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深圳市考報考指南

2020-12-11 廣東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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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深圳市服務「雙區」建設專項招錄公務員公告

深圳市服務「雙區」建設專項招錄公務員報考指南

一、關於報考資格條件

1.哪些人員可以報考身份要求為「應屆生」的職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報考身份要求為「應屆生」的職位:①國家統一招生的2021年普通高校畢業生,且就讀期間個人檔案、組織關係保管在就讀院校。②國家統一招生的2018、2019、2020年(博士研究生放寬至2015年)普通高校畢業生離校時和在擇業期內未落實工作單位,其戶口、檔案、組織關係仍保留在原畢業學校,或保留在各級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各級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和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畢業生;③在報名首日前已取得國(境)外學歷、學位且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教育部門認證,在擇業期內未落實工作單位的留學回國人員;④參加服務基層項目前無工作經歷,正在參加服務基層項目的人員,或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後2年內的人員。

碩士研究生、本科生和專科生的擇業期為畢業2年內;博士研究生的擇業期為畢業5年內。擇業期從畢業證書落款日期起算。2018年(博士研究生為2015年)畢業仍在就業擇業期內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擇業期限延長至2020年12月31日。

2.基層工作經歷如何界定?

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具有在縣級及以下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在軍隊團和相當於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歷,退役士兵在部隊服役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在地(市)以上垂直管理單位中駐縣(市、區、旗)以下機構的工作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在校期間的社會實踐經歷及參加相關工作的,即使與單位籤訂勞動合同並開始繳納社會保險,不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在校期間計算從其入學報到之日起至畢業證頒發時間止;留學回國人員在校期間計算從其入學報到之日起至國(境)外學位證書頒發時間止)。

3.基層工作經歷起始時間如何界定?

在基層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

參加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計劃、「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廣東大學生志願服務山區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等中央和地方基層就業項目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到基層公益崗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初次就業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從工作協議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

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

到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工作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以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

自主創業並辦理工商註冊手續的人員,其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算起。以靈活就業形式初次就業人員,其基層工作經歷時間從登記靈活就業並經審批確認的起始時間算起。

4.在企業工作,不能提供勞動合同或工資證明、社保證明,只能提供企業證明的,能否通過基層工作經歷的資格審查?

只有企業出具的證明,不能通過基層工作經歷的資格審查。報名人員可提供其他佐證材料,以證明企業工作經歷。如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提供佐證材料,或所提供材料不足以證明的,不能通過資格審查。

5.有哪些職位在筆試中加考專業科目?

城市規劃、金融管理、信息化、審計專業、財務會計、公安機關警察、監獄戒毒管理機關警察和行政執法類(行政許可、處罰、強制、徵收、檢查等)等職位加試專業筆試。具體詳見職位表。

筆試科目考試大綱詳見附件6。

6.對非深圳戶籍(生源)報考人員,學歷學位有何要求?

非深圳戶籍(生源)報考人員必須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學歷並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非深圳戶籍(生源)報考人員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學歷、學士以上學位,同時具有非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本科以上學歷、學士以上學位,可以選擇以全日制學歷所學專業報考或者以非全日制學歷所學專業報考。

非深圳戶籍(生源)人員以已取得的國(境)外學位報考的,應當具有國(境)外學士以上學位。

報考人員的配偶戶口在深圳,可按照深圳戶籍報考。

深圳生源是指以深圳戶籍考入深圳市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或國(境)外院校就讀的人員。

7.2021年畢業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報考?

2021年畢業的定向生如定向地區在深圳,可以報考。委培生原則上不得報考。如委培或定向單位同意其報考,應當由委培或定向單位出具同意報考證明,並經所在院校同意後方可報考。

8.招考專業有何要求?

招錄機關根據用人要求,按照《廣東省2020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專業參考目錄》進行了專業設置。報考人員應按專業目錄中的名稱和代碼選擇相對應的職位報考,如所學專業為目錄中舊專業名稱的,按照對應的專業名稱及代碼報考,報考人員所學專業以所獲畢業證書上的專業為準。

職位表中的「專業」要求為「學科門類」的(《專業參考目錄》中代碼為2位數的),如考生所學專業為該「學科門類」所含「學科」(即代碼為4位數)或「具體專業」(即代碼為6位數)的,均符合報考條件。例如,某一職位的專業要求為「經濟學(A02)」,那麼該類所含的學科「理論經濟學(A0201)」或具體專業「西方經濟學(A020104)」等,均符合報考條件。職位表中的「專業」要求為「學科」的,如考生所學專業為該「學科」所含「具體專業」的,均符合報考條件。

