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起訴離婚,哈爾濱一男子為搶回房產證法庭內殺害法官

2020-12-22 網易新聞

(原標題:妻子起訴離婚,哈爾濱一男子為搶回房產證法庭內殺害法官)

11月16日,上遊新聞記者從權威渠道獲悉,11月13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雙城區法院周家街道法庭發生一起命案:法官郝某被一名正在打離婚官司的男子刺殺身亡。目前,嫌疑人已被警方逮捕。

據了解,11月13日12時許,哈爾濱雙城區法院周家街道法庭上,法官郝某正在參加其他案件庭審。休庭期間,郝某被一名男子持刀殺害。

▲11月13日,哈爾濱市雙城區法院周家法庭內,法庭庭長郝某被殺害。圖片來源/目擊者供圖

目擊者稱,「行兇者50多歲,持刀刺中了被害人的胸口。」行兇者疑似醉酒狀態,「眼神直勾勾的,看起來不太正常。」

上遊新聞記者從權威渠道了解到,嫌疑人吳某,哈爾濱雙城區人。2020年7月8日,吳某被妻子起訴離婚,由周家街道法庭庭長郝某負責審理,9月17日一審判決二人離婚。此後,吳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期間多次找到郝某對財產分割部分提出異議,並索要法庭留存的其住所房產證。郝某答覆稱,房產證須二審結束後才能發還。

案發當天,吳某從家中攜帶一把刀,再次找到郝某索要房產證,決定如達不到目的,就殺死郝某作為報復。當天中午12時30分左右,郝某正在參加其他案件庭審。休庭期間,吳某將法官郝某叫到法庭一樓,掏出事先準備的刀,一刀刺中郝某胸部。

在場法庭書記員等人,立即將郝某攙扶到一樓值班室等待救治,120急救人員趕到後,確認郝某已經死亡。

目前,嫌疑人吳某已被警方逮捕,吳某對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上遊新聞記者 張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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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雙城區一名法官在法院內被人殺害。事發哈爾濱市雙城區人民法院周家法庭。

針對前述案件,11月16日,哈爾濱市雙城區公安局一名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案件正在調查中。

稍早前,有自媒體發布文章稱,犯罪嫌疑人系一起離婚案件的當事人,事發當日,該嫌疑人持兇器進入周家法庭行兇。

但前述說法尚未獲得權威部門證實。前述雙城區公安局工作人員稱,將會發布通報統一回答。

針對周家法庭是否有安檢等疑問,澎湃新聞暫未能聯繫到該法庭工作人員置評。

據新京報16日報導,事發13日,現場目擊者稱,通過窗戶看到犯罪嫌疑人與被害法官發生爭執;進屋勸架時,看到犯罪嫌疑人手中有刀,被害法官身體已經出血。據悉,被害法官57歲,即將退休。

同日,雙城區委宣傳部一名工作人員向澎湃新聞表示,前述案件的具體情況由法院方面公布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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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把房子贈予妻子,誰知妻子出軌離婚,男子被索要「房租」

離婚後的小軍(以下均為化名)被前妻小麗告了,要求他按月支付1000元作為 " 房租 "。

原來,小軍有一套和父親共同署名的房子,在結婚前他籤下婚前協議,承諾在婚後將屬於自己的那半產權贈送給小麗,當作小麗婚前個人財產。

小軍想不通,房子雖是他住著,但房貸是他還的,要付已經離婚的前妻房屋佔有費嗎?近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了該案。

婚前協議承諾送女友房產

2016年5月10日,小軍和父親買了一套位於嶽麓區的房產,約定對該房屋父子二人各佔50% 的份額。購房款支付方式為首付款加銀行按揭貸款,購房總價為60餘萬元,其中首付款為12萬餘元,按揭貸款為48萬元。

當時,小軍有一個正在交往的女友小麗。2016年9月14日,為了保證雙方婚後生活的和諧幸福與穩定,尚未結婚的小軍和小麗籤訂了一份《婚前財產協議》,並且在湖南省長沙市長沙公證處辦理了公證。

