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至六世紀的羅馬-拜佔庭帝國皇位繼承問題是政治史的核心問題之一。與此問題相關的有兩個重要影響因素:一是皇帝權威類型的變化,一是皇位繼承主導權的不確定性。皇帝權威類型經歷了從法理型權威向傳統型權威和超凡魅力型權威類型的轉變過程。受此影響,皇帝繼承制度也從養子繼承制度為主導向親子繼承為核心的血親繼承制度轉變。而皇位繼承主導權的不確定性導致皇位繼承秩序探索的困難。這兩個重要因素共同導致皇位繼承的混亂。
關鍵詞:羅馬帝國;拜佔庭帝國;皇位繼承制度
作者簡介:馬鋒,歷史學博士,西北大學歷史學院講師。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14ZDB061)子課題;陝西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2016H006);陝西省教育廳2015年專項科研計劃項目(15JK1722)。
一至六世紀是羅馬-拜佔庭帝國君主制確立的時期,也是帝國皇位繼承制度的變革時期。在君主制形成的過程中,皇位繼承問題是困擾羅馬-拜佔庭帝國的重要政治問題。這一時期帝國體制在探索中變革。帝國皇位繼承制度也在不斷地探索。一至六世紀的羅馬-拜佔庭帝國皇位繼承問題突顯出養子繼承制與親子繼承制的矛盾,合法繼承秩序探索過程中皇帝、元老院與軍人三者之間的角力。有關羅馬-拜佔庭帝國皇位繼承問題一直是學界的關注焦點之一,甚至影響到學界對帝國的態度。這其中孟德斯鳩的《羅馬盛衰原因論》為這種觀點作出了註腳。本研究以陳志強的《拜佔廷皇帝繼承制度特點研究》為基礎,側重把羅馬帝國和拜佔庭帝國的皇位繼承作為一個整體來研究,主要關注一至六世紀時期繼承制度發展時期的主導權問題。
一、皇帝、軍隊和元老院角力下的一至六世紀皇位繼承的探索特徵
一至六世紀的羅馬-拜佔庭帝國是歷史的大變革時期。這一時期的變革反映在政治上是君主制的確立,羅馬皇帝逐漸增加了東方君主的色彩;在軍事戰略上是由共和時代的擴張轉向穩固帝國的防禦態勢;在經濟上奴隸制經濟的弊端顯現,到三世紀危機後隸農制興起。在整個大變革過程中,政治變革佔有重要的地位。政治變革以君主制確立為核心。與此相關的有中央集權制的加強,君臣模式的官僚體系的完善。而這其中皇位繼承問題成為了關係羅馬-拜佔庭帝國生存的重大問題。以致於有後代研究者認為,羅馬-拜佔庭帝國的君主制與東方相比較缺乏有序的皇位繼承制度,這是導致羅馬-拜佔庭帝國政治動亂的重要因素。
事實上,一至六世紀的羅馬-拜佔庭帝國皇位繼承並不是完全無序,而是在不斷地探索。這一時期的皇位繼承同樣體現了陳志強教授概括的「多樣性、不穩定性和激烈性」三大特點,同時又體現了探索性的特徵。
皇權是影響皇位繼承的最重要的因素。要探索羅馬-拜佔庭帝國皇位繼承的發展過程必須要考察皇權的變革。羅馬帝國的皇權經歷了三次重大的變革:元首的權力最初只具有法理型權威。元首掌握官僚機構的主要權力使其獲得了法理型權威。這種權威是建立在民眾對官僚體制和法律信任和服從的基礎之上。其權威的來源不是基於對個人的忠誠,而是忠誠於非人格化的機構和制度規範。元首作為公民團體受委託人的角色體現出這種法理型權威。在羅馬帝國法學家有關自然法的論述中已經出現了探討社會的契約精神問題。羅馬人甚至把這種契約精神延伸到人與國家的關係。