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13起涉黑涉惡涉傘案件公開宣判丨白銀3名幹部被通報處分

2021-02-28 卓尼之窗


為縱深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持續保持對黑惡犯罪嚴懲高壓態勢,著力營造掃黑除惡的濃厚氛圍,省法院於11月4日-5日在全省範圍內組織開展了一次集中宣判行動,對十起涉黑涉惡涉傘案件進行了一、二審集中公開宣判。

這十起案件分別是:省法院二審審理的車繼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定西市安定區法院審理的楊一偉惡勢力犯罪集團案,定西市渭源縣法院審理的曹偉東惡勢力團夥案和李曉剛充當惡勢力「保護傘」案,定西市漳縣法院審理的史想明惡勢力團夥案,張掖市甘州區法院審理的盧學瑜惡勢力團夥案,張掖中院二審審理的鄧積德惡勢力團夥案、於國金惡勢力團夥案、黃立福惡勢力團夥案,臨夏州永靖縣法院審理的陸尚上惡勢力犯罪集團案。另外,平涼涇川縣法院審理的鄭建軍涉惡案也於11月5日開庭審理。

車繼明系趙全勝涉黑案骨幹成員。趙全勝、車繼明等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事實,已經原隴南中院、省法院判決確認。因被告人車繼明在逃,未能一併審判。車繼明於2018年12月27日被抓獲歸案。隴南中院一審查明其非法採礦罪、非法持有槍枝罪犯罪事實如下:1999年12月份,趙全勝與劉繼剛達成合夥開礦協議後,趙全勝邀請被告人車繼明帶領民工採礦及粉礦。趙全勝承諾對其給予一定的股份。至2001年案發時,車繼明共生產出黃金六十多公斤,從中獲利46萬元。1996年,被告人車繼明購買1支五連發獵槍,1997年全國緝槍治爆開始後,車繼明未上繳該槍枝,非法持有至1999年底在嚴坪礦山交給趙全勝。隴南中院經審理以被告人車繼明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採礦罪、非法持有槍枝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15萬元。依法追繳被告人車繼明非法採礦所得的46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一審宣判後,被告人車繼明提出上訴。省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所提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2年至2018年期間,楊一偉為獲取非法利益,糾集王剛等人,在定西市安定區城區大量高利放貸,並以暴力、威脅及滋擾、跟蹤被害人、懸掛橫幅等軟暴力手段,違法收貸,獲取高額利息,糾集楊一品、連鵬舉等人,強行「看場子」收取保護費,插手娛樂場所經營管理,聚眾造勢,酒後滋事,威脅工作人員,打罵消費者,打砸物品,消費後不結帳或者少結帳。定西市安定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楊一偉、王剛、楊一品、連鵬舉經常糾集在一起,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犯罪,嚴重幹擾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及經營活動,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擾亂正常的經濟和社會秩序,形成以楊一偉為首要分子,王剛、楊一品為重要成員,連鵬舉為其他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安定區人民法院以楊一偉犯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一案,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其他被告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刑罰,部分被告人被判並處罰金。2011年以來,被告人曹偉東糾集包春輝、高佔東、曹剛、楊晏軍、高國軍、曹博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軟暴力方式,索取他人財物;隨意毆打他人尋釁滋事;違反法律規定,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採礦;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以民間借貸為幌子,向社會不特定的人發放高利貸,又以到期不能還款為由收取高額逾期費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借其惡名,採用追逐、攔截、摟抱方法侮辱猥褻婦女;以索要欠款為由,威脅他人與其商品交易,其行為分別構成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制猥褻、行賄、強迫交易等罪。上述被告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手段,在一定區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於惡勢力犯罪。渭源縣法院對該團夥組織者、糾集者曹偉東依法從重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對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2018年3月,惡勢力團夥成員包春輝、曹偉東(另案處理)等人為了能在上灣鎮水家窯村楊家山社松樹溝河地段順利採砂,經渭源縣上灣派出所所長林凡的介紹,由包春輝在臨洮宴請時任清源水利站副站長李曉剛,給李現金2萬元,請求在其採砂過程中給予幫助。2018年4月,包春輝、曹偉東等人在非法採砂時被舉報,上灣鎮綜合執法所制止包春輝等人非法採砂行為並罰款1萬元。包春輝、曹偉東為了能夠減輕處罰及以後順利採砂,二人帶五糧液、劍南春白酒各一箱、軟中華香菸兩條(共價值9860元),與李曉剛在渭源縣城一農家樂協商採砂事宜,並承諾從非法採砂獲利中給李曉剛好處費,李曉剛答應請求並收受了上述物品。2018年8月,包春輝、曹偉東等人與甘國和清算帳務時,分給李曉剛2萬元。渭源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曉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4.856萬元,為惡勢力犯罪充當「保護傘」,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曉剛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十萬元。