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人民網報導了廣東一大學生參加公務員考試,報考珠海某單位,筆試、面試均第一,體檢通過,只因政審時一條」莫須有「的犯罪記錄阻斷公考路。事發廣東省河源市龍川縣公安局,隨後 龍川縣公安局新聞發言人辦公室聯繫記者,發布了一份對此事件的公開說明。
當事公安局:政審未通過因考生未履行招考承諾書
在這份署名為「龍川縣公安局辦公室」的說明中,龍川縣公安局對「錯錄犯罪記錄」事件起因前後做了說明:
2013年6月18日,珠海市某單位政審組人員到龍川縣公安局對參加珠海市某單位2013年公務員考試的大學生楊xx(男,xx歲,xx人)進行政審調查。經查詢公安業務信息系統,發現楊xx有擾亂公共秩序違法記錄標題。龍川縣公安局本著負責任的態度,經過認真調查核實,此記錄信息系龍川縣公安局民警在2010年3月20日因操作不當而錯誤錄入所致,當時已予以刪除,但因管理權限問題,此信息記錄標題無法徹底刪除。發現後龍川縣公安局已及時上報上級部門將該信息記錄予以徹底刪除。6月19日,龍川縣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向珠海市某單位政審人員當即出具了楊xx無被行政處罰過的書面說明。6月20日,龍川縣公安局派專人到珠海市某單位將楊xx無違法犯罪記錄的證明材料送達。6月25日,龍川縣公安局向珠海市某單位發函(龍公函字〔2013〕5號),再次證明楊xx在龍川縣轄區無違法犯罪記錄。珠海市某單位及時採信了龍川縣公安局關於楊xx無違法犯罪記錄的全部證明材料。後來,聯繫珠海市某單位得知,楊xx因沒有全面履行公務員招考承諾書相關事項規定,導致政審不合格,未被珠海市某單位錄用。
對於有關錯錄信息情況,龍川縣公安局在公開說明書中表示對楊xx作出道歉,並將依法依規對有關民警進行處理。同時,將進一步規範信息錄入工作,杜絕類似情況發生。
但對於為何會錯誤錄入此信息,負責與本網記者對接的龍川縣公安局新聞發言人辦公室對此並未做詳細說明,只強調珠海某單位已及時採信了龍川縣公安局開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的相關材料,楊XX之所以未被錄取,是因為小楊」未全面履行公務員招考承諾書的相關事項規定」。
記者曾嘗試聯繫珠海某單位,但因單位性質涉及保密,未能與該單位聯繫上。
當事人提出「兩大疑點」質疑「錄錯」說法
然而,當事者小楊龍川縣公安局的說法並不認同,並提出兩大疑點。他首先質疑龍川縣公安局所謂「違反犯罪記錄」錄錯的說法,他認為這條犯罪記錄堪稱「完美」,有案件編號、案件文號、姓名、身份證號碼、案件時間與地點、處罰決定書以及案件負責人的蓋章,如此完備的信息錄入,何以還會搞錯?另一疑點是,楊的戶口已在2009年上學時從龍川縣遷往了廣州,案件發生時間為2010年3月20日,為何這條犯罪記錄會把轄區外的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錯誤錄入」。
同時,他希望龍川縣公安局對於「錯誤錄入犯罪記錄」對其個人應給予一定的賠償。
對於龍川縣公安局給予的政審未通過是因其「未全面履行公務員招考承諾書的相關事項規定」這一說辭,小楊表示對此說法並不接受。他仔細回憶報考時填寫的公務員招考承諾書的相關內容,對記者表示,因其報考的是保密單位,有很多要求保密的事項,但他並未違反,希望有相關部門解釋「未全面履行公務員招考承諾書的相關事項規定」具體是指未履行哪些規定。
小楊表示,當事公安局在此「犯罪記錄」事件出來後,一直未主動聯繫過他本人致歉,並一直通過其親屬朋友,勸說其不要將事情鬧大。(記者 劉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