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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擴大失業保險保障範圍
加大失業補助金發放力度
我市對失業補助金發放範圍
作了進一步補充
線上申領方式一(推薦使用):→點擊「」→點擊「」
1.2020年3月至12月期間,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的失業人員,一直未重新就業,目前仍處於失業狀態的。
2.2020年3月至12月期間,新增的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因本人原因解除勞動關係或參保繳費不足1年,目前仍處於失業狀態的)。
對2020年3月前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2020年3月至12月期間仍未就業的參保人員,按相關文件規定的補貼標準發放失業補助金。申領時間截至2020年12月31日。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未重新就業的失業人員,按照1000元/月標準執行。 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因本人原因解除勞動關係或參保繳費不足1年)中,累計繳費1年以上的(含1年),按照1000元/月標準執行;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失業人員,按照600元/月標準執行。 領取期間不享受失業保險金、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2020年3月至6月,對領取失業補助金人員發放價格臨時補貼,補貼標準在原標準基礎上提高1倍。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補助金期滿、重新繳納失業保險費、死亡、應徵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被判刑收監執行,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應停發失業補助金。失業補助金只能申領享受一次,無需辦理失業登記,不得跨統籌地區重複申領享受。
失業補助金發放期滿或停發後,失業人員要求轉移失業保險關係的,經辦機構要記錄相關信息並按規定辦理。
失業補助金全面推行「現場辦理」+「網上經辦」的經辦模式。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可前往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也可通過登錄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申領失業補助。
線上申領方式(推薦使用):登錄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點擊「失業待遇申領」→點擊「失業補助金網上申領」→點擊已閱讀並同意、填寫確認有關信息→點擊申請,即可完成失業補助金申領↓↓↓
請各統籌區參保失業人員選擇相應參保地諮詢、申領失業補助金。
1.請務必前往銀行(社會保障卡左上角所示)激活社會保障卡金融功能,否則將影響失業補助金的發放。
2.支付寶和微信必須實名制登記後方可進行線上操作。
近日,不少市民通過來電詢問領取失業補助金的審核問題,記者採訪了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將市民關注的失業人員申請、享受失業補助金的熱門問題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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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補助金政策執行期內:
享受靈活就業社保補貼的人員不屬於失業補助金享受對象,已享受失業補助金人員不能再申請享受靈活就業社保補貼。
2005年5月以前參加失業保險的人員,因時間跨度大,需要核查比對的資料和信息較多,審核時間較長,請耐心等待。
只要在政策受理期內成功提交申請的,人社部門均會逐一認真審核,審核結果將簡訊告知。
市民通過支付寶、微信、人社部平臺、街道政務服務中心、社保經辦機構任一渠道成功遞交領取失業補助金申請的,社保經辦機構初審完成後,還將提交湖北省和全國社會保險信息比對查詢系統進行核查,最終審核結果將簡訊告知,無須反覆申請及查詢。
按政策規定,每月對領取失業補助金人員享受資格進行比對核查,發現有應停發失業補助金的情形,按規定及時停發。對採取辦理假減員手續等騙取失業補助金的,依法依規追回已發補貼資金,並作出相應處罰。
點擊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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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新聞發布會上,人社部表示,疫情期間為保障失業人員能夠方便快捷地領取到失業保險金,人社部積極推進失業保險金「暢通領、安全辦」,推出五項舉措:
各地經辦機構不得以失業人員超過60日的申領期限為由拒發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可以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到當地就業服務機構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無需提供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失業登記證明。
失業人員辦理失業金申領時,可以和失業登記同時辦理,避免「進多個門、跑多次腿」。
各地經辦服務機構不得增加失業人員的領金義務,不得附加和捆綁非法定領金條件,同時也不得要求失業人員轉移檔案,更不能將失業人員的領金情況計入職工檔案。
目前已經向社會公布了297個城市的網上申領平臺,力爭4月底之前所有地級市都要實現網上申領。
為方便失業人員快捷找到失業金申領渠道,及時申領到失業金,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上線人社部功能。失業人員可根據查詢到的名稱、網址前往相關平臺,進行失業金申領!
點擊進入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根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一、下列情形之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三)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勞動合同的:
(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對用人單位提出的異議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三、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