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法院巡迴開庭審理一起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2020-09-05 瑞昌法院

巡迴法庭庭審現場

參加旁聽的村民

合議庭

向村民發放宣傳手冊

瑞昌法院網訊 2020年8月11日下午4時,長江幹流江西段環境資源法庭來到瑞昌市橫港鎮紅光村大窪周家祠堂前巡迴開庭審理一起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這是該法庭成立以來審理的第一起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該院副院長李斌擔任本案審判長,瑞昌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並以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身份參加庭審。橫港鎮村組幹部及紅光村周邊群眾60餘人旁聽了案件審理。

經審理查明,2018年1月,被告人周某高未辦理採伐手續使用汽油鋸將瑞昌市橫港鎮紅光村「流水泉」山場的7棵樟樹砍伐並按照規格裁截,隨後僱請劉某妹、周某梅、劉某花和樂山「老雷」將裁截好的樟樹裝上四輪農用車運往洪嶺木材加工廠內存放。經江西省科學院野生動植物鑑定中心鑑定,「流水泉」山場被砍伐的7棵疑似樟樹的物種類別均為樟科香樟,屬國家Ⅱ級保護野生植物。經瑞昌市價格認證中心鑑定,上述被砍伐的7棵樟樹價值人民幣8300元。

庭審中,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事實無異議,當庭表示認罪。

該院認為,被告人周某高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應予依法懲處。被告人周某高的犯罪行為侵害了野生植物資源,破壞了自然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被告人承擔周某高承擔生態修復義務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被告人周某高雖於案發後補植樟樹苗23株,但補植的樟樹苗規格較小,不符合林業主管部門生態修複方案的標準,應按照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生態修複方案》另行補植。鑑於被告人周某高具有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犯罪前科的酌定從重情節,以及具有自首情節,願意接受處罰,犯罪時年滿七十周歲,案發後積極進行生態修復,具有悔罪表現等法定及酌定從輕情節,綜合予以評判,遂當庭以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被告人周某高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並責令被告人周某高於2021年3月31日前按照瑞昌市林業局出具的《樟樹補植復綠生態修複方案》在瑞昌市橫港鎮紅光村「流水泉」山場補植樟樹35株。宣判後,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自覺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義務。

法庭教育階段,審判長普及了野生植物保護法律法規及國家對珍貴植物實行加強保護、積極發展、合理利用的方針政策,並提出香樟系國家Ⅱ級保護野生植物,就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罪的定罪量刑向公眾進行了釋明:採伐一棵野生香樟就構成犯罪,採伐二棵為情節嚴重,在三年以上量刑。樟樹是江西的省樹,江西的氣候、土壤等條件極其適合香樟的生長,我市的野生香樟數量較多,我市村民及村組幹部心存僥倖心理,基於營利或修路、修水庫等擅自砍伐香樟的案件常有發生,希望當地百姓及村組幹部以本案為誡,增強環保意識和法律意識,在法治的軌道內實施生產、生活行為,愛護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珍惜和善待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

庭審結束後,該院結合巡迴開庭,組織開展普法宣傳,將涉及環境資源保護的相關法規及典型案例印製成冊,發放給參加庭審的村組幹部及旁聽群眾,引導群眾樹立環境保護意識,主動學習法律知識,自覺保護生態環境,做生態文明的踐行者、推動者。

據悉,長江幹流江西段環境資源法庭自2019年6月28日成立以來,積極穩妥地審理各類環境資源案件,截止目前已審理各類環境資源案件35起。該院在審理環境資源案件的中注重刑事打擊與生態修復並重,對破環境案件加強環境補償力度,體現司法修復性;同時積極開展巡迴審判,到被破壞的環境資源當地,以案釋法,引導群眾樹立環保意識,規範群眾行為,預防破壞環境資源行為發生。

編輯:洪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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