2018年12月份以來,被告人史想明、鄧霞強、張玉琳、鄧求娃、蔡軍龍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在漳縣縣城、武陽鎮、新寺鎮等地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共實施違法犯罪活動6起,其中敲詐勒索犯罪1起、尋釁滋事犯罪1起,賭博違法活動4起。漳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史想明、鄧霞強、張玉琳、鄧求娃、蔡軍龍等人,以毆打、威逼、恐嚇等方式,多次實施敲詐勒索、賭博等數起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符合《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之規定,屬惡勢力犯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史想明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十個月不等的刑罰。2015年1月,被告人盧學瑜經社員大會選舉,擔任張掖市甘州區梁家墩鎮迎恩村七社社長後,提名具有前科、劣跡人員楊興軍、盧學賢及盧學志等九人重新組成社委會,以為社裡爭取利益為名,多次煽動、組織本社社員阻攔鄰近單位建設工程施工、圍堵單位大門,索取高額「賠償款」獲取非法利益,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鄰近單位的生產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以盧學瑜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夥。甘州區法院以被告人盧學瑜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一萬元。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被告人鄧積德、鄧延軍父子長期從事養殖業並有一定積蓄,自2014年開始鄧積德向他人發放高利貸,後鄧積德、鄧延軍以借款形式向他人變相吸收資金用於擴大高利貸發放規模。自2016年2月以來,被告人鄧積德、鄧延軍糾集張玉霞(鄧延軍之妻)、郭玉萍(鄧積德之妻)、朵宏鑫等人在討要高利貸本息過程中,多次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虛假訴訟、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並以言語恐嚇、滋擾、威脅、聚眾造勢、毆打等手段逼迫借款人或保證人還債。被告人鄧積德等人的行為嚴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破壞經濟秩序、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以被告人鄧積德為首要分子、鄧延軍為重要成員,張玉霞、郭玉萍、朵宏鑫為一般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民樂縣法院於2019年年8月23日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鄧積德等八人分別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虛假訴訟罪、強迫交易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分別判處被告人鄧積德等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個月至一年二個月不等的刑罰。宣判後,被告人鄧積德等人提出上訴,張掖中院於2019年9月24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張掖中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自2015年底至2017年,被告人於國金為牟取非法利益,受他人委託為他人追討債務,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非法收車,充當地下執法隊,在全國各地多次實施非法收車的違法犯罪活動。期間僱傭、指使郭徽(批捕在逃)、王堯、史天義等人從事拖車活動,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以被告人於國金為首,王堯、史天義等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夥。甘州區法院於2019年8月20日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該團夥首犯於國金有期徒五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宣判後,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張掖中院經二審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自2016年以來,被告人黃立福、黃永林、劉壽德以甘肅邦賀實業公司、張掖市邦賀建築工程公司為據點,為獲取高額利息和虛增債務的高額利潤,假借民間借貸之名,以「追索費」「高額利息」,肆意認定違約金等手段虛增債務,與被害人籤訂房屋(車輛)抵押、買賣轉讓合同,合同到期後,為討要債務,使用毆打及滋擾、糾纏、威脅、恐嚇、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手段敲詐、佔有財物,給被害人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家庭生活和生產經營受到嚴重影響,造成重大社會影響,形成惡勢力團夥。被告人黃永林、黃立福、劉壽德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強行佔有他人房屋、車輛、財物、非法討要債務、脅迫他人出具借條的方式,勒索被害人錢財,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黃立福、黃永林、劉壽德在強行索要債務過程中採取毆打、滋擾、糾纏、鎖門、強拿硬要等手段,擾亂他人正常生產、生活及經營秩序,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黃立福、黃永林用虛增債務的借據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利用司法資源以達到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擾亂正常的司法秩序,構成虛假訴訟罪。