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拖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布檢一部刑訴〔2020〕207號
被告人吉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4291982********,彝族,文盲,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布拖縣,住**鎮**村**組**號,因涉嫌故意殺人罪,經布拖縣公安局決定,於2020年2月7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殺人罪,經布拖縣人民檢察院批准,於2020年3月11日逮捕。
俄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4291970********,彝族,文盲,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布拖縣,住**鎮**村**組**號,因涉嫌故意殺人罪,經布拖縣公安局決定,於2020年2月7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殺人罪,經布拖縣人民檢察院批准,於2020年3月11日逮捕。
阿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4291984********,彝族,文盲,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布拖縣,住**鄉**村*組**號,因涉嫌故意殺人罪,經布拖縣公安局決定,於2020年2月1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殺人罪,經布拖縣人民檢察院批准,於2020年3月11日逮捕。
俄某乙,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4292000********,彝族,文盲,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布拖縣,住**鎮**村**組**號,因涉嫌故意殺人罪,經布拖縣公安局決定,於2020年2月1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殺人罪,經布拖縣人民檢察院批准,於2020年3月11日逮捕。
辯護人阿更拉體,四川邁德律師事務所。
俄某丙,男性,1953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4291953********,彝族,文盲,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布拖縣,住**鎮**村**組**號,因涉嫌故意殺人罪,經布拖縣公安局決定,於2020年2月1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殺人罪,經布拖縣人民檢察院批准,於2020年3月11日逮捕。
辯護人阿牛拉體,四川邁德律師事務所。
俄某丁,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4291959********,彝族,文盲,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布拖縣,住**鎮**村**組**號,因涉嫌故意殺人罪,經布拖縣公安局決定,於2020年2月1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殺人罪,經布拖縣人民檢察院批准,於2020年3月11日逮捕。
辯護人阿說其呷,四川能邁德師事務所。
俄某戊,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4291980********,彝族,文盲,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布拖縣,住**鎮**村**組**號,因涉嫌故意殺人罪,經布拖縣公安局決定,於2020年2月1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殺人罪,經布拖縣人民檢察院批准,於2020年3月11日逮捕。
辯護人楊紅,四川能言律師事務所。
俄某己,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4291986********,彝族,文盲,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布拖縣,住**鎮**村**組**號,因涉嫌故意殺人罪,經布拖縣公安局決定,於2020年2月1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殺人罪,經布拖縣人民檢察院批准,於2020年3月11日逮捕。
辯護人趙剛,四川世大律師事務所。
本案由布拖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吉某某等8人涉嫌故意殺人罪,於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審查後認為該案應由涼山州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於2020年6月8日報送涼山州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涼山州人民檢察院審查後認為吉某某等8人涉嫌故意殺人罪的犯罪事實和情節不至於判處有期徒刑或以上刑罰,於2020年7月14日將案件移交我院審查辦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俄某庚是個精神不正常的人,生前經常虐待被告人吉某某和孩子,平時到處遊街威脅群眾,在村裡惹是生非。2020年1月31日晚被告人俄某甲、吉某某召集俄某辛、俄某壬和被告人俄某戊、俄某乙、俄某己、俄某丁、俄某丙等人在俄某庚家門口的公路上預謀殺死俄某庚的事情。被告人俄某甲提出用農藥毒死俄某庚,後覺得將俄某庚毒死在家頭害怕瘋病會遺傳給下一代,便放棄用農藥毒死俄某庚,最後決定將俄某庚拉到金沙江邊丟進江中淹死。
商量完畢後,被告人俄某甲讓被告人俄某己找輛麵包車來,被告人俄某己遂聯繫被告人阿某某並以3000千元的車費談妥,後被告人俄某甲、吉某某等人用一根細繩子將酒醉的俄某庚雙手反捆在背上由被告人俄某甲、吉某某將俄某庚送上車並安排被告人俄某丙、俄某乙、俄某丁、俄某戊和吉某某一同前往。2020年2月1日凌晨1時許左右,當車經過布拖縣**鎮一路段時遇見被告人阿某某同學且某某駕駛的一輛麵包車,被告人阿某某便問且某某往金沙江邊的路上有沒有設卡檢查疫情的公安,且某某告訴被告人阿某某前方有公安在設卡檢查。車上一行人便商量如何處理俄某庚,被告人俄某乙遂電話聯繫被告人俄某甲,告訴被告人俄某甲前方有公安在檢查,不能按原計劃將俄某庚丟入金沙江中,是否將俄某庚帶回家中。被告人俄某甲、吉某某均堅決反對將俄某庚帶回家中,後被告人吉某某、俄某甲便決定把俄某庚推下懸崖摔死。於是被告人阿某某便繼續駕駛麵包車往金沙江方向走,到了馮家坪村紅巖子的公路上後,被告人俄某丙、俄某丁、俄某乙便下車尋找作案地點,被告人俄某戊、吉某某在車上控制著俄某庚,被告人俄某丙、俄某丁、俄的友初找好作案地點後,叫被告人俄某戊、吉某某將俄某庚帶下車。到達被告人吉某某用雙手將俄某庚推下紅巖子公路旁的懸崖,隨後被告人阿某某將被告人俄某丙、俄某丁、俄某乙、俄某戊、吉某某接上並將該五人送回**鎮**村家中。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俄某乙願意認罪但不願意認罰,被告人俄某丙、俄某丁、俄某戊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吉某某、俄某甲、俄某乙、阿某某、俄某丙、俄某丁、俄某戊、俄某己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俄某丙、俄某丁、俄某戊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布拖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拉木日扎
胡 優 傑
(院印)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吉某某、俄某甲、阿某某、俄某乙、俄某丙、俄某丁、俄某戊、俄某己現羈押於布拖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五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三份。
4.《量刑建議書》三份。
來源:鳳凰網-涼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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