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十大破產審判典型案例(2018-2020年)

2021-01-10 澎湃新聞

溫州法院破產審判工作始終堅持「走在前列、幹在實處」。近年來,溫州法院破產審判工作在府院聯動機制、預重整制度、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等方面的探索上為全國提供了寶貴的「溫州經驗」。2019年12月28日,溫州破產法庭掛牌成立,成為浙江省首個掛牌、全國首個地級市設立的破產法庭,溫州破產審判事業邁上新的臺階。值此溫州破產法庭掛牌成立周年之際,為總結近年來溫州地區破產審判的優秀經驗,促進溫州破產審判事業持續向好發展,特發布近三年溫州法院十大破產審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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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運集團溫州海運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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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吉爾達鞋業有限公司預重整案

03

河田集團有限公司預重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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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鹿城森狼鞋業有限公司重整案

05

溫州騰旭服飾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06

溫州市中原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重整案

07

洞頭國際大酒店開發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08

溫州市聖雅氏實業有限公司重整案

09

浙江盛豐塑膠有限公司和解案

10

溫州金陽光伏有限公司和解案

NO.1

浙江省海運集團溫州海運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受理法院】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浙江省海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海運公司)

被申請人:浙江省海運集團溫州海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溫州海運公司)

【基本案情】

溫州海運公司前身是浙江省溫州海運公司,隸屬於浙江省交通投資集團公司,成立於1950年10月,註冊資本為1.8億元。2000年溫州海運公司改制為國有控股職工參股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浙江海運公司和職工持股會。溫州海運公司涉及2000餘人,其中在崗職工804人,非在崗職工1200餘人,另職工持股會涉及1300餘人。溫州海運公司是浙江省水上航運事業的開創者和主力軍之一,在浙江省計劃經濟時期對社會發展作出過重要的歷史貢獻。

2008年以來,受全球航運市場的波動和持續低迷影響,溫州海運公司面臨的經營形勢急轉直下,尤其自2011年以來長期處於嚴重虧損的運營狀態。為使公司走出困境,浙江省交通投資集團公司、浙江海運公司等通過採取國資單方提供的資金輸血等一系列措施,使公司得以勉強存續,但公司嚴重虧損的局面始終無法扭轉。為維持溫州海運公司經營,國有股東浙江海運公司通過借款等方式,單方陸續向溫州海運公司輸入資金超12億元。2015年度,溫州海運公司虧損達1.7億元;2016年第一季度,溫州海運公司虧損近0.39億元。

為了響應黨中央、省委、省政府有關加強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進清理「殭屍企業」、去產能等號召,浙江海運公司於2016年8月18日向溫州中院申請溫州海運公司破產清算。

【審理情況】

2016年8月19日,溫州中院裁定受理浙江海運公司對溫州海運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並指定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浙江韋寧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浙江海昌律師事務所聯合擔任溫州海運公司的管理人。

2016年10月18日,溫州海運公司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管理人就溫州海運公司的資產和負債情況向債權人報告,溫州海運公司的資產主要包括貨幣資金、帳款、對外投資、房屋及建築物、通用設備、船舶、在建工程及土地等,經初步測算約2億元。該次會議對管理人審查後編制的債權表進行了核查,並通過了財產管理方案和變價方案等決議。管理人根據債權人會議的核查情況及會後債權人的異議情況對債權進行覆核,最終經裁定確認的債權人共13名,申報債權金額約14.8億元,確認債權約14.6億元。

2016年10月19日,溫州中院根據管理人的申請,依法裁定宣告溫州海運公司破產。

2017年12月22日,溫州海運公司召開第三次債權人會議,決議通過了管理人製作的《浙江省海運集團溫州海運有限公司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2018年1月2日,溫州中院根據溫州海運公司管理人的申請,裁定認可溫州海運公司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2019年6月11日,溫州海運公司管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請,稱經管理人依法清算並製作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已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並已分配完結,請求終結溫州海運公司破產程序。2019年6月27日,溫州中院根據管理人的申請,裁定終結溫州海運公司破產程序。

典型意義

1.充分考量債務人屬於典型的大型國有「殭屍企業」。

溫州海運公司是溫州地區近年來最大的「殭屍企業」,2011年以來處於長期嚴重虧損的運營狀態,至2015年底帳面虧損累計達4.57億元。在航運市場形勢突變、船價走勢不明朗的情況下,為儘可能讓溫州海運公司走出困境,浙江省交通投資集團公司、浙江海運公司採取包括通過國有資金輸血支持等在內的多項措施,勉強維持溫州海運公司。但溫州海運公司多年未能扭轉虧損,反而持續性地損耗國有資產,對產能造成負擔,不利於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該案的成功審結對溫州乃至全國清理「殭屍企業」、去產能及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均具有重要意義。

2.妥善處理國有企業各類職工的安置問題。

本案債務人系大型國有企業,所涉職工人數眾多、情況各異,導致職工安置問題格外複雜。在溫州中院指導監督下,管理人妥善做好職工債權的調查、核實工作,制定職工安置方案,積極主動與浙江省交通投資集團公司及浙江海運公司協商,為溫州海運公司職工提供了轉崗、終止勞動合同、提前退休、提前離崗等多種安置方式。如對選擇終止勞動合同的職工給予合理的企業經濟補償,以鼓勵再次就業;對老工傷等生活確實困難的職工,努力爭取到適當的困難補助;對持股職工,依法將相應股權的所有者權益清零後對該些職工另行補償。對職工安置中存在的疑難問題,分別在預審查階段和審理階段,通過府院聯動機制介入協商解決,為廣大職工爭取了更大的利益,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溫州海運公司全部職工均妥善安置,成功解決了職工安置的巨大難題。

3.充分考慮債務人作為海運行業的特殊性。

債務人名下的資產不同於一般的破產企業,諸如碼頭、船舶、海域使用權等,牽涉到海岸線劃分爭議、船舶的安置和維護問題、碼頭設備及場地租賃問題等,需要法院充分發揮指導、監督管理人的職能,保障司法拍賣順利進行。管理人向寧波海事法院申請拍賣溫州海運公司名下五艘船舶後,經溫州中院多次協商,寧波海事法院決定在淘寶網司法網拍平臺上對五艘船舶進行拍賣。在溫州中院指導監督下,管理人通過報刊、雜誌、網際網路等多個渠道全面宣傳拍賣事宜,針對部分可能的意向競拍方予以專門通知,並多次陪同現場看樣。截至2017年2月21日,溫州海運公司五艘船舶第一次拍賣全部成交,總成交金額達1.5693億元,其中「海油6船」的溢價率高達105%。碼頭、海域使用權等特殊資產也均經多方協調,得以妥善處置。

NO.2

溫州吉爾達鞋業有限公司預重整案

【受理法院】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溫州吉爾達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爾達公司)。

【基本案情】

吉爾達公司成立於1991年,註冊資本為5500萬元人民幣,主要從事鞋、箱包、皮革製品及特種防護用品的研發、生產、銷售等業務,後受局部金融危機和擔保鏈的影響,出現資金嚴重不足,生產經營陷入困境局面。2013年11月,市政府召開專題會議,將吉爾達公司列入重點幫扶解困企業。2016年12月12日,鹿城區政府向市政府提交《關於對吉爾達公司實行「預重整」方案幫扶的請示》報告。2017年2月4日,市政府下發抄告單,決定對吉爾達公司進行預重整,並確定浙江嘉瑞成律師事務所擔任預重整管理人。預重整期間由管理人監督,債務人保持繼續營業,實現債務人資產保值增值。2017年2月28日,吉爾達公司委託溫州華明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溫州華欣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全部資產和負債進行專項審計和評估。截至2017年2月底,吉爾達公司資產帳面價值2.58億元,評估諮詢價值3.56億元。帳面負債6.83億元,其中短期借款6.51億元,涉及銀行15家,擔保企業11家;或有債務3.12億元,為星創鞋業、吉爾康鞋業等9家企業提供擔保,涉及12家銀行機構