對含有培養方向的專業,如招考職位已明確具體培養方向的,報考人員須符合具體培養方向方可報考。如招考職位要求「民商法(限:智慧財產權方向)」,則此專業中智慧財產權方向的報考人員方可報考,其他方向的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除專業目錄中有列出培養方向的專業或招考職位明確具體培養方向之外的,其他畢業證上專業名稱後面以括號等形式列出的培養方向不能作為報考專業的依據。

報考人員在報名系統中填寫專業須按畢業證書上的專業如實填寫。報考人員不得報考所學專業代碼與招考職位專業代碼不一致的職位。所學專業為舊專業的按對應的專業名稱選擇職位。所學專業未列入專業目錄(沒有專業代碼)的,可選擇專業目錄中的相近專業報考,所學相近專業必修課程須與報考職位要求專業的主要課程基本一致,並在資格審核時提供畢業證書(已畢業的)、所學專業課程成績單(須教務處蓋章)、院校出具的課程對比情況說明及畢業院校設置專業的依據等材料。未如實填寫的,造成一切後果由報考人員本人自負。

9.如何理解「報考人員的學歷、學位和專業須與職位要求一致」?

報考人員應具備與招考職位所要求專業一致的學歷學位,用符合招考職位條件的學歷專業報考,報考人員所學專業以所獲畢業證書上的專業名稱為準。專業的方向不是專業名稱,學位種類不能作為報考專業的依據。在國(境)外院校所學專業以所獲學位證書上註明的專業名稱為準。

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部分職位要求「本科須為法學專業且獲法學學士學位」、「本科須為工學、理學專業且獲相應學士學位」的,報考者應取得相應專業的本科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10.報考人員最高學歷專業與招考職位要求的學歷專業不同,可否用非最高學歷專業報考?

可以。須提供符合招考職位專業要求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以及職位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的證明材料。2021年國內普通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也可用非最高學歷專業報考,在資格初審時提供有效的應屆畢業生材料,但2021年12月31日前未能取得最高學歷的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的不得錄用。

11.報名條件中的學歷是否包括在職或成人教育學歷?

基層一線職位的學歷要求包括具有國家承認的電大、夜大、函授、自考、網絡等在職或成人教育學歷。

根據《教育部辦公廳等五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業工作的通知》(教研廳函〔2019〕1號)規定,由國家統一下達招生計劃的非全日制研究生,與全日制研究生考試招生執行相同的政策和標準,培養質量堅持同一要求,學歷學位證書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此類人員同時符合職位條件要求的,也可報考要求全日制研究生學歷的職位。

12.取得國(境)外學歷、學位人員需要提供的材料?

留學回國人員需提供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函和使領館開具的有關證明材料。報考人員可登錄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網站(http://www.cscse.edu.cn)查詢認證的有關要求和程序。在國(境)內就讀取得國(境)外學歷、學位的人員,需取得由國家教育部所屬的相關機構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函。所有材料應在資格初審時與其他材料一併交招錄機關審核。

13.國(境)外學歷學位在讀人員能否以已取得的其他學歷學位報考?

不能。國(境)外學歷學位的在讀人員既不能以其尚未取得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證書進行報考,也不能以已取得的其他學歷學位證書進行報考。截至報名首日尚未取得國(境)外學歷學位證書的人員均視為在讀人員。

14.在境內就讀的中外合作辦學應屆畢業生如何提供學歷學位材料?

在境內就讀的中外合作辦學應屆畢業生資格審核階段暫不能提供學歷學位證書的,須提供居民身份證、學生證、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推薦表和其它有關證明材料;考察階段,須提供就讀學校出具的準予畢業和取得學位資格的證明。但2021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的不得錄用。

15.「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司法考試)並取得A類證書」如何認定?

報考此類職位,須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司法考試),並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參加2020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不得報考要求「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司法考試)並取得A類證書」的職位。

16.「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錄用後即構成迴避關係的職位」如何理解?

根據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根據公務員錄用規定第二十條:報考者不得報考錄用後即構成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所列情形的職位,也不得報考與本人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人員擔任領導成員的用人單位的職位。

報考法院系統法官助理職位的,還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配偶父母子女從事律師職業的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人員實行迴避的規定》(法發〔2020〕13號);具有迴避情形的,應當在錄用前提供迴避情形消失的有關材料。

17.要求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或資格證書的職位,應屆畢業生是否可以報考?

