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張玉環再審改判看"無罪推定」原則在我國的發展與適用

2020-09-05 慧玉律師

一、刷屏的張玉環案


2020年8月4日下午4點,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最終以「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再審宣判張玉環無罪(見第(2019)贛刑再3號判決)。而此時距1993年10月27日張玉環因涉嫌故意殺人罪失去自有起,已經過去9778天,張玉環也因此成為截至目前公開的被羈押時間最長的申冤者。


案件要追溯到27年前的1993年,以下為該案的簡要時間表:



遲到將近27年的正義終於來到,這一事件也引起了媒體的關注與報導,大家紛紛對司法體系中存在的疑罪從無、刑訊逼供、錯案追究、隔代追究等司法現象開始探討,也有媒體繼續失焦,大量篇幅用在描述張玉環與宋小女的患難愛情上,讓這個事件有了一些不一樣的味道……,就在鋪天蓋地的媒體應援中,張玉環頭頂板寸,胸戴紅花地回到了家,站到了自己破敗得就要坍塌的「家「的面前……,27年,就這樣倥傯而過,張玉環再不是那個勤勉機靈,日子可期的大好青年,他與他面前的房子,都需要大精力修葺才能適應這「自由」的世界。也許跟聶樹斌,呼格吉勒圖相比,張玉環是幸運的,至少他等到了沉冤昭雪的這一天,但看著這支零破碎的一家人,幾間房,還是讓人難免唏噓。面對媒體採訪時,張玉環表示,不是法律的錯,但20多年的冤獄確實「搞得我妻離子散,一無所有。我要求司法機關追究『刑訊逼供』人員的刑事責任。」


讓人不安的是,張玉環案件並非稀有,更非孤例,近年來各大媒體更是動不動就出來一個再審無罪、承蒙昭雪的頭條冤案,比如:雲南杜培武案、湖南佘祥林案,趙作海案、聶樹斌案、呼格吉勒圖案、李懷亮案、於英生案、浙江叔侄案、陳滿案、念斌案、安徽五周殺人案、河南吳春紅案等等。這一點從2019年9月22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布的《為人民謀幸福:新中國人權事業發展70年》白皮書中的一段關於司法實務的數據披露可以得到充分印證: 2013年至2019年3月,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對5876名被告人宣告無罪,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再審改判刑事案件8568件,其中依法糾正呼格吉樂圖案、聶樹斌案、「五周案」等重大冤假錯案件49件,並依法予以賠償。


六年改判刑事八千多件,重大冤假錯案近50件,從司法發展角度來看是成績,但是從涉案當事人的角度來看,那就是悲劇。分析今年來媒體報導的各大錯案,不難發現,冤假錯案產生的原因大都集中在刑訊逼供,而「刑訊逼供」產生的源頭就是辦案人員積習已久的「有罪推定」的慣性思維,儘管我國已在司法實務中推行「無罪推定」已有經年,但還是難以完全擺脫這一陳舊理念所造成的傷害。


二、無罪推定在我國的發展歷程

所謂無罪推定, 是指在刑事訴訟程序中, 任何被懷疑或者受到刑事控告的人, 在未經司法程序最終確認為有罪之前, 在法律上應假定其無罪。他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一般體現在如下三個方面:

1、 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由控方承擔, 公訴方不得採用酷刑和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

2、 控訴一方履行證明責任必須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或者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 若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或者證明達不到法律的要求, 則應判定被告人無罪, 存疑作有利於被告人的處理, 即「疑案從無」。

3、 被告人不負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


有人說,「無罪推定」是舶來品,是從西方借鑑過來一項法律原則制度,其最早出現與1789年法國的《人權宣言》。其實不然,早在我國古代,就有古聖先賢倡導過這一理念,例如,在中國古代最早的政治歷史文獻彙編《尚書·大禹謨》中就有「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的說法,意思是說:寧可犯失職瀆職的司法過失,也不能錯殺無辜的人。一向奉行「述而不作」的孔子也有類似的觀點,他在回答弟子弓仲關於「刑罰與政教」的問題時,就說過「疑獄則泛與眾共之,疑則赦之」(《孔子家語·刑政》),意思是說有疑點的案件,就要廣泛地與眾人商議,集思廣益,共同審理,對於存疑的案件,則應該予以赦免。及至後來,隨著封建中央集權的慢慢加強,這種提法也就慢慢被歷史遺忘…


建國初期,百廢待興,時局不穩,我國此時採取了「治亂世,用重法」的法律方針,刑事訴訟程序中也採取了「疑罪從有」的辦案理念,後來隨著政治和經濟的不斷穩定和發展,學界和實務界開始意識到了這一理念的不合理,於是幾經努力,要廢除「疑罪從有」轉向「疑罪從無」的辦案原則。1979年,我國頒布了《刑事訴訟法》,其中第2條就明確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以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然而基於之前「疑罪從有」的深入影響,該法條在司法實踐中並沒有發揮什麼作用,實務中「疑罪從有」的狀況也沒有什麼特別大的改善,人們在辦案中還在延續著之前「簡單粗暴」的風格,後來又是幾經努力,終於從 「疑罪從無」變成了「疑罪從輕」,甚至迫於受害人家屬及社會輿論等的巨大壓力,還一度出現了「疑罪從掛(先掛起來拖著,對已經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實行長期關押不與釋放)」……