【審理情況】

2017年5月11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溫州中院)對吉爾達公司進行訴前登記,案號為(2017)浙03引調1號。2017年12月19日,溫州中院認為,吉爾達公司的債權債務情況經審計機構審計,也經溫州市人民政府組織啟動預重整程序,無法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事實清楚,具備破產原因。吉爾達公司主營業務經營狀況良好,行業前景健康,品牌價值較高,且已有重整投資人承諾支持重整計劃,具備重整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故作出(2017)浙03破申4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吉爾達公司的重整申請。2017年12月20日,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2017年12月22日,決定準許吉爾達公司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2018年1月25日,同意管理人聘用溫州華明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進行財務工作。2018年2月7日,溫州中院召開吉爾達公司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會上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組、職工債權組、普通債權組、出資人組均表決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債權人申報債權金額909989278.62元,確認債權額896866797.5元,普通債權清償率9%,職工債權清償率100%。2018年2月8日,溫州中院認為,出席會議的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債權的債權人組、普通債權人組的債權人均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均佔該組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出資人組、職工債權人組對重整計劃草案均已全體表決通過,故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裁定批准吉爾達公司重整計劃,終止該公司重整程序。

典型意義

1.確定進入預重整企業的考量條件,篩選具有預重整價值的企業

為避免浪費有限的社會資源,應對哪些困境企業值得預重整進行具體考量。基本考量條件包括債務人企業自身的財務狀況、區域影響力,債務人企業重整生存的價值體現,債務人企業所處行業的前景,潛在的投資者及不穩定因素,債權人利益最大化、社會效益等。吉爾達公司是中國皮革工業協會重點骨幹企業、浙江省一級鄉鎮企業、浙江省工業企業最佳經濟效益單位,連續五屆獲得「中國真皮鞋王」等稱號,是鹿城區功勳企業和納稅大戶。2015年產值10億元,納稅908萬元;2016年產值11.18億元,納稅1857萬元,員工1000餘人。吉爾達公司具有較高的企業價值及品牌價值,對其進行預重整,將使債權人利益最大化,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

2.構建以政府為主導、府院良性互動的預重整機制

預重整制度雖兼具私力救濟的性質,但基於政府的功能及對危機企業幫扶處置中所發揮的作用,預重整若沒有政府的牽頭及參與,在我國現行狀況下或將難以有序推進,這是由我國政府管理職能和公信力、協調力所決定的。為此,各級政府應在預重整中起主導作用。吉爾達公司預重整案中,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當地政府啟動預重整程序,並指定入選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冊的中介機構負責具體工作;法院對相關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定期協調解決預重整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同時,由於預重整是一項創新工作,涉及司法的方方面面,法律空白點多,沒有現成的法律法規可以參照,溫州中院提前介入預重整工作,充分發揮法院的審判職能,加強與市處置辦及吉爾達公司管理人等部門、機構的協調工作,就預重整與司法重整程序銜接、戰略投資人引進方式、重整計劃草案預表決等重大事項進行深入探討,提前預判研究,提出專業意見和建議,有力推動吉爾達公司預重整工作。

3.做好預重整司法備案等工作,實現預重整轉司法重整的「無縫」對接

預重整制度區別於債務人私力救濟的核心優勢在於:預重整程序中的談判成果可以也應當通過重整程序得到固化,並約束所有債權人。

預重整轉破產重整時,要保證三方面的銜接:一是預重整司法備案的銜接。浙江高院2013年出臺的《關於企業破產案件簡易審若干問題的紀要》,對企業破產案件預登記進行了規定,可以作為預重整備案的參考依據。2017年5月11日,溫州中院對吉爾達公司進行訴前登記,進行預重整司法備案,案號為(2017)浙03引調1號。二是管理人等機構的銜接。預重整期間,管理人前期已做大量工作,對企業財務、經營狀況等均比較了解,且與債權人進行了充分溝通,保證管理人等機構的延續,有利於預重整工作的順利推進。在吉爾達公司預重整階段,市政府通過由債務人推薦並徵求主要債權人意見的方式確定由浙江嘉瑞成律師事務所擔任吉爾達公司預重整管理人。為保持重整工作的連續性和一致性,溫州中院受理案件後指定由浙江嘉瑞成律師事務所擔任臨時管理人,並經債權人會議表決確認後,確定由其繼續擔任管理人。預重整階段的工作成果包括審計報告等帶入重整階段,從而大大縮短審理時間。三是債權人承諾的銜接。債權人在預重整期間對重整計劃草案所做的承諾應不可反悔,債務人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後,預重整期間的相關承諾同樣具有拘束力。在吉爾達公司預重整階段,溫州中院指導管理人召集債權人進行重整計劃預表決,債權人承諾在預表決票中的表決效力帶入正式的重整階段,固定了一部分債權人的贊成票,從而促使重整計劃的順利通過。

4.做好審執協同配合,合理維護債權人利益,化解債務人企業擔保鏈風險

在預重整階段,吉爾達公司由於深陷擔保圈陸續被多家銀行起訴,導致銀行帳戶、固定資產被法院查封、凍結,如法院繼續執行,將導致吉爾達公司無法正常生產經營。因此,經過法院審執部門協同配合,採取對吉爾達公司資產總體上暫緩執行、個別資產優先處置的原則,區別對待吉爾達公司的資產。仔細甄別篩選吉爾達公司的資產,在金融債權人的監督下,通過執行和解、司法拍賣等方式處置了吉爾達公司間接投資的股權,化解了吉爾達公司極其複雜的8000萬元債權債務糾紛;處置了部分廠房,部分優先債權獲得清償。同時,經與各擔保企業和債權銀行協商,達成暫緩擔保責任和債權追究的一致意向,防止擔保鏈風險進一步蔓延和擴散。對吉爾達公司的保證人釋法明理,促使保證人參與重整工作,從而產生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共同參與協商解決債務的清償方案。

本案作為民營企業預重整案例,在探索推行庭外重組與庭內重整制度的銜接方面具有典型意義。該案首推預重整司法備案,確保管理人、審計等機構的銜接及債權人承諾的延續,靈活運用執行手段最大限度保留企業價值等系列創新舉措,為法院司法權與政府行政權在危機企業幫扶救助中的相互配合提供參考範例。

NO.3

河田集團有限公司

預重整案

【受理法院】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河田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田公司)成立於1998年,公司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為8988萬元,主要從事服裝生產和銷售,前身高邦集團有限公司是溫州知名服裝企業,後因受擔保鏈影響、不動產投入失度、公司擴張過快等,出現債務危機而導致流動資金斷裂,主營業務受到較大衝擊。河田公司的主要資產中有爛尾多年的在建工程,並且涉及工程款糾紛,處置難度大,如果進行破產清算,不利於維護品牌價值和提高債權人的清償率,並會造成公司上下遊供應鏈員工失業,影響社會穩定。因此,溫州中院收到債權人對河田公司提起的破產清算申請後,與債權人、債務人、溫州市鹿城區風險企業幫扶和銀行不良貸款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鹿城區處置辦)進行溝通後,提前介入對河田公司展開對接幫扶。