元首作為公民社團受委託人的角色就暗含著這種契約精神;元首通過獲得「祖國之父」的稱號擁有了傳統型權威。元首的權力獲得了人民的絕對服從,皇權發展為一種家長制專制主義。傳統型權威是個人化的,服從的基礎是對個人的忠誠。羅馬帝國的元首獲得傳統型權威後,他與臣民的關係就發展為主僕關係;神化元首使元首具有了超凡魅力型權威。這種權威建立在非人格的基礎上。它來自於對領袖人物魅力的崇拜。超凡魅力型權威具有非理性化傾向,不受任何規則的制約。元首獲得超凡魅力型權威後,他與臣民的關係就發展為神與信徒的關係。屋大維(Octavianus,BC27-AD14)不僅希望臣民把他當做神,甚至企圖掩蓋諸神的光輝。元首制在發展過程中一直存在著神化元首的趨勢。這其中屋大維、卡裡古拉(Caligula, 37-41)、圖密善(Domitianus, 81-96)和戴克里先(Diocletianus,284-305)在位期間是皇權神化加劇時期。但是由於超凡魅力型權威類型形成過程中受各種要素的制約,卡裡古拉和圖密善的措施不僅沒有能夠達到加速神化皇權的目的,甚至成為了共和派筆下的暴政案例。
皇帝權威類型轉變的過程伴隨著皇帝、軍隊和元老院三者對皇位繼承主導權的角力。皇帝與軍隊、元老院的角力都影響了皇位繼承秩序的選擇。羅馬帝國早期佔主導性的養子繼承制無法穩定發揮效力,以親子繼承為核心的血親繼承制度在大變革的背景下逐漸顯現,並日益具有主導性特徵。同時,皇帝權威成為了皇權繼承的主導因素,元老院和軍人的主導因素受到削弱。
在皇帝、軍人、元老院三者角力影響下,一至六世紀羅馬-拜佔庭帝國皇位繼承的探索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即一至三世紀的皇位繼承體現出養子繼承制為主導,親子繼承制在不斷地予以競爭。這其中皇帝的權威、軍隊和元老院都影響了皇位的繼承秩序。第二階段即四至六世紀的皇位繼承突顯出親子繼承為核心的血親繼承佔主導的特徵。元老院被排除出皇位繼承的選擇之外,而軍隊對繼承問題的影響力也逐漸被削弱。在四至六世紀,皇位繼承的主要影響因素是皇帝的權威,既有皇帝傳統型權威影響下的父死子繼原則,也有超凡魅力型權威賦予皇室的獨特影響力。拜佔庭帝國的皇帝制度逐漸呈現出家天下和專制的特性。戴克里先建立君主專制制度後,羅馬-拜佔庭帝國的皇位繼承制度逐漸從養子繼承制發展為以親子繼承為核心的血親繼承制。這其中四世紀是親子繼承制超越養子繼承製取得繼承主導權的關鍵時期。此後,養子繼承制逐漸失去了作用,只是作為皇位繼承的一種補充形式存在。
第一階段的皇位繼承深受皇帝權威類型形成過程的影響。養子繼承制是元首具有的法理型權威和傳統型權威共同作用的結果。在法理型權威類型裡面,不存在皇權世襲的因素。此時的元首主要是公民社團受委託人的角色。民眾忠誠的對象是制度而非個人。皇帝的法理型權威受制度制約。而元首獲得以家父權為代表的傳統型權威後,父死子繼就成為了一種不可避免的選擇。由於元首仍具有法理型權威類型,並且傳統型權威仍舊受到前人先例的制約,元首的父死子繼就採取了相對隱蔽的方式。元首指定養子或者親子為繼承人,但是繼承人的權力來自於國家的授予。屋大維希望元首政治具有永久性,權力世代相襲。但是元首政治未能產生世襲制的立法。繼任者正式登位必須獲得元老院批准的慣例一直持續到戴克里先時期。法理型權威要求元首不能把權力直接授予親子,而傳統型權威又要求父死子繼的財產繼承權。最後妥協的結果就是養子繼承制的確立。
