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在村委舉行
沒籤書面勞動合同,剛上崗一個多月,男子在作業時不慎觸電後跌傷,為此與公司產生了勞資糾紛。12月8日上午,博白縣法院民二庭在博白縣博白鎮城東村委組織審理了該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
高空作業觸電跌傷
男子起訴招聘公司
2019年9月18日,龐華(化名)到某公司應聘監控安裝的工作,約定月工資2500元,雙方沒有籤訂書面合同。2019年10月20日,龐華在為某單位高空安裝監控的過程中,不慎觸電跌落地面受傷,被送至醫院搶救。為救治,其家人傾其所有,為此花了不少錢。於是,龐華及其家人以勞動關係提請勞動仲裁,請求該公司支付因未籤訂勞動合同而支付治療期間停工留薪期的兩倍工資共52500元給龐華。
仲裁單位下發仲裁裁決結果為:確認龐華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公司不予支付龐華受傷後治療期間停工留薪期的兩倍工資。龐華及其家人不服該裁決,向博白縣法院提出訴訟。
勞動關係成爭議
雙方意見不一
庭審中,原告龐華認為,公司沒有與其籤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為此,公司理應支付這筆錢。
對此,公司卻認為,雙方應為僱傭關係,公司有證據證明原告工作的一個月是試用期,試用期不能算建立勞動關係,也不需籤訂勞動合同。原告受傷後治療,沒有工資,所以就不存在兩倍工資的問題。
根據雙方爭議焦點,主辦法官從舉證質證查明事實,到雙方相互辯論明辨是非,一環扣一環,讓事實支撐有理有據。因當事人對案件爭議較大,不同意庭審調解,法庭未當庭判決。
庭審結束後,該庭還發放民法典宣傳資料開展法制宣傳活動,接受群眾法律知識及政策規定諮詢。近年來,該庭通過庭審進社區、進村屯等形式,開展廣泛的勞動法律宣傳,法官從籤訂書面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權利受到侵害時的救濟途徑等方面開展普法宣傳,引導勞動者依法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記者 黃清 通訊員 吳華傑)
原標題:剛上崗一個多月 男子作業時觸電跌傷 沒與公司籤訂書面勞動合同,請求支付治療期間的兩倍工資起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