2019年8月1日,鹿城區處置辦下發通知,受理河田公司預重整申請,啟動河田公司預重整程序。2019年8月14日,溫州中院立(2019)浙03引調32號案件,對河田公司預重整案進行法律指導和監督。2019年9月11日,經公開評選確定北京德恆(溫州)律師事務所擔任河田公司預重整的管理人。2019年12月20日,溫州中院現場指導監督河田公司預重整案第一次債權人會議。2020年1月3日,河田公司重整計劃草案經債權人預表決通過。

【審理情況】

2020年1月10日,河田公司以其無法清償到期債務,且資不抵債,但存在重整可能性為由向溫州中院申請重整。經審查,溫州中院認為,河田公司的債權債務情況經審計機構審計,且經鹿城區處置辦組織啟動預重整程序,無法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事實清楚,具備破產原因。河田公司作為債務人申請重整,申請人主體適格。河田公司有一定的品牌價值,具有挽救價值,並有意向投資人承諾參與重整,具備重整的可能性,故於2020年1月14日裁定受理河田公司重整申請,並指定北京德恆(溫州)律師事務所擔任河田公司管理人。2020年2月2日,溫州中院在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發布網絡第一次會議公告。在獲得各債權人同意與支持的情況下,2020年2月18日,河田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債權人會議通過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順利召開,會議表決通過《河田公司重整計劃草案》。2020年1月19日,經公開競價,管理人成功招募河田公司重整投資人。2020年2月21日,溫州中院批准重整計劃並終止河田公司重整程序,僅用時39天即重整成功,確保全體債權人的權益未因疫情受任何影響。

典型意義

1.本案是優化營商環境的典型案例,最大程度發揮預重整制度優勢,有效提升辦理破產回收率指標。

預重整的制度優勢在於通過前期梳理困境企業債權債務關係和談判等方式引進戰略投資者、擬定重整計劃草案、召開已知債權人會議等一系列工作,降低隨後的重整程序給困境企業帶來的時間成本和管理成本,有效縮短困境企業進入重整程序後的審理時長,提高企業破產案件的審理效率和重整的成功率。在河田公司預重整轉重整案中,重整程序中的核心步驟,即債權審核、資產審計評估、重整計劃制定、表決和通過等,已經在預重整程序中完成。進入重整程序後,該案實現預重整轉重整的「無縫」對接,包括預重整司法備案、管理人以及債權人承諾的銜接。其中,債權人承諾的銜接是指債權人在預重整期間對債務清償方案所做的承諾應不可反悔,債務人進入重整程序後,預重整期間的相關承諾同樣具有拘束力。在河田公司預重整階段,溫州中院指導管理人召集債權人進行重整計劃預表決,債權人承諾在預表決票中的表決效力帶入正式的重整階段,固定了大部分債權人的贊成票,從而促使重整計劃的順利通過。河田公司案件從受理、公告、確定債權人會議時間到通過重整計劃,審理時間僅用了39天,遠遠少於同類型的重整案件,避免了對河田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的幹擾,實現債權人、債務企業、擔保企業等各方價值利益的最大化。在營商環境辦理破產指標評價體系下,本案通過預重整制度有效提升審判效率、降低時間成本,回收率指標數據目前居全市首位。

2.本案系溫州首例使用該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召開的債權人網絡會議,為做好疫情期間線上重整工作提供範本。

溫州中院裁定受理河田公司破產重整申請後數日,全國進入抗擊疫情的特殊時期,原定的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無法在線下召開。為不影響重整進程的推進,溫州中院遂決定採取網絡會議的方式召開河田公司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並於2月2日在重整信息網發布以網絡會議方式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公告,同時由管理人做好債權人通知和會議測試等會前準備工作,確保全體已知債權人的與會權利,並獲得各債權人同意與支持。最終,本次會議在全體債權人均登錄網絡會議參會的情況下順利召開,各表決組均表決通過了重整計劃草案。這是溫州首例使用該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召開的債權人網絡會議。在抗擊疫情的特殊時期,使用線上網絡會議助力對抗新冠肺炎疫情,其優點更加明顯:一是積極響應政府疫情防控政策。召開線上債權人會議,利用網際網路代替人員的流動,優化會議信息的溝通模式,減少人員流動聚集和不必要的出行,節省時間,更好地維護了債權人的利益。二是債權人會議成本的節約。節約債權人成本,包括債權人參加現場會的交通、住宿等費用和時間成本;節約會務成本,包括會務材料列印、會議場地等成本。三是會議數據信息化。債權人會議數據存儲在最高法院專有雲環境,系統滿足防入侵、防篡改、防洩漏等三級要求,會議視頻及文件保存於電子案卷內。這無形中增加了檔案的利用價值和利用效率,並且數位化檔案不會因為重複性利用而失效,更加經濟和環保。管理人可以隨時登錄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查看會議數據;會後,債權人可以隨時查看本次會議的文件信息,為債權人查閱會議資料提供便利。可以說,本案是抗「疫」時期下法院利用網際網路技術,打破空間限制、升級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嘗試,為做好疫情期間線上重整工作提供了範本。

3.本案是踐行府院聯動機制的成功案例,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雙贏。

溫州模式下的預重整制度的最大特點是構建了以政府為主導、法院指導監督、管理人具體參與的良性互動機制。基於政府的功能及對危機企業幫扶處置中所發揮的作用,本案由鹿城區處置辦牽頭主導,對預重整工作定期組織協調,與各方共同解決預重整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溝通主要債權人並取得關鍵同意票。溫州中院提前介入預重整階段的法律指導與監督工作,加強與鹿城區處置辦及河田公司管理人等部門、機構的協調工作,就預重整與重整程序銜接、戰略投資人引進方式、重整計劃草案預表決等重大事項進行深入探討,提前預判研究,提出專業意見和建議,力推河田公司預重整工作。管理人負責組織審計工作,製作債務人財務報告,組織主要債權人會議,招募戰略投資人,起草預重整計劃草案等,並向政府、法院、主要債權人會議匯報工作。在這種良性互動機制下,本案順利解決了重整投資人的引進和債權人通過預表決兩大關鍵問題,為最終的成功重整奠定堅實基礎。本案中,河田公司共有18戶債權人,申報債權總額共計8.2億餘元,最終確認債權7.8億餘元,其中抵押及質押債權額為5340萬,工程款債權577萬元,普通債權7.2億餘元。引入重整投資人後,河田公司的債權得以有效化解,品牌價值得以保留,現有資產得以盤活,資產處置僵局得以有效化解,普通債權人清償率從清算條件下為零提升至2.4%,多方權益得到最大保障,同時也促進了當地經濟發展和社會秩序穩定,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雙贏。

NO.4

溫州市鹿城森狼鞋業有限公司重整案

【受理法院】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浙江溫州鹿城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門支行(以下簡稱農商銀行)

被申請人:溫州市鹿城森狼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森狼公司)

【基本案情】

森狼公司設立於1992年2月10日,註冊資本500萬元,系有限責任公司,登記機關為溫州市鹿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14年10月8日,農商銀行以森狼公司未履行生效判決為由,向鹿城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查明,森狼公司名下僅有坐落於中國鞋都產業園區三期34號地塊的房產,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且上述房產已設立最高額為3022萬元的抵押擔保,而鹿城法院已立案執行的案件標的額為6498萬餘元,其資產已明顯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經農商銀行同意,鹿城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中止對森狼公司的執行,並將相關材料移送進行破產審查。

