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12月26日消息(記者孫瑩 侯豔 馮悅)據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導,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26日下午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和修訂後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其中,對於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降到12周歲。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如何與刑法規定相銜接?如何有針對性地矯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總臺中國之聲記者專訪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社會法室的有關負責人。
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為什麼作這樣的調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愛立表示:「近年來,在一些地方出現了低齡未成年人嚴重犯罪的案件,比如大連的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童的案件、湖南的12歲男孩弒母案,在社會上都引起了廣泛關注。大家呼籲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要把這些人管起來,同時也要保護好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和訴求,立法機關對此高度重視,做了認真研究。」
王愛立說,一直以來,對未成年人犯罪堅持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一點是沒有變化的。「對低齡未成年人實施的違法犯罪既不能簡單地『一關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既要考慮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也要考慮被害人的利益和社會利益。」
王愛立說,我國長期以來犯罪的刑事責任年齡最低是14周歲,12、13歲的孩子有的小學還沒畢業,因此這次作了非常有限制、有條件的微調,是極其慎重的。「這次修改採取的辦法是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而不是普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調整,是涉及到刑事政策的一個大事,是需要慎重評估的。」
對於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要符合哪些條件?王愛立分析:「第一,犯的罪名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第二,要有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後果發生。第三,對主客觀方面綜合評價要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第四,在程序上要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最後由人民法院依據事實和證據作出判決。」
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這是原則性規定,而具體對象、條件、程序、場所、執行措施等則要按照修訂後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執行。
按照修訂後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對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可以送入專門學校進行教育和矯治。那麼嚴重不良行為和不良行為之間的界限是什麼?怎樣就達到嚴重不良行為的標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主任郭林茂表示:「不良行為就是未成年人吸菸、飲酒、曠課、逃學等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惡習,但如果不予幹預會日益嚴重。嚴重不良行為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有刑法規定、因不滿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行為,以及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這些行為屬於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通常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或者有刑法規定的行為,也是有些專家所說的『觸法行為』。」
法律以列舉的方式對「嚴重不良行為」進一步規定,其中包括結夥鬥毆,追逐、攔截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等行為;辱罵、毆打,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等。
根據嚴重不良行為的情節和程度,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後,由教育行政部門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第二種情形,未成年人有法律規定的情形,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將其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還有一種要進行專門矯治教育。郭林茂說:「未成年人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法律規定每個省至少有一所專門學校按照分校區、分班級等方式設置專門場所,對這種情形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矯治教育,專門場所實行閉環管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一處處長劉斌說,作一定區分,是為防止二者完全混同帶來「交叉傳染」。「相對於普通的專門教育,在校園管理、學生管理、教學管理等方面更為嚴格一些,但主要是通過教育和矯治的手段對未成年人進行感化和挽救,性質上屬於教育措施,並非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分級預防、幹預和矯治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對此,法律將未成年人實施的行為區分為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犯罪行為,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和矯治。劉斌分析:「教育主要是包括完成義務教育,還有根據情況接受職業教育,矯治主要是側重在通過法治教育、紀律約束,來對他的偏差行為進行糾正。」
26日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還有很多值得關注的內容:比如冒名頂替入刑,守護人民群眾的「前途安全」,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有相應罪行的將實行數罪併罰。在防範金融犯罪方面加大對證券犯罪的懲治力度,完善非法集資犯罪規定,嚴厲懲處非法討債行為,完善洗錢犯罪,加大境外追討追贓力度。
此次還為未成年人提供刑法保護方面作了修改完善,主要體現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懲治方面,其中包括,對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人員,與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不論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應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