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刷屏的張玉環案
2020年8月4日下午4點,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最終以「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再審宣判張玉環無罪(見第(2019)贛刑再3號判決)。而此時距1993年10月27日張玉環因涉嫌故意殺人罪失去自有起,已經過去9778天,張玉環也因此成為截至目前公開的被羈押時間最長的申冤者。
案件要追溯到27年前的1993年,以下為該案的簡要時間表:
遲到將近27年的正義終於來到,這一事件也引起了媒體的關注與報導,大家紛紛對司法體系中存在的疑罪從無、刑訊逼供、錯案追究、隔代追究等司法現象開始探討,也有媒體繼續失焦,大量篇幅用在描述張玉環與宋小女的患難愛情上,讓這個事件有了一些不一樣的味道……,就在鋪天蓋地的媒體應援中,張玉環頭頂板寸,胸戴紅花地回到了家,站到了自己破敗得就要坍塌的「家「的面前……,27年,就這樣倥傯而過,張玉環再不是那個勤勉機靈,日子可期的大好青年,他與他面前的房子,都需要大精力修葺才能適應這「自由」的世界。也許跟聶樹斌,呼格吉勒圖相比,張玉環是幸運的,至少他等到了沉冤昭雪的這一天,但看著這支零破碎的一家人,幾間房,還是讓人難免唏噓。面對媒體採訪時,張玉環表示,不是法律的錯,但20多年的冤獄確實「搞得我妻離子散,一無所有。我要求司法機關追究『刑訊逼供』人員的刑事責任。」
讓人不安的是,張玉環案件並非稀有,更非孤例,近年來各大媒體更是動不動就出來一個再審無罪、承蒙昭雪的頭條冤案,比如:雲南杜培武案、湖南佘祥林案,趙作海案、聶樹斌案、呼格吉勒圖案、李懷亮案、於英生案、浙江叔侄案、陳滿案、念斌案、安徽五周殺人案、河南吳春紅案等等。這一點從2019年9月22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布的《為人民謀幸福:新中國人權事業發展70年》白皮書中的一段關於司法實務的數據披露可以得到充分印證: 2013年至2019年3月,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對5876名被告人宣告無罪,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再審改判刑事案件8568件,其中依法糾正呼格吉樂圖案、聶樹斌案、「五周案」等重大冤假錯案件49件,並依法予以賠償。
六年改判刑事八千多件,重大冤假錯案近50件,從司法發展角度來看是成績,但是從涉案當事人的角度來看,那就是悲劇。分析今年來媒體報導的各大錯案,不難發現,冤假錯案產生的原因大都集中在刑訊逼供,而「刑訊逼供」產生的源頭就是辦案人員積習已久的「有罪推定」的慣性思維,儘管我國已在司法實務中推行「無罪推定」已有經年,但還是難以完全擺脫這一陳舊理念所造成的傷害。
二、無罪推定在我國的發展歷程
所謂無罪推定, 是指在刑事訴訟程序中, 任何被懷疑或者受到刑事控告的人, 在未經司法程序最終確認為有罪之前, 在法律上應假定其無罪。他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一般體現在如下三個方面:
1、 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由控方承擔, 公訴方不得採用酷刑和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
2、 控訴一方履行證明責任必須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或者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 若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或者證明達不到法律的要求, 則應判定被告人無罪, 存疑作有利於被告人的處理, 即「疑案從無」。
3、 被告人不負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
有人說,「無罪推定」是舶來品,是從西方借鑑過來一項法律原則制度,其最早出現與1789年法國的《人權宣言》。其實不然,早在我國古代,就有古聖先賢倡導過這一理念,例如,在中國古代最早的政治歷史文獻彙編《尚書·大禹謨》中就有「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的說法,意思是說:寧可犯失職瀆職的司法過失,也不能錯殺無辜的人。一向奉行「述而不作」的孔子也有類似的觀點,他在回答弟子弓仲關於「刑罰與政教」的問題時,就說過「疑獄則泛與眾共之,疑則赦之」(《孔子家語·刑政》),意思是說有疑點的案件,就要廣泛地與眾人商議,集思廣益,共同審理,對於存疑的案件,則應該予以赦免。及至後來,隨著封建中央集權的慢慢加強,這種提法也就慢慢被歷史遺忘…
建國初期,百廢待興,時局不穩,我國此時採取了「治亂世,用重法」的法律方針,刑事訴訟程序中也採取了「疑罪從有」的辦案理念,後來隨著政治和經濟的不斷穩定和發展,學界和實務界開始意識到了這一理念的不合理,於是幾經努力,要廢除「疑罪從有」轉向「疑罪從無」的辦案原則。1979年,我國頒布了《刑事訴訟法》,其中第2條就明確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以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然而基於之前「疑罪從有」的深入影響,該法條在司法實踐中並沒有發揮什麼作用,實務中「疑罪從有」的狀況也沒有什麼特別大的改善,人們在辦案中還在延續著之前「簡單粗暴」的風格,後來又是幾經努力,終於從 「疑罪從無」變成了「疑罪從輕」,甚至迫於受害人家屬及社會輿論等的巨大壓力,還一度出現了「疑罪從掛(先掛起來拖著,對已經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實行長期關押不與釋放)」……