【審理情況】

鹿城法院於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溫鹿破(預)字第35號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對森狼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並於同日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2015年9月11日,森狼公司向管理人移交財產、印章、帳簿和文書等資料。因森狼公司承租人之一森林狼公司與其名稱只相差一字,且森狼公司部分帳冊不明,鹿城法院三次將逃廢債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審查。根據鹿城公安分局的反饋結果,判定森狼公司不存在逃廢債情形。2018年5月4日,鹿城法院作出(2015)溫鹿商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確認森狼公司債權人的無爭議債權總額1.06億元。

2019年5月23日,森狼公司抵押權人以有投資人願意出資重整,可使債權人利益最大化為由,申請對森狼公司進行重整。鹿城法院於2019年5月24日作出(2015)溫鹿商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對森狼公司的重整申請。

2019年9月19日,鹿城法院召集森狼公司債權人召開第四次債權人會議。債權人會議依照債權分類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了分組表決,並設出資人組對涉及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進行表決。有特定財產擔保的債權表決組、稅收債權表決組、出資人組等均對重整計劃草案決議通過。2020年3月23日,鹿城法院作出(2015)溫鹿商破字第34-3號民事裁定,裁定批准森狼公司的重整計劃草案,終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義

1.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逃廢債線索,切實打消債權人的顧慮,為企業重整掃除障礙

森狼公司承租人之一森林狼公司與其名稱只相差一字,且森狼公司部分帳冊不明。即使森林狼公司有意願出資對森狼公司進行重整,債權人仍有顧慮,高度懷疑股東藉助破產程序逃廢債。為此,鹿城法院多次約談股東,督促股東提交帳冊,指導管理人查清財產去向;收集整理債權人、管理人提供的逃廢債線索,並三次移送公安審查。通過不斷強化與公安機關的部門聯動,善於藉助權威外力幫助、輔助判斷案涉企業的誠信度。根據公安機關反饋的結果,鹿城法院判定森狼公司不存在逃廢債,債權人也消除了顧慮。在召集債權人三次召開債權人會議及充分聽取、吸收各方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鹿城法院根據其制訂的破產企業差異化司法處置規程,積極引導債務人進行重整。

2.適時靈活地將破產清算程序轉為重整程序,實現各方主體利益的最大化

在判定森狼公司是一家誠信企業的基礎上,鹿城法院引導其適用不同的破產程序。在原破產清算程序中,管理人擬分別處置廠房、機器設備、商標等資產,但此舉不但費時費力,而且不利於債務人財產價值最大化。而森狼公司原承租人森林狼公司已按照外商要求對承租的廠房升級改造,由同類型企業利用現有廠房繼續生產經營,不僅可以實現資源的最大化利用,也有助於債務人財產的保值增值。在抵押權人支持森狼公司進行重整後,管理人通過多種渠道公開招募投資人,最終確定原承租人森林狼公司為最佳投資人,由其出資對森狼公司進行重整,在原廠房、機器設備、商標的基礎上提升森狼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產品價值,確保森狼公司存續且恢復持續盈利能力。本案資產處置方式也從拍賣實物資產調整為拍賣重整計劃所涉權益,既加快了資產處置的速度,又節省了清算狀態下房產流轉所產生的稅費、原承租人因搬遷廠房產生的費用,使各方主體的利益均實現最大化。經估算,普通債權清償率從清算條件下的8.5%提升至重整條件下的16%-17.7%之間。

3.充分尊重債權人會議意思自治,表決決議是否對個別款項進行專項審計

經管理人審核,森狼公司有3820萬元的銀行借款差額未入帳。因該筆款項支出最早可追溯至2007年,未在原審計範圍內,管理人無法對該筆款項作出法律認定。如需進一步查清該差額形成的原因,則需進行專項審計,由此必將產生一筆不菲的審計費用。為此,鹿城法院責令森狼公司股東向債權人會議作出說明,由債權人對其說明的合理性進行判斷。在此基礎上,由管理人提交債權人會議決議是否進行專項審計。經表決,債權人會議決議不審計。對於個別款項是否進行審計的決定權交與債權人,系破產程序尊重作為決策機構的債權人會議意思自治的一種體現,也節約了審計費用,避免債權人可獲清償金額的消極損失。

4.合理延長表決時間,保障債權人表決權利

本案原承租人森林狼公司與森狼公司存在長期租賃合同關係,又出於「傍名牌」的意圖,登記了與債務人僅一字之差的名稱,無端引發債權人諸如二者是否系關聯企業、是否涉嫌逃費債的猜疑。即使法院先後三次向公安機關移送逃廢債線索,公安機關均未立案,債權人仍持有一定成見。考慮到普通債權表決組中部分債權人系金融機構,受限於其內部審批流程等因素的制約,鹿城法院給金融機構保留充分時間對表決事項進行研判,由其對重整事宜進行充分的法律風險評估和可行性分析。在收齊表決票後,鹿城法院根據表決結果審慎作出認可重整計劃的裁定。

NO.5

溫州騰旭服飾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受理法院】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債務人溫州騰旭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旭公司)因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罪被立案偵查,法定代表人徐雲旭、股東潘銀妹出逃,大部分管理人員陸續被刑事拘留,除溫州服裝發展大廈園區存在大量承租企業需要繼續進行物業管理外,其他經營業務均已停止。

該公司現有財產為房地產:1.甌海經濟開發區東方南路50號,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面積合計37094.21㎡,用途為工業用地,土地使用權終止日期2055年8月1日,其中使用權證號為溫國用(2009)第68910號使用權面積27888.63㎡,溫國用(2009)第141277號使用權面積9205.58㎡。房屋建築面積合計76211.51㎡,所有房產均已抵押給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甌海支行。2.鹿城區藤橋鎮石埠村沙裕工業區6號,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面積為3027.22㎡,用途為工業用地,土地使用權終止日期2049年5月2日,使用權證號為溫國用(2004)第1-2822號。房屋建築面積4741.39㎡,所有權證號為溫房權證鹿城區字第224454號,現在仍由原承租人溫州市華傑測繪儀器有限公司承租使用;房產原抵押給建設銀行溫州分行(現債權已轉讓給中國信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經了解,騰旭公司建造騰旭工業園,並申報立項「年產800萬件男女外貿服飾建設項目」,成立「浙江省溫州服裝產業技術創新服務平臺」,吸引服裝企業進駐騰旭工業園區,即租用騰旭工業園區廠房、車間及宿舍。2014年,騰旭公司因涉嫌騙取出口退稅,騰旭工業園區無人管理。2014年5月,另一股東徐陳義接手管理,並保留17名職工,對騰旭工業園區進行管理。

【審理情況】

2016年3月24日,甌海法院作出(2016)浙0304民破2號民事裁定書,受理申請人吳海裡對被申請人騰旭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

2016年4月21日,管理人接管騰旭公司時,承租人達100戶。鑑於承租企業眾多,其中不乏優質企業,立即讓其騰空既不利於承租企業發展和維穩工作要求,也不利於案件處理,故暫保持原租賃狀態。同時,與承租人籤訂新的租賃合同,設定騰空條款,保障後續處置工作的進行。

2016年7月28日,甌海法院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裁定確認潘德道等26位債權人的36筆債權,共計金額為571164099.26元,並對該公司破產財產處置進行表決。表決後,由管理人著手開始對騰旭公司名下的100多位租賃戶逐步進行騰空,並將涉案房產通過阿里拍賣平臺公開拍賣。2017年3月14日,經61次競價,最終由溫州市甌海經濟開發區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1.94億元競買成功。2018年1月3日,甌海法院再次裁定確認金魯安等26位債權人的28筆債權。2018年6月8日,該院裁定宣告騰旭公司破產。