因此可以說,一定時間內的「疑罪從輕」是致力改革又不得不向現實妥協的結果,也是法院系統與公檢機關各方權衡後的一種「無奈之舉,權宜之計」。這種理念較之前有所進步,但卻也還是造成了很多冤假錯案,影響了很多人,比如說現在大家關注的張玉環案和之前的佘祥林案等,就算是「疑罪從輕」的典型案例,從表面看給了被害人以及社會輿論一個交代,但是帶給「無罪」當事人的災難卻可能是毀滅性的,張玉環在其黃金人生的25歲到52歲都是在監獄裡度過,出獄後不僅物事全非,自己也與社會完全脫節,連最起碼的智慧型手機都要從頭學起。


1996年,我國的《刑事訴訟法》進行了第一次修改, 體現了「無罪推定」原則的基本要義。在本法第12條和第162條相繼規定了:「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以及「證據不足, 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 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從而首次在立法上確立了疑罪從無原則。然而,因為實踐推行等多方面的原因,致「無罪推定」只是體現在1996年《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律條文中,實務中並沒有落實得下去,日常辦案中,或多或少還是會被「疑罪從有」的思想左右,細數近些年來再審推翻重大錯誤判決,很多都是形成於這個時期:



基於這種慣性理念的支配,加之辦案人員急於完成辦案任務,於是就催生了刑訊逼供這種本不該有的偵查方式,也因此製造一批重大冤案。為了改變這種情況,我國在立司法層面做了很多的嘗試和努力,先是在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覆核權,接著「兩高三部」在2010年和2017年頒布了《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之後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檢在2013年相繼頒布了《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關於切實履行檢察職能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的若干意見》, 除此之外,我國分別於2012年和2018年修正刑事訴訟法,力求在立法上不給冤案錯案有可乘之機。


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 要想「無罪推定」能夠很好地推行下去,還要靠司執法人員在實務中的經營與努力,這一方面靠制度約束,一方面靠素質約束,這就要求我們不光有完善的立法,還要從體制和觀念方面著手,讓這些在在紙上的條文儘快地落到司法的日常實踐中,「無罪推定」在我國恐怕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近年再審改判的佘祥林和杜培武,都是因為妻子被殺而被控故意殺人罪,兩個人也雙雙因此坐了冤獄,無獨有偶,幾乎是在同一時期,大洋彼岸的美國也發生了一件震驚世界的辛普森殺妻案,對比這三起案件,不難看出,在「無罪推定」這條路上,我們落後得有多遠。


三、辛普森殺妻案

辛普森(Orenthal James Simpson)是美國著名的橄欖球明星,1994年的一個夜晚, 在辛普森的豪宅裡,發現一男一女兩具屍體,而現場的所有證據都指向了犯罪嫌疑人辛普森:

1 案件發生在他家門口;

2案發時他離現場很近且沒有任何其他不在場證明;

3案發現場發現他的血跡;

4案發時有人看到附近有類似辛普森身材的黑人出現;

5 他與妻子之間一直都有感情矛盾, 案發前還對妻子實施過家庭暴力;

6 案發後他無緣由駕車逃跑,其轟動之大,導致全美所有電視臺都暫停其他節目,實況直播抓捕辛普森的大戲……


相信,如果辛普森在中國,他會是板上定釘的「故意殺人罪」,可偏偏,這個案件發生在美國,當時的辛普森事業如日中天,也負擔得起任何超級豪華的律師天團,於是在這些頂尖律師們的精誠辯護下,案件結局出現驚天逆轉, 辛普森最終被無罪釋放,理由是關鍵證據因為取證時有瑕疵被排除,控方證據沒有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法定標準。


同年在中國的佘祥林僅憑6份前後矛盾的口供,被判殺妻罪名成立,就在其因此事被羈押11年後,被「殺」的妻子突然「亡」者歸來,原來她根本就沒有被殺,是自己離家。


幾年後的杜培武,同樣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被倉促定罪,直到2000年6月,警方破獲一起特大殺人盜車團夥案,其中一人主動供述說杜培武之妻是他們殺的,杜培武的清白才算洗清……


