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子 CH 的法學學習筆記
文字提綱
思維導圖
前言
行為---->結果
行為與結果的限定
作為犯
不作為犯
行為---->介入因素--->結果
文字提綱 犯罪構成之因果關係(文字提綱).png思維導圖 犯罪構成之因果關係 (思維導圖).png前言概念: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是指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關係。
因果關係解決的是實害結果的歸屬問題。這裡的實害結果主要是指人身犯罪中的傷亡結果。(有傷亡結果的地方就有因果關係的判斷。)
對於財產犯罪的實害結果(財產損失),的歸屬問題,一般不需要因果關係理論來解決,而是根據特定的行為公式就可以判斷。
思考:
故意犯罪的既遂與未遂問題
結果加重犯的成立問題
過失犯罪的成立問題
危害行為(指對法益創設危險的行為)
危害結果(注意理解)
是指實害結果;
是現實發生的實害結果,不討論假設的結果(重要考點);
是規範保護範圍內的實害結果;
是行為人義務範圍內的實害結果(即行為人要有義務防止發生的結果)
判斷原理(危險的實現,以兩個角度分別闡述)
作為犯犯罪流程:行為製造危險---> 危險發展 ---> 危險實現為結果
因果歷程:前條件(0分作用)---->後條件(100分作用) ===>結果
結論:前條件與結果沒有因果關係,後條件與結果有因果關係
案例:死刑犯30分鐘後將要被執行死刑,被害人父親迫不及待提前按下開關執行了死刑,結論是甲的行為與死刑犯的死亡有因果關係。
注意
因果關係客觀性。行為人對被害人的特殊體質有無認識,不影響因果關係的成立。
有因果關係不等於有刑事責任。確定因果關係只是解決了犯罪客觀要件的問題,行為人時候承擔刑事責任還需要具備主觀要件。
如果甲明知乙有血友病而打他,想致其死亡,則甲構成故意殺人罪。
如果甲應當預見乙有血友病,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則甲構成過失殺人罪。
如果甲無法預見乙有血友病,則屬於意外事件。
不作為犯發生機制:危險流向前發展,威脅法益對象,作為義務人應當阻斷危險流卻沒有阻斷,使危險流實現為結果。
注意(結果避免發生可能性):
行為---->介入因素--->結果必要條件:無A則無B,A即B因。
充分條件:有A則有B,A即B因。
結論:行為與結果即使有必要條件關係,也不意味著有因果關係。結果能否歸屬於該行為需要根據充分條件來論證,即:行為製造危險-->危險發展--->危險實現為結果,這種理念被稱之為客觀歸屬理論。
兩個因素案件(行為-->結果)
三個因素案件(行為-->介入因素-->結果)
介入因素三標準(按順序:1. 先前行為製造的危險-->2. 介入因素製造的危險-->3. 實害結果)
先前行為製造的危險的大小
判斷標準:根據生活經驗法則概率大小來判斷。
危險大,則先前行為與結果有因果關係
危險小,則無。
介入因素異常性大小
介入因素製造的危險大小(注意理解!)
判斷標準:一是看介入因素本身導致結果發生的危險性大小;二是看介入因素有無阻斷先前行為製造的危險流。
危險性大,則表明先前行為與結果沒有因果關係,反之,則無。
介入因素阻斷危險流,則表明先前行為與結果沒有因果關係,反之,則無。
注意:介入因素三標準,滿足兩點即可以!!!
介入因素的種類
案例:甲欲殺乙,將乙打成重傷,乙昏迷海灘,甲離去,海潮來臨,將乙吞沒,乙死亡。
分析:
甲重傷乙對乙死亡作用大,前後有因果關係;
該案件情景中,海潮出現並不異常,前後有因果關係;
海潮對乙死亡作用大,前後無因果關係。
結論:甲的前行為與乙死亡有因果關係。
案例:甲趁婦女喝醉,強姦婦女乙,婦女羞憤自殺。
分析:
強姦行為對於婦女生命威脅相對小,前後無因果關係;
婦女自殺行為,介入因素異常,前後無因果關係;
婦女自殺對其死亡作用很大,前後無因果關係。
結論:甲的前行為與乙死亡無因果關係。
案例:甲持刀追殺丙,丙逃跑。乙開車路過發現仇人丙,直接撞死丙。
分析:
結論:
甲的行為與丙的死亡沒有因果關係,構成殺人未遂;
乙行為與丙死亡有因果關係,構成殺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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