2019年12月28日,管理人向甌海法院提交分配方案,載明參加本次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人共計45戶,債權總額為779766754.67元。其中:有特定財產擔保的債權2戶,債權金額為366219932.72元;勞動債權14戶,債權金額為352596.50元;稅收債權2戶,債權金額為33625789.56元;普通債權33戶,債權金額為379568435.89元。設定擔保的財產變價所得為207670000.00元:1.甌海經濟開發區東方南路50號房產變價金額為194400000.00元;2.鹿城區藤橋鎮石埠村沙裕工業區5號廠房變價金額為13270000.00元。未設定擔保的財產變價所得為13701995.87元:1.接管貨幣3301507.98元;2.廢舊固定資產變價金額162000.00元;3.浙C19392的金龍牌大型普通客車變價金額為65000.00元;4.2016年3月27日至2017年4月14日租金和管理費收入8922311.81元;5.管理人銀行帳戶存款利息:1251176.08元。綜上,可供分配的破產財產總額為221371995.87元。經審查後,甌海法院裁定認可通過《騰旭公司破產財產分配方案》。2019年12月31日,該院裁定終結騰旭公司破產程序。

溫州市甌海經濟開發區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競得騰旭公司名下的位於溫州市甌海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方南路50號工業廠房後,設立溫州市國家大學科技園。2017年12月,溫州市國家大學科技園孵化器晉升為國家級企業孵化器。2019年1月,大學科技園面積擴容至18萬平方米,浙江大學溫州研究院落地甌海,且科技園內兩家企業核心團隊人員的研究成果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現在大學科技園以數字經濟、智能裝備、新材料、生命健康、新時尚、現代服務業六大產業為導向,集聚入駐科技型初創企業381家,其中數字經濟產業方向企業226家,智能裝備產業方向企業48家,新材料產業方向企業27家,生命健康產業方向企業33家,新時尚產業方向企業2家,現代服務業31家,產業雛形初步形成。

典型意義

本案是淘汰落後產能,快速處置殭屍企業財產,促進工業土地轉型科研創新基地的典型案例。

騰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涉及騙取出口退稅案,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股東潘銀妹、徐雲旭隨即出逃,公司名下的騰旭工業園區無人管理,自停產停業至破產案件受理時的閒置時間長達2年。

騰旭公司於2016年3月24日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後,直至2017年3月14日由管理人通過阿里拍賣平臺成功出讓工業土地,僅用時一年時間內就將閒置的廠區予以轉讓,並由溫州市甌海經濟開發區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成功競買,打造成全新的科研創新基地。

NO.6

溫州市中原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重整案

【受理法院】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葉長春、黃煜仁、溫州市龍灣龍旺牆體材料有限公司、溫州市甌海梧田蒙恩建築材料經營部。

被申請人:溫州市中原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原建築公司)。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13日,申請人黃煜仁、溫州市甌海梧田蒙恩建築材料經營部以中原建築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由,向龍灣法院申請對中原建築公司進行破產清算。另外,依據申請人溫州市龍灣龍旺牆體材料有限公司申請,龍灣法院執行部門作出(2016)浙0303執813號《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決定書》,決定對中原建築公司移送破產審查;依據申請人葉長春申請,鹿城法院執行部門作出(2017)浙0302執3717號《移送破產審查決定書》,決定對中原建築公司移送破產審查。

2019年3月4日,龍灣法院裁定受理中原建築公司重整一案,後通過搖號方式指定北京德恆(溫州)律師事務所擔任中原建築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經調查發現,中原建築公司持有建築資質一級認證證書,且中原建築公司及項目公司有員工近100人,項目公司有多個項目尚未竣工結算。依據中原建築公司股東鄭進明申請,管理人於2019年5月29日將中原建築公司由破產程序轉為重整程序的申請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表決並獲通過。2019年9月16日,依據管理人申請,龍灣法院作出(2019)浙0303破12號之二民事裁定書,裁定自2019年9月16日起對中原建築公司進行重整。

管理人於2019年10月9日分別在《溫州商報》及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上刊登《溫州市中原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重整投資人招募公告》,並於2019年11月4日至2019年11月5日期間在淘寶網司法拍賣平臺進行公開競價招募重整投資人。經公開競價,重整投資人將以競拍成交價14067600元對中原建築公司進行重整。

2019年12月25日,管理人將《重整計劃草案》提交中原建築公司第二次債權人會議表決。該《重整計劃草案》載明普通債權首次分配清償率為3.47%;投資人權利為取得中原建築公司100%股權,該股權轉讓的範圍僅包含中原建築公司的資質,其餘資產由管理人另行處置;中原建築公司名下原有未完工工程項目由管理人繼續負責處理,中原建築公司名下掛靠項目由掛靠人繼續負責處理,投資人有義務配合蓋章、開票等,但產生的債權債務與投資人及重整後的新中原建築公司無關等內容。經表決,該重整計劃獲得高票通過,出資人組、職工債權組、稅款債權組100%表決通過,同意該重整計劃的普通債權組人數比例為87%,代表的債權額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比例為79.99%。後依管理人申請,龍灣法院於2019年12月26日裁定批准中原建築公司重整計劃並終止重整程序。

【審理情況】

2019年9月16日,龍灣法院裁定自2019年9月16日起對中原建築公司進行重整。

2019年12月24日,龍灣法院裁定確認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龍灣區稅務局、溫州市金億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等67位債權人的債權以及周琴輝等61位職工債權,確認債權金額合計211258859.41元。

2019年12月26日,龍灣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並終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義

該案辦理中,龍灣法院積極作為、管理人認真履職,創新運用多項舉措,僅用時9個多月實現企業涅槃重生,相關的解決思路及具體做法,對於保護民營企業經營權、財產權,激活企業無形資產價值,建立良好市場退出機制,均具有重要的參考借鑑意義。

1.創新採用剝離式重整模式,變現破產建築企業資質的價值。

一旦中原建築公司破產清算,其二十多年苦心經營所取得的資質、商譽等無形價值都將歸零,且未完工項目較多,導致隱性債務風險較大,如果用傳統的存續型重整模式,很難吸引到投資人,故確定採用剝離式重整模式:保留債務人的主體資格主業資格,將非主業資產剝離處置,充分發揮主業資格價值,並基此引入投資人提供償債資金進行償債,管理人則以出售「殼資源」取得的收入和其他資產的價值進行償債。剝離式重整通過將破產建築企業資質的價值變現,從而增加企業財產,大大提高債權回收率。

2.藉助淘寶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公開招募「殼資源」投資人,充分發揮市場的價值發現功能。

管理人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刊登重整投資者招募公告,註明將藉助淘寶網絡司法拍賣平臺以公開競價的方式確定「殼資源」投資人。實踐證明,通過網際網路公開招募戰略投資者,既保證戰略投資人招募的公平透明,又能夠加大宣傳力度,為招募工作提供更為寬闊的平臺、吸引更多的投資者。此次中原建築公司在淘寶網以競價方式公開招募投資人,有11人報名,經過139次競價、102次延時,最終以14067600元成交,溢價近千萬元,溢價率286.06%。

3.在保證項目竣工驗收的前提下,充分行使管理人合同解除權,避免隱性債務風險。

針對中原建築公司眾多掛靠項目,為了實現債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及社會效果最優化,一方面,與繼續履行與掛靠項目負責人獨立核算的約定,並取得重整投資人同意配合辦理後續竣工驗收手續的承諾,為掛靠項目順利竣工、驗收提供條件;另一方面,及時發函告知掛靠方,解除中原建築公司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避免其掛靠項目產生新的債務,最大限度減少隱性債務風險,有效防止債務人重整後再次陷入困境。