甘州區法院於2019年8月20日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黃立福有期徒刑十三年十個月,並處罰金十二萬元;被告人劉壽德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五萬元;被告人黃永林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宣判後,被告人黃立福、黃永林、劉壽德提出上訴,張掖中院經二審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陸尚上等34名被告人為謀取非法利益,插手民間糾紛,在甘肅臨夏、定西、甘南、慶陽、青海玉樹、四川德格等地,通過控制被害人通訊工具,威脅、恐嚇、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行拖走他人工程機械12臺,被告人陸尚上、王曉珠糾集他人實施犯罪11起。該組織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惡勢力犯罪集團。永靖縣法院經依法審理,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陸尚上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五萬元。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六個月不等的刑罰。近日,天水市甘谷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以潘全紅為首的12名惡勢力犯罪案件。這是甘谷縣人民法院在2019年審結的首起涉惡案件。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潘全紅多次糾集康四忠、苟文革、潘樹禮等人在甘谷縣磐安鎮組織聚眾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潘全紅從中抽頭漁利,發放高利貸。為索要高利貸,潘全紅糾集潘茂紅、楊勝文等人威脅、毆打被害人,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敲詐錢財,形成了以潘全紅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夥。被告人康四忠還向他人販賣毒品海洛因。這些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了城鄉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潘全紅等12名被告人的行為已分別構成賭博罪、敲詐勒索罪、販賣毒品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潘全紅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0元;其他11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拘役四個月不等刑罰。11月5日,城關區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開發布陳軍強等8人涉嫌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案件和朱津良等24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案件判決結果。經依法審理查明: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期間,被告人陳軍強糾集被告人陳龍龍、陳彩軍、田坑坑等人,經常在蘭州市城關區雁灘附近娛樂場所活動,在某KTV開業期間提出要為該場所充當打手收取保護費遭拒後,便經常在該KTV及雁灘附近挑起事端、肆意毆打他人、敲詐勒索,嚴重擾亂該經營場所的正常經濟秩序。2017年10月,被告人陳軍強因涉嫌尋釁滋事被採取強制措施,至2018年6月9日刑滿釋放後,糾集劉權搏、周家旭等人,繼續在蘭州市城關區雁灘附近其他娛樂場所活動肆意毆打他人、打砸店內物品、消費拒絕付款。形成了以陳軍強為首要分子,被告人陳龍龍、陳彩軍、田坑坑、劉權、周家旭為積極參加者,以楊紅成、劉權搏為其他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嚴重危害當地的社會治安、擾亂行業正常經營,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審理中,法庭認為,被告人陳軍強夥同被告人陳龍龍、陳彩軍、田坑坑、周家旭、劉權在共同犯罪中形成了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陳軍強系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首要分子;被告人陳龍龍、陳彩軍、田坑坑、周家旭、劉權搏屬該犯罪集團的固定成員,在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楊紅成、劉權搏系其他成員。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軍強等人系惡勢力集團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 判決首要分子陳軍強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罰金3000元,其餘7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經依法審理查明,被告人朱津良在盛世豪門娛樂會所擔任副總經理期間,以總管盛世豪門內務為基礎,通過招聘等途徑,糾集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閒散人員,大力吸收、擴張其犯罪集團成員,形成以商養黑、以黑護商模式。該犯罪組織通過幹涉其他娛樂行業經營、聚眾鬥毆、插手民間經濟糾紛非法討債等違法犯罪活動在黑道立威,逐步由惡勢力發展壯大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了以被告人朱津良為首,以被告人秦文龍、張兵、祝帥、胡嗣遠為骨幹成員,以被告人靳建雲、哈建川、李正強、楊濱、常勇明、趙世忠、趙立騰、馬元昊、徐祥、鄧富強為一般成員的較為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犯罪組織的層級結構基本固定,組織成員有相對明確的層級關係,並通過在盛世豪門娛樂會所領取工資報酬,提拔重用、恐嚇毆打組織成員,為參與違法犯罪的人員發放報酬、提供娛樂消費等手段加強對組織成員的人身控制。在被告人朱津良的組織、領導下,利用組織勢力和影響,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攫取非法利益17萬餘元,在實施犯罪行為時糾集多人,使用棍棒等作案工具,致多人受傷及財產損失。