《婚前財產協議》約定,該房屋中小軍所佔的50% 的產權份額在兩人結婚後屬於小麗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小軍的婚前個人財產。房屋所欠銀行按揭貸款由小麗和小軍共同承擔還款義務。上述房屋貸款還清註銷抵押登記後,小軍應協助小麗辦理上述房屋所有權人的變更登記手續。

公證《婚前財產協議》當天,小軍的父親也來到了公證機關,手持《婚前財產協議》和小軍、小麗一起拍了照。

2016年12月12日,小麗和小軍登記結婚。2018年10月15日,開發商交付了該房屋。2019年10月25日,小軍與家人一起入住了該房屋。

也是這一年,小軍與小麗的婚姻也出現了變故。因夫妻感情破裂,小軍訴至嶽麓區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婚姻關係,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1月15日做出民事判決書,判決小麗和小軍的婚姻關係自該判決生效之日起解除。

離婚後,小麗一直沒有歸還過房屋的貸款或者承擔貸款的費用。兩人離婚後,房屋也一直由小軍父親及家人居住,小麗沒有居住。

前妻起訴索要佔有費

離婚後的小軍與小麗又因房子起了衝突。

在小麗看來,這套房屋50% 的份額是屬於她的,可她多次與小軍協商變更房屋所有權登記事宜,小軍卻屢屢以各種理由拖延履行。小麗起訴到嶽麓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小軍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向她計付房屋的佔用費,自2016年9月15日起暫計算至2019年12月31日(共39.5個月),房屋佔用費為39500元,後續房屋佔用費按前述標準計算至她實際佔有、使用案涉房屋之日止。

小麗的要求合理嗎?

嶽麓區法院一審認為,小麗與小軍籤訂了《婚前財產協議》並辦理了公證,並經按份共有人即小軍父親同意,小軍將其享有的房屋所佔50% 產權份額贈予給小麗,該《婚前財產協議》的法律性質系贈予合同,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且經過了公證,依法應當認定為有效。

小麗和小軍離婚後,該房屋實際由小軍和父親等人共同居住,小麗並未居住,小軍雖贈予了小麗該房屋的相應份額,但沒有實際履行贈予協議,讓小麗行使佔用、使用相應份額的利益,小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給予小麗相應的補償。

由於該房屋尚欠銀行按揭貸款尚未歸還,住房抵押也未解除,暫不滿足過戶的條件,因此,法院作出這樣的判決,限被告小軍自2019年10月25日起按照每月800元的標準向小麗支付房屋佔用補償費至該房屋分割完畢、小麗獲得其相應份額的費用或者小麗實際佔用、使用該房屋之日止。

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

對於該判決結果,小軍無法接受。

" 我在婚前贈與給小麗,是為了保證雙方婚後生活的幸福與穩定,但是小麗婚內出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應當承擔相應過錯責任。" 小軍認為,該房屋明確約定小麗應當承擔相應的還款義務,但至今其未履行房貸還款義務和裝修的義務。" 由我獨自償還銀行貸款,又判令我支付房屋佔用補償費,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長沙中院審理認為,小麗與小軍之間存在贈予行為,雙方籤訂了《婚前財產協議》並且辦理了公證,亦經按份共有人的同意,雙方的贈予行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贈予合同成立。

但是基于贈予房屋的貸款並未償還完畢,故該贈予合同實際未履行,男方未將房產交付,也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因贈予合同暫未履行,小軍仍然系房屋的所有權人,男方依法可以使用房屋。

小麗對房屋享有的權利僅系債權,並非所有權。基於小麗享有的系房屋的債權,其僅能請求小軍交付房屋,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故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

公證過但未過戶的贈與房產合同可以撤銷嗎?

記者了解到,按照法律規定是可以撤銷,但卻要根據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並非所有的合同都可以撤銷,要視具體情況而定,贈與人在有些情況下可以行使撤銷權。

因房產是以進行房產登記確認所有權,所以房產的權利轉移以是否進行過戶手續為準。在確認房產贈與是否成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是必須完成過戶手續權利轉移了才算成立,而實際佔有使用但沒過戶不能認定為贈與房產成立。在贈與合同成立之前,可以撤銷合同。

但如果房產未過戶但房產證交於受贈人且受贈人已佔有、使用房屋的,可以認定為贈與有效。

本文來源:上遊新聞 責任編輯:史建磊_NBJ1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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