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記者 陳娟女) 2020年8月26日,杭州海關網站發布溫州海關關於溫州盟道進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他人商標註冊權貨物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溫州海關決定沒收侵權貨物並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17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溫州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溫關知字[2020]004號
當事人姓名/名稱:溫州盟道進出口有限公司
證件名稱、證件號碼: 營業執照、91330302MA2AW11466
法定代表人:張珊珊
住址/地址: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寬帶路14號357室
當事人於2020年6月1日委託溫州金易報關有限公司向我關申報出口接頭等6種貨物,申報毛重為15002.6千克,申報總價為812342.68元,出境海關為溫州海關,報關單號為290320200000024565。海關經查驗,發現標有「SENSODYNE」商標的貨物,斯大福·米勒(愛爾蘭)有限公司認為上述貨物屬於侵犯其「SENSODYNE」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並於向我關提出採取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牙膏上使用的「SENSODYNE」商標,與商標權人註冊的「SENSODYNE」相同,且事先未經商標權人許可,涉及牙膏14400個,貨值共計人民幣11088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屬於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
以上有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查驗記錄/權利人權利證明/當事人詢問筆錄等材料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我關決定沒收上述侵權貨物並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1700元。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 杭州海關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關印)
2020年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