可以,但應當在報名首日前已具備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或已取得職位要求的資格證書,並符合職位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18.雙學位的報考人員能否以第二學位的專業報考?

如報考人員第二學位也取得了符合招考職位專業要求的畢業證書,可以該畢業證書上的專業報考。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均應當為國家承認的學歷學位證書。

19.其他相關資歷的時間如何計算?

相關資歷如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執業(職業)資格證書、從業資格證書、結婚證、居民戶口簿、期滿考核合格證書、退出現役證件等取得時間的計算截止日期為報名首日。

職位條件要求為中共黨員的,報考人員應當在報名首日前經黨組織批准成為預備黨員或正式黨員。

20.報考人員不符合職位條件的,將有什麼後果?

面試前將對考生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資格初審,資格初審不合格的,不得參加後續環節考試(測評)。資格審核貫穿招錄全過程,考生資格條件是否符合職位要求最終以考察及錄用審批為準。

21.如何理解職位表中的安排單位?

附件1《職位表》中的安排單位為招錄機關的內設機構或下屬單位。如《職位表》已明確安排單位的,則錄用後安排在該單位;如未明確安排單位的,錄用後由招錄機關統籌分配。

二、關於報名

22.如何報名?

本次招考實行網上報名,不設現場報名。報考人員報名前應仔細閱讀公告和報考指南。報考人員登錄考生服務系統進行註冊和報名。

23.港澳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如何報考?

港澳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可使用「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居民居住證」進行報考。

24.如何查詢各職位報名情況?

(1)查看已確認職位人數。已確認職位人數情況將於11月15日、17日10:00後在深圳市考試院專欄公布,並於11月20日10:00後發布最終確認人數情況。

(2)查看繳費成功人數。繳費成功人數將於11月27日16:00後在深圳市考試院專欄公布。

25.網絡報名是否進行資格審查,如何理解誠信報考?

本次招考網絡報名實行誠信報考,考生服務系統已接入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統一用戶基礎平臺,將通過聯網銀行信息核驗平臺對考生進行實名認證,以防範冒用他人身份惡意註冊,減少使用虛假身份信息報考等情況的發生。報考人員需先註冊統一用戶平臺帳號方能報考。

報名不設人工資格審查,考生服務系統僅根據報考人員填寫的身份證號對性別和年齡進行校核,不對所學專業等信息進行校核。請報考人員認真閱讀誠信承諾和招考公告,嚴格遵守誠信承諾。請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和用人單位的職位要求,選擇與本人條件相符的職位報考並自行確認。報考人員如實填寫有關信息,不得虛報、隱瞞有關情況,不得弄虛作假以騙取考試資格,不得為「試考」虛假報名,以免幹擾正常的報名秩序、浪費國家資源。對於惡意註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和虛報、隱瞞有關情況騙取考試資格等違紀違規行為,依據《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進行處理。本人條件不符合招考公告和所報考職位資格條件和要求的,一切後果由報考人員自負。

26.考生在報名時間上有何需要注意?

建議考生根據本人的專業、意願和職業規劃等選擇報考職位,不要等到最後才匆忙報名,以免網絡塞車、系統不暢影響報名而造成遺憾。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職位選報、確認,或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繳費的,均視為放棄報名。

27.報考人員是否可以更改報考職位?

報名期間,在「職位暫存」(未進行「職位確認」)的情況下,報考人員可修改報名信息和報考職位,報考職位確認後不可修改報名信息和報考職位。

28.考試費是多少?哪些人員可以減免考試費,如何辦理?

按照財政、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考試費為45元/科。對享受國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鎮家庭以及農村絕對貧困家庭的報考人員實行減免考試費政策。享受國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鎮家庭的報考人員,憑其家庭所在地的縣(區、市)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和低保證申請減免;農村絕對貧困家庭的報考人員,憑其家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扶貧部門出具的特困證明或特困家庭基本情況檔案卡申請減免。

考試費減免由深圳市考試院審核確認,符合免交考試費條件的報考人員須先完成網上繳費後,攜帶上述證明材料及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到深圳人才園服務大廳26號窗口辦理減免考試費手續。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8005號深圳人才園一層。

29.有無公布報名諮詢電話和諮詢時間?

招考期間,市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市直有關招錄機關及考務部門開通政策諮詢、報名考務諮詢、技術服務諮詢熱線電話(詳見附件8)。政策諮詢時間為報名期間9:00-12:00,14:00-17:30(節假日除外)。報名系統操作、考務、技術支持諮詢時間為11月13日至12月11日的9:00-12:00,14:00-17:30(節假日除外)。

為避免因諮詢電話擁擠而影響報名,考生如有疑問,應先詳細閱讀公告、報考指南及職位表等;如仍有疑問,再電話諮詢。工作人員僅對公告內容及政策給予解釋,不對報考人員是否符合職位條件進行確認。

三、關於考試及體檢

30.考試時需要攜帶什麼證件?