當然,並不是說,辛普森那樣的結局就是公平公正,「疑罪從無」到極致確實有可能導致「錯放」,就像辛普森案件的華麗逆轉,但是,相比「疑罪從有」或「疑罪從輕」而言,存疑有利於被告的方式還是會更公平一些,畢竟「錯放」的結果只有一個:抓不到真兇;而錯判的後果就是兩個,抓不到真兇+冤枉無辜者。所謂兩害相權擇其輕,在沒有更好的解決方案之前,「疑罪從無」無疑更符合我們的立法初衷:「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也值得好好推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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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玉環殺人案26年後再審改判無罪,系迄今遭羈押最久申冤者
    背負故意殺人罪名近27載,現年53歲的張玉環終於等來了無罪判決。8月4日下午4點,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宣判張玉環故意殺人案,法院最終以「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告張玉環無罪。記者注意到,自1993年10月27日失去自由起,張玉環已被羈押了9778天,是截至目前公開報導中被羈押時間最長的申冤者。
  • 遲到的正義:從張玉環案改判無罪說國家賠償在刑事錯案的應用
    2020年8月4日下午,江西高院最終以「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按照疑罪從無原則,裁定撤銷原審裁判,同時宣判張玉環無罪。據悉,張玉環自1993年10月27日被公安機關拘留起,一共被羈押了9778天,系迄今為止公開報導中羈押時間最長的申冤者。日前,江西高院有關負責人代表已向張玉環致歉,並告知其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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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玉環故意殺人再審案宣判後,審判長田甘霖接受了記者採訪,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1、本案再審宣判張玉環無罪的主要理由和依據是什麼?本案除張玉環有罪供述外,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張玉環實施了犯罪行為,間接證據亦不能形成完整鎖鏈。原審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認定張玉環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不能認定張玉環有罪。對張玉環及其辯護人、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應當改判張玉環無罪的意見,本院予以採納。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撤銷原審裁判,宣告張玉環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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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4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原審被告人張玉環故意殺人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撤銷原審裁判,宣告張玉環無罪。「張玉環殺人案」26年後再審改判無罪,引發網友廣泛關注和熱議。目前,張玉環已經返回家中。5日下午,他接受央視新聞《相對論》記者莊勝春的採訪。
  • 張玉環案26年後再審改判無罪能獲多少國家賠償?
    根據律師指出:一、國家賠償的依據及計算1、張玉環有權要求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三)款的規定,張玉環殺童案已經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因此,對原判刑罰已經執行部分,張玉環有權要求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國家賠償。
  • 再審程序中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的成功判例
    不過,筆者認為,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對聶樹斌案作出的宣告無罪判決,開創了在刑事審判監督程序中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的先例,並將成為實體法運用於再審程序中的成功判例。正因為如此,聶案宣判後,在最高人民法院緊接著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新華社記者提出的第一個問題就是:「最高法再審改判聶樹斌無罪的主要依據是什麼?」   對此,最高法院負責人的回答是:「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案件,無論認定被告人有罪還是宣告被告人無罪,都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堅持疑罪從無原則,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就不認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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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4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原審被告人張玉環故意殺人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撤銷原審裁判,宣告張玉環無罪。「張玉環殺人案」26年後再審改判無罪,引發網友廣泛關注和熱議。目前,張玉環已經返回家中。再審改判張玉環無罪,體現了疑罪從無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貫徹落實。
  • 張玉環無罪,誰說了算?
    張玉環無罪,誰說了算?這幾年,故意殺人案被改判無罪的接二連三,這幾天各大媒體競相報導張玉環被改判無罪。根據江西省高院的報導,張玉環無罪是因為作案工具與張玉環之間缺乏關鍵性,屬於疑罪從無。也就是定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事實清不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是由誰說了算呢?我想,即便是經辦人說了也不算。是律師厲害嗎?
  • 從張玉環案看疑罪從無制度
    據澎湃新聞報導,8月4日,張玉環故意殺人案再審被宣告無罪。自此,被羈押了9778天近27 年之久的張玉環重獲自由。張玉環被宣告無罪,在社會上引起很大的反響,然而,對於張玉環案件,平常人並不知道張玉環為什麼被宣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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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4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原審被告人張玉環故意殺人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撤銷原審裁判,宣告張玉環無罪。張玉環殺人案再審改判無罪 江西高院負責人賠禮道歉  江西高院負責人向張玉環賠禮道歉張玉環故意殺人案再審改判無罪。
  • ...法官裁定可用「重大證據遺漏」申請終止引渡程序;再審改判無罪...
    3丨再審改判無罪 張玉環獲496萬國家賠償據央視新聞,今天上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向賠償請求人張玉環送達了國家賠償決定書,依法決定向賠償請求人張玉環支付賠償金4960521.5元。2020年9月2日張玉環以再審改判無罪為由於向江西高院申請國家賠償,索賠共計2234.312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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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玉環殺人案」26年後再審改判無罪,引發網友廣泛關注和熱議。目前,張玉環已經返回家中。5日下午,他接受央視新聞《相對論》記者莊勝春的採訪。再審改判張玉環無罪,體現了疑罪從無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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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玉環《國家賠償申請書》據紅星新聞此前報導,8月4日下午,江西省高院對27年前張玉環故意殺童一案再審改判,認為原審認定張玉環殺死兩名兒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根據疑罪從無原則,不能對張玉環定罪,依法改判其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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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淺論無罪推定原則
    但在不同國家,該原則的內涵卻不盡相同,實際適用也有不小的差別。英美法系僅將其限定於舉證責任領域,而大陸法系又尤其引申出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等含義。本文試通過探究其內涵與價值,論證其只應是舉證責任之分配;並以此為基礎探討該原則在我國的適用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