但是,傳統型權威突顯出父死子繼的繼承方式,其內在要求是一種促使國家公器向家天下轉變的趨勢。在朱利亞-克勞狄王朝,養子繼承制開始佔據重要地位。但是「四帝之年」的混亂,打斷了這種養子繼承制合法性實踐的探索。而弗拉維王朝的統治者試圖探索親子繼承制度的嘗試也未能夠成功。安敦尼王朝在前兩者實踐的基礎上穩定了養子繼承制度。但是皇權獨裁性和家天下的要求,導致皇權繼承過程中親子繼承制度對養子繼承制度的強有力衝擊。因此,到安敦尼王朝末期,親子繼承制度再次獲得生命力。塞普提米烏斯·塞維魯(Septimius Severus, 193-211)希望他的家族能夠建立王朝統治,支持家族人員瓜分最重要的官職。
▲四帝共治的雕像:表現戴克里先時四位皇帝之間的親密關係
元首內涵中法理型權威與傳統型權威的競爭關係表現為非血親繼承制與血親繼承制的競爭。元老院雖然願意提名克勞狄烏斯二世(ClaudiusⅡ, 268-270)的弟弟為皇位繼承人,但是克勞狄烏斯二世卻在臨終之際指定奧勒良(Aurelianus,270-275)為繼承人,迫使他的弟弟後來自殺。這種競爭關係在塔西佗(Tacitus,270-275)去世時表現的更加明顯。塔西佗的弟弟希望世襲哥哥的皇位,甚至與塔西佗的兒子們競爭,但是最終他葬身於軍人的刀下。吉本感嘆道,「王位經常更替,世襲權利的概念已經蕩然無存。」同樣的問題困擾著其他元首,卡路斯(Carus,282-283)舉棋不定,不能夠確定是選擇兒子還是選擇有能力的部將來作為共治者繼承皇位。
超凡魅力型權威的獲得使元首制強調皇權的家族世襲。超凡魅力型權威承認皇權的神化。但是被神化的不僅只是元首,還包括元首的家族。元首的紫衣家族具有了身份的特殊性,其成員具有神的可能性或者身份。到193年,涅爾瓦(Nerva, 96-98)、圖拉真(Trajanus,98-117)、哈德良(Hadrianus, 117-138)、安敦尼(AntoniusPius, 138-161)、維魯斯(Verus, 161-169)以及他們的姐妹妻子共12人,都已被元老院正式承認為神。在超凡魅力型權威裡面,民眾對元首是一種盲目崇拜。這種崇拜也擴展為對紫衣家族繼承權的盲目認可上。血緣關係在繼承問題上越來越受到重視。埃拉伽巴努斯(Elagabalus,218-222)兄弟二人憑藉與安敦尼王朝和塞維魯的血緣關係突然崛起,戰勝了軍人集團選擇的人選,成為了帝國元首。
在第二階段即四至六世紀,皇位繼承開始從養子繼承制向親子繼承為核心的血親家族繼承制轉變。它本應該向親子繼承制轉變,但是由於基督教的婚姻方式使皇帝不可能保證一定有親子。因此,血親繼承制就成為了親子繼承的必要補充。在四世紀,法理型權威與傳統型權威的競爭均勢局面最終被打破,傳統型權威的影響逐漸增強。這一時期的皇位繼承經歷了從養子繼承制佔主導地位向親子繼承制佔主導地位的過渡。它突出表現在四帝共治危機時期。馬克森提烏斯(Maxentius, 307-308)和君士坦丁(Constantinus,306-337)都根據血緣關係提出繼承權的合法性,公開挑戰傳統的養子繼承制度。馬克森提烏斯和君士坦丁都獲得了民眾與部下對其繼承合法性的認可。傳統型權威突顯的父死子繼原則越來越獲得社會的認可。君士坦丁大帝去世後,他的三個兒子爭權。君士坦提烏斯(Constantius,337-361)沒有子嗣,在其兄弟們相繼被殺後,只有他的兩個堂兄弟伽盧斯(Gallus)和朱利安(Julian,361-363)倖免於難。為了保住自己家族的皇位,君士坦提烏斯還是先後指定二人為愷撒。