NO.7

洞頭國際大酒店開發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受理法院】溫州市洞頭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洞頭國際大酒店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際大酒店)

【基本案情】

國際大酒店系一家民營有限責任公司,於2005年10月25日登記註冊,註冊資本為3000萬元,主要經營範圍為開發銷售產權式酒店(限洞頭國際大酒店項目)。後因該公司資金鍊斷裂,無法正常支付工程款,施工方自2011年9月份起停工,只完成主體結構,配套設施工程、裝飾工程尚未施工。截至2016年3月,該公司的資產負債表顯示負債約1.2億元,且絕大部分為到期債務,而公司全部資產僅為總建築面積51512平方米的公寓式酒店一幢,其中套房380套,已出售108套,爛尾已久。此外,眾多購房戶因房屋遲遲未能交付,長期上訪,嚴重影響地方社會穩定。國際大酒店項目已成為名副其實的殭屍項目。2016年7月15日,國際大酒店以無力償還到期債務為由向洞頭法院申請破產重整。

【審理情況】

2016年7月22日,洞頭法院依法作出(2016)浙0305民破1號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國際大酒店的破產重整申請,並提請溫州中院採用電腦搖號的公開方式選取北京德恆(溫州)律師事務所、中匯會計師事務所(聯合管理人)為國際大酒店聯合管理人。經中匯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產負債清查審計報告顯示,該公司截止2016年7月22日的資產清查審計值總額為96012766.86元,負債清查審計值總額為146700757.59元,所有者權益清查審計值總額為-50687990.73元,已明顯資不抵債,股東權益顯然為0。考慮到國際大酒店情況複雜,涉及購房戶人數眾多,重整難度很大,洞頭法院立即與管理人及債務人共同就案件多次溝通,充分了解並反覆推演可能出現的突發情況及妥當的應對方案,力求案件審理節奏能夠做到有條不紊。同年9月9日、9月11日,洞頭法院在《溫州日報》《法制日報》刊登債權申報公告。同年10月18日,洞頭法院主持召開國際大酒店公司第一次債權人會議。除審核申報債權、覆核異議債權、應對破產衍生訴訟外,管理人通過各種渠道收集戰略投資人信息並向溫州本地及省內160多家酒店投資管理公司寄送招募資料,以期通過市場化的途徑招募戰略投資人。但鑑於國際大酒店已負債1.45億元,核心資產僅為位於洞頭區新城區三期五號地塊的洞頭國際大酒店項目,雖該酒店主樓已結頂,配套設施工程、裝飾工程卻尚未開始施工,投資者都持觀望態度,導致重整工作停滯不前。

洞頭法院與管理人調整思路,針對潛在的投資者持續跟進、深度挖掘,終於成功招募到既順應區旅遊發展定位、又契合企業發展前景的合適戰略投資人,並在投資者、債務人、購房戶以及各債權人這場長期拉鋸戰中逐步轉劣勢為優勢,變被動為主動。因投資者對破產重整能否有效隔斷重整企業的歷史債務存在極大顧慮,主動提出希望法院將破產重整轉為破產清算,經各債權人同意,洞頭法院於2018年12月29日裁定終止國際大酒店重整程序轉為破產清算,並於同日主持召開第二次債權人會議,裁定確認120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共計145034229.7元,並對該會議通過的《國際大酒店開發有限公司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予以認可。現國際大酒店已重新恢復施工,並於2020年10月1日投入使用。

典型意義

1.發揮主觀能動性,股權解凍走出新路子

國際大酒店因股東個人負債引發的訴訟糾紛,致使其股權在洞頭法院受理破產重整申請時已被其他兩個法院先後凍結,股權拍賣工作受阻。《企業破產法》對此並未作出明確規定,洞頭法院申請省高院及麗水、溫州兩地中院協調股權解凍未果。若股權不能解凍,將導致案件無法重整下去,如同棋面陷入僵持之局。後因慶元法院續凍稍有遲延,首凍法院輪為鹿城法院,洞頭法院抓住時機、反覆協調,請首凍法院將股權予以拍賣以此推進破產重整事宜。雖股權價值為負數,但拍賣一直延續競價到100餘萬元,後續又做通競買人工作,終於讓投資者取得該部分股權,盤活了破產重整的整個棋面。

2.平衡各方權益,分配比例效果最大化

該案存在債權結構複雜、優先債權的分配順序衝突的問題,特別是108戶產權式酒店購房戶內部存在全額付款和部分付款的區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第二條 「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之規定,如果對108戶購房戶認定是投資性購房及近半購房戶的付款未達到批覆規定的大部分款項標準的,則破產財產分配的順序次於其他優先權人,其分配所得金額僅為投資額的40%,勢必如同「蝴蝶效應」,引發群體對抗、集體上訪現象,更會嚴重影響投資者的招募工作。為了避免出現上述情況,在破產財產分配中更注意考慮社會安定、兼顧公平等因素。從立案開始,洞頭法院就主動與各債權人進行深入溝通,耐心安撫其情緒,既保障其利益,又兼顧案件進展,一戶一戶做通工作,最終各優先債權人放棄小部分權益,促使所有債權人同意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各類優先債權的分配比例達到95%,取得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3.依託府院聯動,破產羈絆逐項掃除

洞頭法院充分發揮政府與法院協調機制的優勢,以常態化工作平臺有針對性地指導個案。對於投資人的選定,洞頭法院堅持「不將就、不放棄」理念,積極對接地方黨委政府,定向選擇符合洞頭旅遊經濟發展前景且實力過硬的投資者。對於破產財產處置中不斷湧現的新問題,提供精細化司法服務,避免「一錘子買賣」,如爛尾樓處置後的消防驗收新舊標準不一致,積極爭取黨委政府支持,主動報告案件審理情況,多次協調促成府院聯動會議召開。2018年12月15日,洞頭區委書記王蛟虎、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葉海峰一行專門赴廣西北海辦公,與投資者洽談的爛尾樓處置問題,當場與區消防、住建部門協調,以實際行動向投資人承諾區政府會解決相關後續問題,給投資人吃下一顆「定心丸」。

一個沉寂多年之久、影響市容景觀的國際大酒店殭屍項目,終於被重新激活進而實現精彩蝶變。該案既保障了地方社會穩定和諧,為洞頭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工作贏得了一個較為漂亮的項目分,也終結了作為全國唯一以縣域命名的國家4A級旅遊景區沒有五星級酒店的窘境,對打造「國際旅遊島」起到了較好的促進作用。

NO.8

溫州市聖雅氏實業有限公司重整案

【受理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溫州市聖雅氏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聖雅氏公司)。

【基本案情】

聖雅氏公司於2005年6月24日在原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設立,系製造銷售服裝、針織面料的外國自然人獨資企業。2015年始,聖雅氏公司陸續出現債務危機,不斷被債權人起訴,截至2018年9月聖雅氏公司期末資產總額52901283.20元,負債總額65012056.19元,淨資產總額-12110772.99元,已出現資不抵債、企業資產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的情形。2018年10月25日,聖雅氏公司向瑞安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審理情況】

