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稅應具備條件
旅客於同一天向同一家經核准貼有核准銷售特定貨物退稅標誌(TRS)的商店,購買退稅範圍內貨物其含稅購物金額達新臺幣3,000元以上,並在30天內將貨物攜帶出境者,可在出境時向海關申請退還購買貨物所支付的營業稅。如果該商店另貼有經核准辦理現場退稅標誌(Authorized Cash Tax Refunds-TRS),且外籍旅客當日累計退稅金額在新臺幣1,000元(含稅購物金額約新臺幣21,000元)以下,則可以在該商店辦理現場小額退稅。
二,申辦退稅程序及應具備的退稅憑證
(一)於結帳時主動向銷售人員表示,所購買貨物要申辦退稅。
(二)應依下列類別出示入境證件,供銷售人員在開立統一發票上登錄「姓名」及「證件號碼」。
1.大陸、港澳地區人民應出示已加蓋入境章的「入出境證」。
2.除上述外籍旅客外,應出示已加蓋入境章的「外籍護照」、「未加注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的中華民國護照」或「臨時停留許可證」。
(三)出境時申請退稅:應於購物當日持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向專責櫃檯申請開立「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退稅明細申請表」(簡稱退稅明細申請表),以供於出境時向海關申請退稅。
(四)申請商店現場小額退稅:具備申請辦理現場小額退稅資格者,應於購物當日持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向專責退稅櫃檯洽辦,取得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現場小額退稅說明核定單(以下簡稱「現場小額退稅明細核定單」)後,由該商店依據核定單上記錄的應退稅金額辦理退稅,並取回經商店加蓋「旅客已申請退營業稅」字樣的統一發票。
三,申請退稅時限及地點
(一)出境時或購物時
(二)地點:設置於機場或港口的海關「外籍旅客退稅服務臺」或經核准貼有辦理現場退稅標誌Authorized Cash Tax Refunds-TRS的商店。
四、外籍旅客出境時,申請退稅程序
(一)請於行李託運前出示退稅明細申請表、護照(旅行證、入出境證或臨時停留許可證)、攜帶出境退稅範圍內的貨物及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供海關人員查核。
(二)海關審核後,核發「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退稅明細核定單」。
(三)持憑海關核發的「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退稅明細核定單」,向設置於出境機場或港口的指定銀行申領退稅款。
五、於商店處領得小額退稅款的外籍旅客,離境前應向海關申請查檢,其程序
(一)請於行李託運前出示機場小額退稅明細核定單、護照(旅行證、入出境證或臨時停留許可證)、攜帶出境退稅範圍內的貨物及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供海關人員查核。
(二)海關查驗後,將收回該現場小額退稅明細核定單。
(三)外籍旅客若未於一定時間攜帶該特定貨物出境或有未符合退稅規定的情況,出境機場或港口的海關將填發「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作業返還營業稅繳款書(40F)」交由旅客繳回已兌領退稅款。
(四)外籍旅客如有未依規定繳回稅款或有未向海關申請查驗記錄者,未來將不得使用購物退稅的規定。
六、出境前發生退、換貨的情況
(一)外籍旅客離境前發生退貨或換貨等情況,應提供下列表單,由原開立商店收回重新開立:
1.原始統一發票。
2.原退稅明細申請表或原現場小額退稅明細核定單。
(二)如退、換貨後當日購買退稅範圍內貨物的含稅總金額已不足新臺幣3,000元者,外籍旅客不得申請退還該筆稅款,原開立商店無需重新開立退稅明細表單交付旅客。
(三)前項退、換貨,如外籍旅客已領取該退稅款,該外籍旅客應向該商店繳回原退稅款,方能辦理退、換貨事宜。
【注】同一天向同一家經核准貼有TRS標誌或經核准貼有辦理現場退稅標誌(Authorized Cash Tax Refunds-TRS)的商店購買特定貨物,於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或現場小額退稅明細核定單後,再增購的金額得以累計方式計入原退稅明細申請表或原現場小額退稅明細核定單,但仍應出示原始統一發票及原退稅明細申請表或原現場小額退稅明細核定單,向原開立商店申請更正,重新列印退稅明細申請表或現場小額退稅明細核定單。
七、其他事項
(一)因審核退稅作業時間需要,離境時,請提早於登機(船)前3小時到達出境機場或港口的海關服務臺申請退稅。
(二)退稅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案件,海關將視情形派員監視出境。
(三)出境時未申請退稅者,出境後不得再提出申請。
(四)退稅款以新臺幣支付。
(五)持臨時停留許可證入境的外籍旅客(不適用現場小額退稅的規定)僅限於國際機場(桃園國際機場、高雄國際機場、臺北國際機場)、或國際港口(基隆港、臺中港、高雄港、花蓮港)向出境海關申請退稅。於國際港口申請退還購買特定貨物的營業稅時,除搭乘客(郵)輪出境者外,應於搭乘船舶開航前向海關(上班時間內)辦理。
(六)已申請辦理現場小額退稅的外籍旅客,出境前已將特定貨物轉讓、消耗者,應以「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作業返還營業稅繳款書(40F)」繳回原退稅款,如未依規定繳回稅款者,將限制其未來購物退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