在四至六世紀,即使養子繼承制依然存在,但是養子的選擇也更加注重血緣關係。從君士坦丁王朝到查士丁尼王朝,非親養子繼承皇位的情況僅有1例(見表1)。除了動亂時期外,拜佔庭皇帝多傾向於親子繼承。在和平時期,親子繼承的傾向性明顯加強。在拜佔庭帝國黃金時代的馬其頓王朝,親子繼承的比例明顯增加(見表2)。為了改變無親子繼承的情況,馬其頓王朝的皇帝智者利奧六世(LeonⅥ,886-912)甚至不惜違反基督教的規定先後四次再婚。拜佔庭帝國中後期的皇權繼承制度明顯體現了以親子繼承為核心的血親家族繼承制的特點。這說明皇帝獲得超凡魅力型權威後,逐漸擺脫了法理型權威的束縛。傳統型權威和超凡魅力型權威在現實中發揮著主導性作用,皇帝可以擺脫一切制約力量,隨心所欲地行使至上權力。皇帝在某些時候可能會受到前人先例的影響,但是這種傳統型權威內在的制約性因素越來越淡薄。
表1:拜佔庭帝國王朝內部皇位繼承關系統計表
註:此表只統計了13個王朝內部的皇位繼承情況,無王朝時期並不在本文的關注範圍之內,未予以統計。表中的13個王朝是根據徐家玲的《拜佔庭文明》(徐家玲:《拜佔庭文明》,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21-526頁)一書的分類。而王朝譜系和皇位繼承關係是根據瓦西列夫的著作(A. A. Vasiliev, History of the Byzantine Empire VolⅠ, Madison, Wisconsin: The University ofWisconsin Press, 1952)進行歸納。本表沒有把長子與諸子區分開來,而是同樣作為父死子繼的標準處理。本表中有一種特殊情況,就是喪偶的皇后或者公主的情人成為皇帝的情況歸為其他血親一類中。養子繼承方式中有血親養子和非血親養子之分,血親養子部分已經放在血親繼承關係部分,沒有被明確標出,而非血親養子特別設類。
表2:繼承類型的百分比示意圖
三、一至六世紀繼承秩序探索中的主導權問題
傳統型權威和超凡魅力型權威影響下的親子繼承為主導的血親繼承制度呈現出皇權獨裁化的傾向。皇帝、元老院和軍隊對皇位繼承主導權的競爭關係則反映出皇權的多元化特徵。在三者角力的紛爭中,羅馬帝國的皇位繼承並沒有一個明確的穩定合法制度。這導致羅馬帝國沒有一個王朝能夠真正鞏固。在皇位繼承問題上,核心問題是任命新皇帝的權力來自何方。一至六世紀皇位繼承主導權的競爭可以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一至三世紀皇帝權威的主導階段。皇帝權威主導的帝位嬗遞方式表現為兩種類型:一是皇帝傳統型權威發揮主導作用。這包括前任皇帝指定的父死子繼(包括養子),或者前任皇帝雖未指定但是實際上是父死子繼的情況。二是皇帝超凡魅力型權威發揮主導作用。由於皇室家族被神化,紫衣家族具有了皇位繼承的主導權。這表現為兄終弟及,紫衣女性稱帝,以及通過紫衣女性維繫王朝的存在。在三世紀危機之前,在三者角逐中,皇帝權威的主導權佔據一定的優勢,元老院和軍人的勢力也起著一定的作用,甚至在某個時期起著決定作用。屋大維指定為繼承人的馬庫斯·阿格裡帕(MarcusVipsanius Agrippa)(他是屋大維的女婿)曾獲得同保民官權和同執政官權,使其具有法理型權威。