必須帶齊準考證、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與報名時一致)方可進入考場。

31.準考證有何用途?

準考證是筆試至體檢階段各環節須提供查驗的證件之一,請及時列印並做好備份,建議列印多份備用。由於筆試、體能測評、面試及體檢等現場不具備上網及列印條件,請按要求提前準備準考證,以免因無法提供準考證不能通過現場查驗而錯過考試(測評)。

32.如果居民身份證遺失或正在辦理中,怎樣處理方可參加考試?

如居民身份證失效、遺失或更換中的,需及時到公安部門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其他證件都不能代替居民身份證。

33.筆試地點在哪裡?

本次考試僅在深圳市設置考場,為保證考試的公平公正,筆試考點及座位全部採用「隨機派位」的方式進行安排,具體地點和時間安排見準考證。報考人員按照準考證上確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參加筆試。建議報考人員提前熟悉考場地址和交通路線。

34.筆試時要注意哪些事項?

必須帶齊準考證、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方可進入考場。監考人員將在考前20分鐘宣讀有關的考試注意事項,建議考生提前到達考場。嚴禁將各種電子、通信、計算(個別考試科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存儲或其他有關設備帶至座位。考試開始30分鐘後,不得入場;考試期間,不得提前退場。必須遵守考場規則,報考人員有義務妥善保護好自己的考試試卷和答題信息、不被他人抄襲。若有違紀違規行為的,將按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除《財務會計素質測試》考試外,其餘科目考試均不能使用計算器。參加《財務會計素質測試》考試使用的計算器須為普通的計算器,不能具有存儲、攝影攝像、無線接收發射、語音等其他非計算功能。除《財務會計素質測試》考試外,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使用計算器,適用《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並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35.哪些行為記入公務員錄用考試誠信檔案?

考生有違紀違規和其他不誠信行為的,記入公務員錄用考試誠信檔案庫,作為公務員錄用考察的一項重要參考。

36.對違紀違規行為,有哪幾種處理方式?

考生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根據《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分別給予取消報考(考試)資格、考試成績無效、不予(取消)錄用等相應處理。其中,違紀違規情節嚴重和特別嚴重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和處理。被認定為嚴重或特別嚴重違紀違規的考生,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選。公務員主管部門或公務員考試機構將視情況向考生所在單位(學校)進行通報。

37.《刑法》對於考試作弊有哪些規定?

《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出了具體解釋,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報考者和其他人員違反《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8.如何理解雷同卷識別?

雷同試卷鑑定是公務員考試錄用過程中的重要環節,是打擊考試作弊行為,保證公務員錄用考試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根據國家相關要求,在筆試閱卷過程中要進行雷同試卷鑑定,對報考者異常試卷進行甄別。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況按照《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39.資格初審時報考人員需上傳哪些材料?

報考人員除了需要上傳有效居民身份證、戶籍卡、學歷及學位證書(國內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1年應屆畢業生暫不能提供學歷學位證書的,須提供就讀學校出具的含院系推薦意見的畢業生就業推薦表<函>和成績單)、職位要求的資格證書、工作經歷證明材料和其他相關材料外,以下情形還須另外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1)以成人教育、自考、夜大、業大、函授、網絡教育、在職學習等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學歷學位報考的,必須提供如下證明材料之一:報名首日前為深圳市戶籍的深圳戶口薄(深圳戶口卡或深圳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亦可);戶口已遷出深圳的深圳生源,須提供深圳戶口遷出地派出所證明;配偶戶口在深圳的人員,須提供報名首日前的結婚證、深圳戶口簿等證明。

(2)以國(境)外學位報考的,必須提供學位證書和成績單的中文翻譯文件,以及國家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3)職位要求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人員必須提供有明確的起止時間且截至報名首日累計工作時間滿2年的下列經歷證明材料之一:社保繳費記錄、勞動合同、聘任(用)合同(協議書)、工作協議、工資證明、營業執照、離職證明和轉業、復員、退伍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等;或截至報名首日累計工作時間滿2年的多份經歷證明材料。經歷證明材料中必須列明各項經歷的起止時間。

(4)軍隊院校地方班應屆畢業生必須提供就讀院校提供的地方班就讀證明。

(5)經委培或定向單位及所在院校同意報考的2021年畢業的定向生、委培生必須提供委培或定向單位及所在院校同意報考的證明。

(6)職位要求中共黨員的,報考人員必須提供下列材料之一:黨員證、流動黨員活動證、所在黨組織開具的黨員證明、經有關黨組織批准入黨的入黨志願書等證明至報名首日為中共黨員或預備黨員的材料。

資格初審具體要求將會通過公告的形式公布。

40.體能測評有哪些規定?