2018年10月25日,經聖雅氏公司申請,瑞安法院作出(2018)浙0381破申28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聖雅氏公司破產清算,並於11月1日作出(2018)浙0381破246號決定書,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師事務所為管理人。12月18日,瑞安法院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管理人向債權人匯報了聖雅氏公司情況,並提請債權人會議審核各債權人的債權,同時聖雅氏公司股東表達了對企業進行重整拯救的想法。2019年3月30日,管理人與意向投資人籤訂《重整投資協議書》。4月2日,意向投資人向管理人帳戶支付800萬元履約保證金。4月5日,瑞安法院作出(2018)浙0381破24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確認本案5戶6筆總額為95394307.94元的無爭議債權。4月9日,經債務人申請,瑞安法院作出(2018)浙0381破246號之一民事裁定書,裁定聖雅氏公司進入重整程序。此外,債權人全票通過意向投資人提出的《重整計劃(草案)》,並要求通過公開競價方式明確重整投資人。4月24日,瑞安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向瑞安法院發出《關於聖雅氏公司重整戰略投資人資格拍賣的函》,對投資人資格競拍的競拍人設置準入條件。7月6日,聖雅氏公司重整投資人資格作為競價的標的在線下進行公開拍賣,最終以6800萬元成交。7月18日,管理人將明確重整投資人資格後的重整計劃向瑞安法院提請裁定批准。8月9日,瑞安法院作出(2018)浙0381破246號之二民事裁定書,裁定批准聖雅氏公司的重整計劃,並終止聖雅氏公司重整程序。9月9日,聖雅氏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權變更登記完成。

典型意義

1.以意向投資人為「假馬」,最大化重整資產價值

重整投資人招募一直是破產重整程序中的難題,因為大多數破產企業自身存在諸多問題,單純通過公開拍賣等形式引入投資人很可能會帶來後續諸多糾紛,尤其在投資人未經盡職調查的情況下,容易就糾紛矛頭指向管理人與法院。

「假馬」一詞來源於一項捕獵技術,指為了有效獵殺,獵人會隱藏在一匹真馬或似馬道具背後進行潛伏並悄悄接近獵物,用作掩護獵人的這匹馬兒(無論是真馬還是道具),就被稱為「假馬」。在破產案件中,「假馬」指自願作為兜底投資人的意向投資者,管理人可以尋找「假馬」作為重整投資人的試水者,承擔填補信息的成本及公開競價帶來的風險。「假馬」意向報價基於「假馬」對債務人的盡職調查結果,但「假馬」其本身也應當有意願與實際能力作為重整投資人,並有可能成為最終重整投資人。

本案中,意向投資人了解債權人、債務人重整意向後到破產企業調查時,充分向其披露了重整的收益與風險,最終由管理人與其籤訂投資意向書,並製作以意向投資人為「假馬」、以公開競價方式選任最終投資人的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規定意向投資人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取得重整戰略投資人資格的權利,該方案經債權人會議通過後,以重整投資人資格為標的啟動競價程序,最終由意向投資人競價成功,「假馬」成為「真馬」。2019年8月9日,瑞安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草案並終止重整程序,意向投資人成為最終重整投資人,本案普通債權人的清償率也由5.31%提升為20.66%,實現投資人利益與債權人利益的雙贏。本案引入意向投資人作為「假馬」的方式,既保障了投資人招募的順利實施,減少了後續糾紛發生的可能性,又在確保程序公開透明、債權人利益不受侵害的情況下,使「假馬」取得在同等條件下獲得優先中標的權利,使意向投資人的利益亦獲得了相應保障,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其前期調查工作以及對破產程序的推進作用。

2.招募創新型投資人,助力企業轉型升級

重整資產所在地開發區管委會設立的準入條件,主旨在於推動企業轉型升級,淘汰落後產能。管理人在前期與意向投資人磋商階段和最後公開招募投資人階段,都充分考慮了開發區管委會的要求,不僅滿足債權人對調高清償率的要求,還要使重整企業符合區域經濟發展規劃,實現企業經營的轉型與升級。

重整成功後的聖雅氏公司,由原先的製造銷售服裝、針織面料的傳統服裝行業轉型升級為包括服裝銷售在內多產品銷售平臺,並提供企業管理、諮詢服務、供應鏈和倉儲服務、貨物進出口等多類別服務,在保留原服裝供應的傳統優質資產的基礎上,轉型為集生產製造、電商、物流、倉儲、貿易一體的新型企業。通過進一步整合供應鏈,豐富樣品與貨源,同時利用聖雅氏公司自身場地優勢,發揮聚集效應,吸引上下遊的供應鏈企業入駐,將聖雅氏公司打造成眾創基地,定期開展服務培訓,集中優秀資源,成為當地有特色的聚集產業園區。

3.創新重整投資標的,競價方式確定投資人

重整方案以「剝離公司債務,有效性利用資源,最大化保護權益」為指導思想,實現社會公共利益最大化,將重整戰略投資人資格作為競價標的,同時在重整計劃中明確重整戰略投資人競得投資人資格後應投入重整資金參與聖雅氏公司的重整程序,重整資金用於注資並專項用於清償破產費用、共益債務及各類破產債權。上述舉措開闢出一條在重整案件中通過競價方式引入投資人的路徑,為中小企業破產拯救提供現實可行的有效方案。創設重整投資人資格作為招募投資人的競價標的,有效避免了重整投資人投入的重整資金存在出資人出資權益出讓所得的問題,增強了投資人的投資信心和採取重整方式拯救企業的可行性。

同時,考慮到在阿里拍賣平臺線上招募戰略投資人需向淘寶支付約34萬軟體服務費,採取線下拍賣方式招募投資人。2019年7月6日,完成戰略投資人的招募工作。9月23日,重整計劃執行完畢。

4.簡化債權人會議的召開,提高辦案效率

考慮到本案債權人人數較少,依照《企業破產法》中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期限要求,一般需要提前15天通知債權人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及有關議題,本案在召開第二次債權人會議時先由管理人以召開非正式會議的形式召集債權人開會,在會議議題基本取得共識後,由管理人向全體債權人詢問是否將本次會議程序轉為正式會議及告知轉為正式會議後本次會議所形成決議的法律效力,在取得全體債權人明示同意後視為本次非正式會議為本案的正式債權人會議。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從意向投資人籤署投資協議到瑞安法院裁定本案轉入重整程序及債權人全體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僅用時10天,大大縮短了債權人會議召集時長,明顯提高了辦案效率。

NO.9

浙江盛豐塑膠有限公司

和解案

【受理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浙江盛豐塑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豐公司)

【基本案情】

盛豐公司於1999年1月26日在瑞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設立,原名瑞安市盛豐塑膠有限公司,於2006年3月15日變更為現名,位於瑞安市馬嶼工業園區,註冊資本3000萬元,從事經營塑料壓延薄膜、膠水(不含化學危險品)、包裝製品(不含印刷、紙製品)、家具製造、銷售;化工產品(不含危險化學品)、汽車配件、摩託車配件、通用機械、五金交電、金屬材料、皮革、塑革、塑料製品、橡膠製品銷售;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的企業。據瑞安瑞陽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製作的專項審計報告顯示,截止2019年3月31日,盛豐公司資產總額1.05億餘元,負債總額1.72億餘元,所有者權益總額為-0.67億餘元。盛豐公司此外還為其他企業提供擔保,並已進入執行程序。

2019年5月29日,盛豐公司以自身經營問題及對外擔保原因陷入困境,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不抵債等為由向瑞安法院提出破產和解申請,並提交了和解協議草案。

【審理情況】

盛豐公司的住所地在瑞安市,依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瑞安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盛豐公司現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可以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故其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準許。2019年6月4日,瑞安法院作出(2019)浙0381破申42號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受理盛豐公司的和解申請,並指定瑞安瑞陽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擔任管理人。7月12日,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8月16日,盛豐公司向瑞安法院提出申請,稱和解協議已經第一次債權人會議通過,請求瑞安法院裁定予以認可。經審查認為,盛豐公司提交的和解協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依法獲得債權人會議通過,內容合法且具有可執行性,故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之規定,裁定認可盛豐公司和解協議,並終止盛豐公司和解程序。

