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城網特約評論員 王鐘的
近日,浙江寧波江北區處罰了一例因駕車快速通過積水路段、濺溼路人的事件。一位姓石的女士在公交站候車時,一輛紅色轎車疾馳而過,掀起約2米高的「水簾」,石女士來不及躲避,從頭到腳被淋了個遍。她報警以後,警方找到涉事司機,對其處以200元的罰款。
一片大水花直擊公交站臺。公共視頻截圖
很多人都有這樣的不愉快經歷:下雨時或雨天后,在馬路邊行走或等車時,車輛快速駛過積水路面,濺起的水花把自己弄溼。車輛也許就大搖大擺開走了,自己卻要蒙受形象的狼狽不堪。不少時候,人們除了咒罵幾句司機,只能自認倒黴。寧波交警的處理方式,則讓人們眼前一亮——原來被車輛濺溼並非只有忍氣吞聲一種方法,還可以由警方介入,讓司機付出應有的法律代價。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機動車行經漫水路或者漫水橋時,應當停車察明水情,確認安全後,低速通過。《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也就是說,法律不僅明確了機動車經過漫水路段應「低速通過」的責任,還有充分依據對違反這條交規的司機進行處罰。
公民權益受損主動報警,警方接到報案以後及時處置,嚴格按照法律條文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寧波警方的做法無疑樹立了一個良性範例。過去,由於缺乏有力的監管和處罰,很多機動車駕駛人並沒有注意到這條規定,或者即使注意到了也不以為然,認為法律不會追究自己的責任。一些司機還對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認為「確認安全」「低速通過」是為了保護車輛行駛安全,其實,車輛在積水路段低速通過也是為了行人的安全。
新聞中被濺溼的石女士積極維權的做法也值得稱讚。她不是自認倒黴,而是通過正當途徑追究肇事者責任。實際上,遇到這類權益受損的「小事」,自認倒黴或者轉移矛盾都不是好辦法,只會讓情緒逐漸積累,造成更大的矛盾。對「小事」較真,才能促進整體的社會和諧。
除了由執法部門對濺溼路人的司機實施行政處罰,權益受損的路人還可進一步主張自己的權利,讓肇事的司機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此,執法部門也不妨提供便利,協調雙方協商解決,而不必走上耗時費力的訴訟程序。
由於車輛濺溼路人發生的突然,肇事司機也很有可能離開現場,甚至根本沒注意到給他人造成的侵害,給取證帶來了不便。寧波警方幫助調取附近公共視頻,是找到涉事司機,進行法律責任追究的關鍵前提。這也啟示人們,遇到類似行人權益受損的事件,警方一定要主動積極作為,幫助尋找證據、界定責任,而不是讓維權者自己奔波。
交通安全無小事,任何一種交通違法行為都有可能釀成不可挽回的慘痛後果。因此,治理類似車輛濺溼路人的交通安全隱患,不僅需要執法者的作為、被害者的權益意識,還需要廣泛的公眾參與,讓每一個人都成為交通安全的守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