2016年以來,該犯罪組織在組織意志支配下,由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朱津良直接組織、策劃、指揮、參與實施,或者由多名組織成員為逞強爭霸、插手糾紛、報復他人、謀取非法利益等按照組織慣例而共同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共計15起,其中聚眾鬥毆2起,敲詐勒索2起,尋釁滋事10起,非法持有槍枝1起,以及違法事實3起。該犯罪組織長期盤踞、稱霸蘭州市城關區南關什字、西關什字及其周邊等地區,幹涉其他娛樂行業經營、收取保護費、充當「地下執法隊」、非法討債謀取經濟利益,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並對上述地區娛樂行業的經營、競爭形成重要影響,嚴重破壞了正常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十分惡劣的社會影響。法院認為,以被告人朱津良為首的犯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危害性四個特徵,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朱津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對整個組織的發展、運行、活動起著決策、指揮、協調、管理作用,帶領組織成員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 判決首要分子朱津良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14名犯參加黑社會組織犯罪的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罰,並處20萬元至5萬元不等罰金。另外10名被告人未涉嫌參加黑社會組織犯罪,分別以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被判處四年至一年三個月不等的刑罰。白銀市紀委監委通報2起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典型案例1.會寧縣東山林場原場長何智榮、縣市場建設服務所負責人張克勤為張某某等人惡勢力犯罪團夥充當「保護傘」問題。2014年以來,張某某等人惡勢力犯罪團夥承包經營會寧縣東關農貿市場期間,何智榮、張克勤擅自同意張某某等人在市場違法搭建使用彩鋼房,並對該團夥違法收取停車費、亂漲租費、隨意毆打他人等行為失管失察,放縱其實施欺行霸市、尋釁滋事行為,為該犯罪團夥坐大成勢提供了條件。2019年5月,會寧縣紀委監委給予何智榮降低崗位等級處分,張克勤政務記過處分。2.白銀市公安局白銀分局輔警吳政陽為某洗浴中心組織賣淫犯罪行為充當「保護傘」問題。2017年12月以來,白銀分局西區派出所輔警吳政陽利用職務便利,在西區派出所組織檢查期間,向該洗浴中心相關人員通風報信,致使違法犯罪活動逃避處罰。2019年3月,吳政陽被市公安局解聘。

來源/中國甘肅網

審核/劉學花   責任編輯/徐 健   編輯/魏雨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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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新會區共打擊涉黑組織1個,涉惡犯罪集團12個,涉惡犯罪團夥100個,與2017年相比,當前新會區八類嚴重暴力犯罪案件下降57.8%,黃賭毒案件下降37.2%,110有效警情下降31.3%,社會大局持續穩定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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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全國掃黑辦掛牌督辦的111起案件中:已辦結31起,尚在偵查階段7起、審查起訴階段17起、審判階段56起;抓捕犯罪嫌疑人9504人,查處涉黑涉惡腐敗及「保護傘」3691人;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資產1267.75億餘元。
  • 近一年來掃黑除惡取得七大進展 破獲涉黑涉惡刑事案件13.8萬起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周斌自去年10月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第二次推進會以來,全國共依法打掉涉黑組織856個、涉惡犯罪集團2458個,繳獲各類槍枝785支,依法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資產2562億餘元。這是記者從今天召開的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第三次推進會上了解到的。
  • 重慶集中宣判一批涉黑涉惡案件
    新華社重慶11月18日電(記者周聞韜)重慶法院近日對一批涉黑涉惡案件進行集中宣判,12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6個月至1年不等的刑罰,部分被告人被並處罰金。在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的被告人周克波等涉惡案中,該惡勢力團夥自2011年起在重慶大足區郵亭鎮長河社區一帶非法開採露頭煤層,獲利數額巨大,嚴重破壞環境資源,並採取暴力對抗國家工作人員檢查、隨意毆打、聚眾鬥毆、強拿硬要等手段,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當地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 近一年,全國破獲涉黑涉惡刑事案件13.8萬起
    為期3年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離收官還有三個多月的時間。2020年9月25日,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第三次推進會召開。 會議公布的數字顯示,自2019年10月專項鬥爭第二次推進會召開以來,截至目前,全國共打掉涉黑組織856個,打掉涉黑涉惡犯罪集團2458個,破獲涉黑涉惡刑事案件13.8萬起。
  • 石家莊法院集中宣判11起涉黑涉惡案件
    11月30日,石家莊法院集中公開宣判11起涉黑涉惡案件,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組織、強迫賣淫罪等多項罪名。此次集中宣判涉黑案件1起,涉惡案件10起,共判處被告人11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