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黑先生與白女士登記結婚,婚後黑先生自行書寫了一份《協議書》,內容為:
為了家庭幸福,本人自願將本人婚前購買的位於**省**市**區的房產一半給妻子白女士。
《協議書》尾部有黑先生的籤字,日期為2013年*月*日。
《協議書》籤署後,雙方並未到房產部門辦理過戶手續。
2018年,黑先生訴至法院起訴離婚。
白女士同意離婚,但要求按《協議書》,將房產一半判歸其所有。
黑先生則認為《協議書》中所寫內容屬于贈與,要求撤銷贈與。
本案的關鍵問題是,《協議書》是夫妻雙方的婚內財產約定,還是黑先生對於白女士的贈與。
如果本案中的《協議書》內容為夫妻財產約定,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之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那麼自協議書籤訂之日起即發生物權變動效力,產權過戶手續辦理與否均不影響物權變動,故而房產中一半應判歸黑先生某所有。
而《<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另,《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本案《協議書》中內容如屬于贈與,而該贈與又不具有不可撤銷之情形,那麼在房產辦理過戶手續前,黑先生可以隨時撤銷贈與。
因該房產屬於黑先生婚前財產,黑先生明確撤銷贈與後,白女士要求分得一半則沒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
對於《協議書》性質的不同認定,本案結果將有天壤之別。
那麼婚內財產約定與婚內贈與如何區別呢?
我覺得可以二者主要存在以下幾點差別:
1.婚內財產約定需要夫妻雙方共同作出;而婚內贈與是夫妻一方的單方行為。
2.婚內財產約定是夫妻雙方對於婚前、婚後所有財產或者部分財產作出約定;而婚內贈與僅是一方對於自己財產作出贈與表示。
3.婚內財產約定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雙方離婚時,法院也可會將雙方約定作為財產分割的重要依據;而婚內贈與,在財產權利轉移前,贈與方可以任意撤銷。
就本案而言,雖然被冠以《協議書》之名,但該協議書僅有黑先生一人籤字,且內容僅處分了黑先生名下的某套婚前房產,不涉及雙方其他婚前或婚後財產。
從該協議書性質來看,其應當屬於黑先生的單方贈與,而非夫妻間的婚內財產約定,且房產並未辦理過戶手續,在此情況下,黑先生請求撤銷贈與,法院應予支持。
夫妻婚內財產約定(協議)與婚內贈與存在很大差別,認清二者的差別,並及時作出相應處理,對於夫妻權益的維護至關重要。
明確二者差別,在實際生活中,妥善處理夫妻關係及夫妻財產,有利於夫妻家庭生活的穩定,更可避免在出現糾紛時處於被動局面,同時也有利於法院更合理、更高效地處理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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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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