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之前的文章中,作者和大家聊了關於八九十年代槍決死刑犯的問題,例如死刑犯的最後一頓、刑場的選擇等等。今天,我們聊聊執行死刑的配合模式,因為在八九十年代,當時還沒有藥物注射,基本上清一色的槍斃。既然是槍斃,一位民警或者武警戰士就無法執行。那麼,在八九十年代,對一個死刑犯執行死刑,到底需要幾個人配合呢?今天,我們就聊聊這個問題。
首先,我們聊聊中國古代歷史上的死刑。早在三皇五帝時代,對於那些罪大惡極的罪犯,就能夠判處死刑。從秦漢到明清,經歷了歷朝歷代的建設,各方面的制度已經逐步完善。對於不同類型、不同性質的罪犯,處罰的結果也不一樣,例如杖責五十、發配充軍等等。但是,對於那些惡貫滿盈的罪犯們,仍舊會判處死刑。古代死刑的方式很多,除了最常見的斬首之外,還有腰斬、絞刑、凌遲、五馬分屍等等。此外,如果案件特別重大,甚至會牽連自己的家人,因為古代王朝有誅滅九族和抄家連坐的規定。
例如在清朝出現的文字獄,基本上都是九族成年男丁全部斬首,老幼婦孺發配伊犁或者寧古塔。在世界上的其他國家,其實情況也差不多。在法國廢除死刑之外,一直沿用了傳統的斷頭臺,就是教科書中處死英王查理一世、法王路易十六的斷頭臺。進入近代社會以後,隨著火器的出現,一些國家開始用槍決對死刑犯執行死刑。在清朝統治時期,一般都採用了斬首的模式。與影視劇的情況不同,實際中的斬首,需要好幾個人執行。
為何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呢?因為清朝處決犯人基本上都是在每個城市的街口舉行,人流量很大。處決人犯的時候,罪犯很有可能掙扎。因為需要一個衙役揪住辮子,兩三個衙役負責按住罪犯,然後劊子手手起刀落。1912年,清朝滅亡以後,我國進入了軍閥混戰的局面。在這一階段,各路軍閥們忙著爭奪地盤,對於執行死刑的方式並不關心,反正都是死。因此,有的地區開始採用槍決,有的地區則仍在沿用斬首或者絞刑。
一轉眼到了40年代末期,新中國成立以後,我國各方面的規定製定逐步完善。對於死刑犯,基本上都採用了槍決的模式。經歷50年代初期的肅清之後,我國的社會治安一直非常良好,很少出現重大案件,槍決的死刑犯數量並不多。根據一些老年人的回憶,有時候一兩年都沒有聽說過什麼案件,最多就是盜竊或者打架鬥毆的案件。一位陝西省的公安老前輩曾經寫過一本回憶錄,講述了自己將近40年的公安歲月。按照這個老前輩的回憶,自己所在的公安局,曾經1年時間裡,都沒有接到刑事案件的報案。
在五六十年代,社會治安情況一直良好。但是,從70年代末期開始,由於各方面的因素相互影響,我國的社會治安面臨很大的挑戰。各種類型的案件數量增多,我們公安機關受理的刑事案件逐年增加。例如在1981年,我國公安機關的立案數量達到了89萬多件。鑑於各方面的需要,為了保障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為了保障社會秩序的穩定和群眾能夠安居樂業,1983年9月,我國頒布了《嚴厲打擊各種刑事犯罪活動的決定》。
這被俗稱為嚴打,由於屬於第一次,又被稱為第一次嚴打。在為期3年的嚴打行動中,總計打掉了搶劫、強姦、盜竊等各種犯罪團夥19萬多個,抓獲團夥成員86萬多人。與此同時,一些陳年舊案被陸續偵破,總計破獲各種的刑事案件160多萬,抓獲各種犯罪分子177萬多人。經歷了這次嚴打行動以後,我國的整體治安情況迅速改善。一些罪大惡極的罪犯被判處死刑,而且是立即執行。到了90年代,我國又進行了第二次嚴打。在八九十年代,當時還沒有藥物注射的方式,執行死刑基本上都是採用槍決的模式。
在八九十年代,對於那些罪大惡極的罪犯們執行死刑,基本上都是在刑場進行。一般來說,每個地級市都有幾個刑場,為了保密,究竟在哪個刑場執行死刑,都是當天早上才公布的。執行死刑之前,對於各個死刑犯驗明正身,防止出現調包的情況。如果死刑犯有遺言,民警可以負責記錄。押赴刑場之後,武警戰士們負責在外圍警戒。因為肯定會有周圍的居民,在遠遠的地方圍觀。對一個死刑犯執行死刑,一般需要4位公安民警或者武警戰士配合執行。
為了防止死刑犯突然掙扎,左右兩位架手負責控制死刑犯。主射手使用56式半自動步槍,負責執行死刑。執行死刑必須聽從命令:「驗槍、裝子彈、槍上膛、關保險。」然後執行死刑。除了主射手以外,還有一位副射手。如果主射手的槍械出現問題,或者死刑犯未死,由副射手執行死刑。這種情況出現的可能性非常低,但根據記錄,確實出現過類似的情況。因此,對一個死刑犯執行死刑,按照標準來說,需要4名民警或者武警戰士配合執行。
請注意,執行死刑的每一個環節都有嚴格的規定。在執行死刑以後,由法醫檢查之後,將屍體進行整理。每個時間點,都有文字記錄,而且由其他機關進行現場監督。這是八九十年代對罪犯執行死刑的模式,進入21世紀以後,隨著科技的發展,藥物注射的模式成為了主流。不過,截至目前,我國各地區對死刑犯執行死刑的方式,由各地區自己選擇,並不是統一的。因此,有的地區採用了藥物注射,有的地區則仍是槍決。關於我國八九十年代的故事還有很多,作者在以後的文章中,和大家慢慢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