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3 16:1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媒體
強迫「自願辭職」不是企業減少用工成本的馬甲。對這種披著員工「自願辭職」馬甲的勸退式侵權行為,必須堅決說「不」。對此,勞動監察部門要常態化地祭出依法懲戒的利劍,倒逼企業在得不償失的沉重代價面前主動收斂侵權行為。
「勸退對王某形成壓力,使其違心辭職,卻未消除王某對試用期考核的異議;對於劉某,沒有合法解除依據又未經協商一致的勸退必然引發糾紛。」近日,江蘇省總工會公布了全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無錫市錫山區總工會調解的一起員工「自願辭職」引發的勞動糾紛引人關注。(12月1日 《工人日報》)
「你有張良計,我有過牆梯。」無錫這家珠寶網絡直營店在員工王某試用期將滿而未滿、劉某剛過試用期一天的關鍵節點,即分別以王某無法勝任工作和劉某業務不精等理由將二人勸退,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還美其名曰地宣稱兩名員工是「自願辭職」,其精於算計的伎倆可謂發揮到了極致。儘管事後在工會的調解下,這家珠寶網絡直營店結清了兩名員工的工資並依法支付了經濟補償,但需要警惕的是,面對企業披著「自願辭職」馬甲強行勸退員工的不法行為,勞動監察執法部門不能止於個案的懲處,還應對勸退式侵權行為全面戴上依法懲戒的「緊箍咒」。
勸退員工,是指企業對自己不滿意的員工,通過做思想工作,讓其知難而退主動提出辭職。現實中,員工被企業勸退的案例時有發生,但這並不意味著企業可以隨心所欲地在「自願辭職」的馬甲下,以強迫勸退的方式逼員工就範。即使要勸退員工,也應依法依規,企業不能利用自身的強勢地位,蠻橫要求被勸退的員工「自願辭職」。
企業勸退員工,法律有著十分嚴格的要求。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勸退勞動者,應與勞動者協商確定經濟補償金,一般情況下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和工作年限計算。可見,企業勸退員工雖然是行使自身權利的應然之舉,但其前提必須是給予員工適當的經濟補償。現實中部分企業以「自願辭職」為馬甲,強制性地勸退員工,無疑是對員工合法權益的侵犯,已涉嫌違法。
不少企業在勸退員工時,故意不按法律的規定「出牌」,挖空心思地讓強制勸退穿上「自願辭職」的馬甲,衝的是一個「利」。依照《勞動合同法》,員工自願離職,如果用人單位無過錯,可不必支付經濟補償。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旨在防範員工無故辭職可能損害企業的合法權益。而令人始料不及的是,法律對企業權益的依法保護,卻被一些企業通過非法手段來減少用工成本有隙可乘。在「自願辭職」馬甲的掩蓋下,企業完全可以底氣十足地在沒有分文負擔支出憂慮的情況下,任性揮舞勸退大棒,以致「自願辭職」成了不少企業強迫勸退員工屢試不爽的法寶。
企業勸退式侵權行為的得逞,雖然表面上緣於現行勞動法律法規的不完善,以及員工依法維權意識的淡薄,但在深層次上,相關職能部門沒及時對違法企業祭出法律懲戒利劍,也是重要因素。尤其是一些職能部門以勞動者「不告不理」為由的不作為,更是助長了不少企業實施勸退式侵權的囂張心態,從而在客觀上導致了披著「自願辭職」馬甲強制性勸退員工的進一步蔓延。
強迫「自願辭職」不是企業減少用工成本的馬甲。對這種披著員工「自願辭職」馬甲的勸退式侵權行為,必須堅決說「不」。對此,勞動監察部門要常態化地祭出依法懲戒的利劍,倒逼企業在得不償失的沉重代價面前主動收斂侵權行為。被迫「自願辭職」的員工,也要多些「為權利而鬥爭是節操之詩」的維權意識,主動對損害自身合法權益的企業「用腳投票」,從而雙管齊下地以法律的威懾,讓披著「自願辭職」馬甲的勸退式侵權無所遁形。
(張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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