因此可以說,一定時間內的「疑罪從輕」是致力改革又不得不向現實妥協的結果,也是法院系統與公檢機關各方權衡後的一種「無奈之舉,權宜之計」。這種理念較之前有所進步,但卻也還是造成了很多冤假錯案,影響了很多人,比如說現在大家關注的張玉環案和之前的佘祥林案等,就算是「疑罪從輕」的典型案例,從表面看給了被害人以及社會輿論一個交代,但是帶給「無罪」當事人的災難卻可能是毀滅性的,張玉環在其黃金人生的25歲到52歲都是在監獄裡度過,出獄後不僅物事全非,自己也與社會完全脫節,連最起碼的智慧型手機都要從頭學起。
1996年,我國的《刑事訴訟法》進行了第一次修改, 體現了「無罪推定」原則的基本要義。在本法第12條和第162條相繼規定了:「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以及「證據不足, 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 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從而首次在立法上確立了疑罪從無原則。然而,因為實踐推行等多方面的原因,致「無罪推定」只是體現在1996年《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律條文中,實務中並沒有落實得下去,日常辦案中,或多或少還是會被「疑罪從有」的思想左右,細數近些年來再審推翻重大錯誤判決,很多都是形成於這個時期:
基於這種慣性理念的支配,加之辦案人員急於完成辦案任務,於是就催生了刑訊逼供這種本不該有的偵查方式,也因此製造一批重大冤案。為了改變這種情況,我國在立司法層面做了很多的嘗試和努力,先是在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覆核權,接著「兩高三部」在2010年和2017年頒布了《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之後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檢在2013年相繼頒布了《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關於切實履行檢察職能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的若干意見》, 除此之外,我國分別於2012年和2018年修正刑事訴訟法,力求在立法上不給冤案錯案有可乘之機。
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 要想「無罪推定」能夠很好地推行下去,還要靠司執法人員在實務中的經營與努力,這一方面靠制度約束,一方面靠素質約束,這就要求我們不光有完善的立法,還要從體制和觀念方面著手,讓這些在在紙上的條文儘快地落到司法的日常實踐中,「無罪推定」在我國恐怕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近年再審改判的佘祥林和杜培武,都是因為妻子被殺而被控故意殺人罪,兩個人也雙雙因此坐了冤獄,無獨有偶,幾乎是在同一時期,大洋彼岸的美國也發生了一件震驚世界的辛普森殺妻案,對比這三起案件,不難看出,在「無罪推定」這條路上,我們落後得有多遠。
三、辛普森殺妻案
辛普森(Orenthal James Simpson)是美國著名的橄欖球明星,1994年的一個夜晚, 在辛普森的豪宅裡,發現一男一女兩具屍體,而現場的所有證據都指向了犯罪嫌疑人辛普森:
1 案件發生在他家門口;
2案發時他離現場很近且沒有任何其他不在場證明;
3案發現場發現他的血跡;
4案發時有人看到附近有類似辛普森身材的黑人出現;
5 他與妻子之間一直都有感情矛盾, 案發前還對妻子實施過家庭暴力;
6 案發後他無緣由駕車逃跑,其轟動之大,導致全美所有電視臺都暫停其他節目,實況直播抓捕辛普森的大戲……
相信,如果辛普森在中國,他會是板上定釘的「故意殺人罪」,可偏偏,這個案件發生在美國,當時的辛普森事業如日中天,也負擔得起任何超級豪華的律師天團,於是在這些頂尖律師們的精誠辯護下,案件結局出現驚天逆轉, 辛普森最終被無罪釋放,理由是關鍵證據因為取證時有瑕疵被排除,控方證據沒有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法定標準。
同年在中國的佘祥林僅憑6份前後矛盾的口供,被判殺妻罪名成立,就在其因此事被羈押11年後,被「殺」的妻子突然「亡」者歸來,原來她根本就沒有被殺,是自己離家。
幾年後的杜培武,同樣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被倉促定罪,直到2000年6月,警方破獲一起特大殺人盜車團夥案,其中一人主動供述說杜培武之妻是他們殺的,杜培武的清白才算洗清……
當然,並不是說,辛普森那樣的結局就是公平公正,「疑罪從無」到極致確實有可能導致「錯放」,就像辛普森案件的華麗逆轉,但是,相比「疑罪從有」或「疑罪從輕」而言,存疑有利於被告的方式還是會更公平一些,畢竟「錯放」的結果只有一個:抓不到真兇;而錯判的後果就是兩個,抓不到真兇+冤枉無辜者。所謂兩害相權擇其輕,在沒有更好的解決方案之前,「疑罪從無」無疑更符合我們的立法初衷:「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也值得好好推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