇李某才在公安機關做了上述供述,但是沒有拿出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且其翻供的說法並沒有得到李某供述印證。
一審認定事實
最終,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佘某因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其餘「酒託女」和服務員分獲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到三年六個月不等,並扣押、退賠在案的贓款予以返還被害人,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後返還被害人。一審判決後,佘某和其餘幾名被告不服,提出上訴。
成都中院二審判決
2020年3月21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2019)川0106刑初282號刑事判決第一項至第二十二項、第二十四項、第二十五項,佘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十萬元,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來源:封面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