在阿格裡帕去世後,奧古斯都又指定提比略(Tiberius,14-37)(提比略是屋大維妻子與前夫所生的兒子,同時也是屋大維的養子和女婿。)擔任保民官。塔西佗認為,屋大維的目的是為了定下他的繼承地位。這種做法可以打消其他那些覬覦皇位的人的幻想。提比略在成為合法繼承人時,除了擔任保民官外,還擁有行省統治權。這兩個頭銜把他提升到僅次於奧古斯都的地位。提比略登基後也指定兒子杜路蘇斯(Drusus)擔任保民官,以此來表明其繼承人的身份。這種安排使共治者具有唯一的法理繼承的可能性,通過制度的承認為其繼承皇位提供制度保證。
第二階段是三世紀危機期間,軍人的主導權凌駕於元老院和皇帝權威之上。軍人主導的帝位嬗遞表現為三種類型:一是軍人通過政變上臺。二是軍人依靠軍隊選舉的方式上臺。三是在軍人威逼下皇帝(或紫衣家族成員)指定,或元老院選舉軍人或其他人上臺。康茂德(Commodus,180-192)去世後,軍人對皇位繼承的控制力空前強大。塞維魯是第一位完全實現軍事統治的代表。軍人主導皇位繼承的頂峰是將軍們召開正式會議討論在位皇帝伽裡恩努斯(Gallienus, 206-268)的生死問題。在這次會議上確定了由克勞狄烏斯二世繼承皇位的決議。這表明任命皇帝的權力不再歸元老院,而歸於軍人集團。克勞狄烏斯二世與後繼者奧勒良都是軍人政治的典範。
▲查士丁尼大帝和他的廷臣
在三世紀危機期間,軍人主導皇位繼承呈現常態化,但是也曾經出現過元老院主導皇位繼承的特例。元老院主導的皇位繼承方式是在皇帝權威主導和軍人主導缺失的情況下,新任皇帝由元老院主導產生。這個特例即奧勒良去世後的皇位繼承問題。奧勒良被軍人謀害造成了軍人集團內部的猜疑和混亂。將軍們認為他們無法從他們中間選擇一位清白的繼任人選,希望元老院能夠發揮傳統的合法性權威,為國家指定一名元首。這看起來是元老院重新獲得皇位繼承主導權的機遇。但是,元老院明白在軍人當政時期元老院不可能再恢復這種主導權。元老院和軍人集團之間推讓主導權達兩個月之久,雙方維持一種奇妙的狀態。在主導皇權繼承問題上,皇帝的角色已經出局,三者的角逐只剩下表面的元老院與軍人集團的競爭。然而,最終元老院主導的這次皇位繼承卻以失敗而告終。皇位繼承的真正主導力量只能是來自於軍隊。軍人主導是三世紀皇位繼承的主旋律,一直持續到戴克里先登基。
第三階段是在強化皇帝權威主導權的基礎上平衡皇帝權威與軍人勢力。這個階段的典型代表是戴克里先的四帝共治制度,而君士坦丁王朝的繼承制度仍舊延續了這一特徵。戴克里先是試圖使羅馬帝國走出三世紀危機的偉大君主。戴克里先的政治經濟改革體現出君主集權的特徵。在處理皇權問題上,戴克里先推行四帝共治。四帝共治反映出皇位繼承過程中的皇帝權威的主導,同時隱含著對軍人主導權的適當認可(見表3)。戴克里先強化皇帝的超凡魅力型權威,建立了東方式的君主專制。他人為地確立一種以皇帝權威為主導的皇位繼承秩序。但是,在選擇共治皇帝的過程中,以及四帝共治後期的混亂過程中,皇位繼承方式都體現了個人能力優先的原則。戴克里先選擇的共治皇帝以及下一代凱撒都是擁兵自重的軍閥。這一時期的皇位繼承秩序探索呈現出皇帝與軍人競爭主導權的特點。