報考警察職位的考生,須進行體能測評,不合格者不能進入面試。體能測評按照《關於印發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48號)執行,測評項目為10米×4往返跑,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縱跳摸高。其中: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測評次數僅為1次;10米×4往返跑測評次數不超過2次;縱跳摸高測評次數不超過3次。各項目有1次測評達標的,即視為該項目測評合格。測評結果得出後均不進行複測或補測。其中一項不達標的,視為體能測評不合格。不合格者不能進入面試。

41.如果報考人員在報名時符合報考條件,但在招考過程中,被中央或其他地方機關錄用為公務員,應如何處理?

報考人員在參加招考過程中,被其他機關錄用為公務員,報考人員應當如實報告情況,並中止參考行為,招錄機關不再將其列為面試、體檢、考察或錄用人選。

42.體檢的項目和標準怎麼確定?涉及體檢的文件有哪些?

體檢的項目和標準根據職位要求確定。具體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涉及體檢的文件有:

(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原國家衛計委和國家公務員局印發的《關於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40號)。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原衛生部和國家公務員局印發的《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人社部發〔2010〕82號)。

《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規定的相關職位(含公安機關、監獄戒毒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法檢機關的司法警察職位,以及外交、海關、海事、檢驗檢疫、安監等部門中的部分職位)錄用公務員,其相關項目應按照該標準執行,未作規定的職位或項目,體檢標準仍按照修訂後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執行。

其他部門招錄公務員,都要按照修訂後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執行。

43.對報考公安機關、監獄戒毒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法檢兩院司法警察職位的人員是否有身高或體重要求?

沒有。報考公安機關、監獄戒毒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法檢兩院司法警察職位的須參加體能測評,並符合《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要求。

44.對報考公安機關、監獄戒毒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法檢兩院司法警察職位的人員視力有何要求?

根據《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報考公安機關、監獄戒毒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法檢兩院司法警察職位的人員單側裸眼視力低於4.8的,不合格。

報考法醫、物證檢驗及鑑定、信息通信、網絡安全管理、金融財會、外語及少數民族語言翻譯、交通安全技術、安全防範技術、排爆、警犬技術、網絡安全與執法、痕跡檢驗、刑事技術、監管場所醫學類職位,司法行政部門獄醫、心理矯正類職位的人員,單側矯正視力低於5.0的,不合格。

45.色弱能否報考法醫、物證檢驗及鑑定等公安技術工作的職位?

不能。根據《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報考法醫、物證檢驗及鑑定類職位的,色弱,不合格。

46.B肝病原攜帶者能否報考特警職位?

不能。根據《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報考特警類職位的,B肝病原攜帶者,不合格。

47.哪些情況要復檢,復檢程序是什麼?

體檢醫療機構和體檢醫師根據體檢項目的特點,區別不同情況進行檢查和復檢。對心率、視力、聽力、血壓等項目達不到體檢合格標準的,應安排當日復檢;對邊緣性心臟雜音、病理性心電圖、病理性雜音、頻發早搏(心電圖證實)等項目達不到體檢合格標準的,應安排當場復檢。報考者對非當日、非當場復檢的體檢項目結果有疑問時,可以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體檢實施機關提交復檢申請。復檢只能進行1次,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復檢前,體檢實施機關應對復檢項目嚴格保密。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執行的體檢,均不進行復檢。必要時,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要求體檢對象重新體檢。

四、其他

48.若某職位報考人數小於面試名額或資格初審合格人數小於面試名額,該職位是否會被取消或削減招考名額?

若職位報考人數小於面試名額或資格初審合格人數小於面試名額,均不會取消職位或削減招考名額,只要職位有人報考都將正常開考。

資格初審合格人數小於面試名額的職位,考生面試成績未達到面試成績合格線的,不能確定為體檢人選。

49.本報考指南適用範圍是什麼?

僅適用於本次招錄。

 

 

原標題:深圳市服務「雙區」建設專項招錄公務員報考指南

文章來源:http://www.zzb.sz.gov.cn/tzgg/202011/t20201113_1935607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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