典型意義

1.審慎判斷企業挽救價值,發揮破產保護制度功能

本案系2018年12月《企業金融風險處置工作府院聯席會議紀要》出臺後,在溫州範圍內經「預重整」(和解)後進入正式破產程序的首起案件。盛豐公司系瑞安市2019年重點幫扶企業,其近年來因資金擔保以及自身債務、經營管理等方面影響,生產經營陷入困境,並最終進入破產程序。經查,盛豐公司是一家具有高新技術資質的民營生產型企業,近五年來產品年銷售收入均達億元以上,現有在職員工190人。合議庭經認真評估後認為該企業具有營運能力和價值,若進行破產清算將使企業停產、職工遣散,應依法開展破產和解工作,力促企業脫困重生。

2.積極完善庭外重組與庭內重整的銜接,發揮「預重整(和解)」機製作用

盛豐公司先行由瑞安市處置辦牽頭啟動預重整(和解)工作,瑞安法院於2019年3月14日以「引調」案件立案,對預重整(和解)工作進行適當指導和監督。4月29日,瑞安法院指派破產審判庭庭長參與市處置辦牽頭召集的債權人相關會議。5月24日,瑞安市處置辦向瑞安法院出具預重整(和解)結案函。5月29日,申請人盛豐公司向瑞安法院提出破產和解申請,該院於6月4日作出裁定受理破產和解一案。

3.明確庭外和解協議效力在和解程序中的延伸,降低制度性成本

本案在表決規則中設定:債權人在預重整(和解)階段已經提交對原「和解協議草案」同意表決票,如本次《和解協議》內容中,和解清償率未降低,和解方案未發生實質改變,該債權人不再重複投票表決,其預重整(和解)階段提交的同意表決票,作為對本次《和解協議》的同意表決意見進行統計;和解清償率或和解方案發生實質改變,該債權人可以重新投票表決。上述規則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完全契合《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115條的規定。

4.依法快速審理,最大限度保護各方利益

在正式破產程序中,瑞安法院依法指導管理人正確測算清償率,如對管理人原未計入和解清償率的破產清算下終止勞動合同應付職工的經濟補償金為473萬餘元、應追償債權606萬餘元納入計算,自此和清償率預計達到20.08%,高於破產清算條件下清償率14.31%和預重整(和解)階段確定的清償率18.52%。同時,充分聽取債權人不同意見,依法維護了債權人合法權益,努力實現全體債權人利益最大化。最終,經債權人會議表決,同意和解協議的債權人人數佔出席會議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人數的88.89%,其所代表的無財產擔保債權額為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78.23%,以較高比例順利通過和解協議。綜上,通過庭外重組與和解程序的高效銜接,本案正式受理後77天即審結,較好地實現了法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2020年3月,本案被浙江高院評為2019年度十大破產典型案例。

NO.10

溫州金陽光伏有限公司

和解案

【受理法院】龍港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鹿城支行(以下簡稱浦發銀行鹿城支行)

被申請人:溫州金陽光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陽光伏公司)

【基本案情】

金陽光伏公司系2010年7月26日依法登記設立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企業法人,註冊登記地為蒼南縣,註冊資本5800萬元,法定代表人金益樓,股東為陳養燕和盧宗勤,經營範圍為太陽能產品、路燈等加工、研發、製造、銷售,經營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業務。浦發銀行鹿城支行於2016年11月向蒼南法院申請金陽光伏公司破產重整,理由為金陽光伏公司到期雖未能清償借款本金33551177.66元及逾期年息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但其名下坐落於蒼南縣龍港鎮時代大道東側地塊的在建工程,若引入戰略投資人進行重整,尚有挽救可能。

【審理情況】

蒼南法院於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浙0327破申6號裁定,受理浦發銀行鹿城支行對金陽光伏公司重整申請,並報請溫州中院以競爭方式選取浙江震甌律師事務所、浙江德威會計師事務所溫州分所為本案的聯合管理人。後經兩次債權人會議表決未能通過重整草案,蒼南法院於2017年11月14日作出(2016)浙0327破4號之一裁定,終止金陽光伏公司重整程序並宣告金陽光伏公司破產;於2018年4月2日作出(2016)浙0327破4號之二裁定,確認浦發銀行鹿城支行等17戶債權人的債權,無異議債權金額為154891486.37元;於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6)浙0327破4號之三裁定,認可管理人製作的《金陽光伏財產變價方案》,將登記在金陽光伏公司名下坐落於龍港鎮時代大道(章良地段總第二)的土地及在建工程採取放在淘寶網司法拍賣平臺拍賣作為唯一處置方式進行處置,以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的7186.4萬元作為第一次拍賣起拍價。後多名債權人提交《撤銷掛拍申請書》,申請撤銷拍賣。同日,雨田集團有限公司提交一份其與蘇朝陽等14位債權人籤訂的《合作協議書》,參與對金陽光伏的整體幫扶救助和債權收購。

因龍港市撤鎮設市,蒼南法院報請指定龍港法院審理本案。2020年4月27日,龍港法院立案受理,並繼續指定浙江震甌律師事務所、浙江德威會計師事務所溫州分所擔任溫州金陽光伏有限公司聯合管理人。後龍港法院召開審判委會員討論此案,一致認為在債務人宣告破產出現全面和解的新情況下,應從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和維護債務人、全體債權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發處理此案。因而,該院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作出(2020)浙0383破9號之二裁定,撤銷蒼南法院作出的宣告破產裁定,並認可和解協議、終結破產程序。

典型意義

1.靈活轉換程序,化解破產清算僵局

本案前後耗時近四年,破產一度陷入僵局,在龍港法院承繼蒼南法院審理後,該院召開專題會議綜合研判案件解決之道,積極指導管理人與債權人、幫扶企業和金陽光伏公司股東等各方開展協調工作,並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在蒼南法院已經宣告金陽光伏公司破產的情況下,認可全面和解協議,並撤銷破產宣告。這對於龍港全力提升營商環境、建設兩個健康先行區以及救助危機企業提供了重要的解決路徑。

2.尊重意思自治,取得全面和解勝利

審理過程中,龍港法院發現債權人普遍認為繼續清算債權清償率極低,而此時幫扶企業因看好金陽光伏公司潛力願意收購債權,故積極引導各方當事人達成和解意向。該院經審查認為,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達成的自行和解協議內容未違反破產審判債權平等、集中清償原則,故認自行和解協議,確保了全體債權人的自由意志得以體現。

3.依託府院聯動,暫時恢復營業執照

鑑於金陽光伏公司營業執照已被吊銷,若要推動全面和解金陽光伏公司繼續存續,必須先行恢復營業執照,但龍港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並無先例。根據[2016]號中共溫州市委專題會議紀要精神,全面和解可參照適用規定內容,故龍港法院指導管理人積極與龍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溝通協調,經多輪協調最終順利辦結相關手續。此舉充分體現了該院和龍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責任擔當,彰顯了府院聯動機制在解決破產糾紛中的作用效果。

4.壓縮破產成本,大幅提升清償率

金陽光伏公司債權人、股東和幫扶企業達成的全面和解協議,最大程度上減少了破產清算造成的貶值及所需消耗的償債成本,維持了債務人資產利益,保障了債權人工程債權和稅收債權得到全額清償,普通債權清償率從個位數提升到30%,實現了各方利益最大化。

素材來源:破產法庭

原標題:《溫州市十大破產審判典型案例(2018-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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