君士坦丁王朝的血親世襲制逐漸穩固了皇帝權威的主導權,但是仍舊帶有軍人主導的陰影。君士坦丁一世分封諸子於各地確立了血親世襲繼承原則,以保障皇位在家族內世襲罔替。君士坦丁一世確立的皇位繼承秩序突顯了血親繼承的優先性原則。分享繼承權的凱撒是血親關係在起作用,國家被分別交於三位血親凱撒掌控。三位凱撒分權並沒有能夠排除軍隊在帝位嬗遞中的影響因素。即使凱撒們在後來的競爭中表面上是依靠血親繼承的合法性,實際上仍舊是軍閥實力之間的比拼。朱利安與其堂兄之間的兵戈相向是最好的明證。戴克里先和君士坦丁強化皇帝權威主導權的努力內含著一定的不穩定性。在君士坦丁王朝之後的無王朝時期,軍人主導權再次發揮主要作用。
表3:四至六世紀羅馬-拜佔庭帝國皇位嬗遞主導因素表
表中的皇帝譯名主要參考徐家玲的《拜佔庭文明》(徐家玲:《拜佔庭文明》,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21-522頁)一書的附錄:拜佔庭皇統簡表(324-1453年)。戴克里先至君士坦丁一世期間的皇帝譯名主要參考了約翰·瓦歇爾的《羅馬帝國》([英] 約翰·瓦歇爾著,袁波、薄海昆譯:《羅馬帝國》,青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63頁)一書的附錄:從奧古斯都至查士丁尼時期羅馬帝國元首及帝王表。君士坦丁王朝之後的皇帝繼承問題主要指與東羅馬帝國有關的皇位繼承。
第四階段是從狄奧多西王朝開始的皇帝權威主導繼承秩序的穩固階段。從表二可以看出,在四至六世紀,皇帝權威的主導權在逐漸恢復。雖然在此間軍人主導權在間斷髮揮作用,但是狄奧多西一世後基本確立了皇帝權威的主導地位。考慮到軍人主導與王朝更迭的關係是人類歷史上一般性的規律,五至六世紀的羅馬-拜佔庭帝位嬗遞過程中的軍人主導頻率則並不明顯。五至六世紀是帝國逐漸趨於穩定的時期,王朝政治也趨於穩固。在王朝內部皇位繼承主要表現為皇帝權威的主導,當然有時也受到軍人主導的影響。這種情況與五至六世紀羅馬-拜佔庭帝國的歷史情況相符合。這一時期帝國鞏固了君主專制制度,皇帝制度中的東方君主專制特徵被進一步強化,皇帝權威在社會中越來越發揮重要作用。而另一方面,羅馬帝國固有的軍人幹政的惡疾仍無法徹底根除,只是由於皇權的強大壓制了軍人的衝動。這一時期同時也是共和傳統消弭殆盡的時期,元老院為代表的民主力量對帝位嬗遞很難發揮影響力。
這種主導權嬗變的原因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其一是貴族政治的共和國向君主專制的帝國政治轉變;其二是軍隊私有化的弊端;其三是東地中海地區已有的君主制的影響。它呈現的規律概括為:一是共和制代表的貴族政治逐漸退出政治舞臺的中心;軍隊私有化是帝國政治建立的基礎,同時對於皇帝而言是一把雙刃劍。皇帝與軍人之間處於長期的控制與反控制的博弈狀態;三是皇帝權威類型的變化。法理型權威的基礎在於共和政體,傳統型權威的基礎在於皇帝權威的主導性,超凡魅力型權威是基於皇帝與軍人聯合的主導權。在歷史的發展中,傳統型權威和超凡魅力型權威逐漸佔據主導地位,成為鞏固皇權的基礎。一至六世紀的皇位繼承主導權的紛爭以皇帝權威的鞏固為結束。雖然皇位繼承秩序逐漸趨向穩定,但是主導權紛爭的內容一直影響後來拜佔庭帝國宮廷政治的發展。如何進一步清除共和制的影響以及控制軍隊就成為了皇帝面臨的重要政治問題。
(原載《西北大學學報》,2017年第6期,注釋從略)
(責任編輯:大唐西域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