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代詩·三國(楊簡)兩漢四百載,分為魏蜀吳。曹操始居鄴,劉備據成都。孫權在金陵,鼎足互相圖。
在三國時期,漢朝已經不復存在(即便蜀漢仍然以漢自居),出現三個各自的政權。那麼在這三個政權當中,官制、貨幣、法制等等制度與漢制相比有不小的區別,各自之間的區別就更多了。比如說法制。《三國志》中行文簡略,記載不完整,沒有《刑法志》,所以我們無法一窺三個政權各自的法制。晉朝承襲曹魏的正統,所以《刑法志》中只是記載曹魏的法律多一些,沒有蜀漢和東吳的法律。不過從《三國志》當中的零星記載中還是能夠對蜀漢和東吳的法律有一個初步的、模糊的感觀。下面小編不聊東吳,主要來說說蜀漢的法制和曹魏的法制,更具體一些,是曹魏法制中的"八議"制度。
諸葛亮治蜀:嚴峻、公正
很多人對諸葛亮的軍事能力有所懷疑,畢竟五次北伐沒有實現割取隴右的最終目的,還有史家陳壽的評價,但是很少有人懷疑諸葛亮的政治能力。而法律就是政治中的一個很重要的部分。諸葛亮治蜀,可以用嚴峻和公正兩個詞來概括。嚴峻這一點有很明確的事例來證明。當時劉備進入益州,令諸葛亮、法正、劉巴、李嚴、伊籍五人制定《蜀科》,科要比律和令低一些,當時劉備名義上還是要承認漢律的,用《蜀科》來便宜從事。
郭衝《條亮五事》中有一個小故事,說諸葛亮與法正曾經因為法律的寬嚴有過一番爭論。諸葛亮主張嚴,法正主張寬。雖然裴松之認為是虛構的,但事實上並不能否定這件事的可能性。《三國志·蜀書·諸葛亮傳》的評語中也有用法嚴峻的字眼,但卻能夠令人不生怨。原因就在於"用心平"和"勸戒明"。明明白白告訴你法律的界限,對犯法之人能夠一碗水端平,加上有功必賞的另外一個方面,就能夠消弭嚴峻刑法帶來的官民的不滿。
有一個例子可以證明。諸葛亮的親信馬謖因為不按照事先的調度在街亭失守,被諸葛亮處死。當時是有人為馬謖求情的,就是諸葛亮未來的接班人蔣琬。但是諸葛亮為了塑造一個嚴明公正的法律環境,還是沒有赦免馬謖。不僅是這樣,因為用人不當導致一伐失敗的諸葛亮本人也自貶三級。這固然是軍法也不是能夠適用於方方面面的完整的法律,但也能看出諸葛亮的司法嚴明的特點。至於諸葛亮包庇睚眥必報的法正,那純粹是因為他在當時並不是益州的管理者,而是劉備。在古代無論多麼嚴明、先進、公正的法律,也無法改變一個統治者的意志。
曹魏修訂《新律》
如果從法律的完整程度上來說,曹魏制定的《新律》應該是最高的(當然可能也是因為蜀漢和東吳沒有太詳細的記載)。我們先簡單地來看一看曹魏之前的法律。戰國時期法家人物李悝撰寫《法經》,其中有《盜》、《賊》、《網》、《捕》、《雜》、《具》六篇,後成為秦國法律的基礎。劉邦時期雖然有廢除秦朝苛法,"約法三章"的事情,但這只是權宜之計,無法視為一個完整有效的法律。蕭何在這六篇的基礎上加上《興》、《廄》、《戶》三篇,定為《九章律》。
接下來又有叔孫通十八篇傍章;張湯《越宮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令甲》等三百多篇;《法比都目》九百零六卷。另外還有一些大儒所作的章句。可以說這個時候的漢律十分繁瑣冗重,條目不清,而且還有徇私舞弊的空間,司法人員可以鑽空子,受到賄賂就用輕法;反之也可以用重法。這是曹魏制定《新律》的一個背景。
於是在魏明帝曹叡時期,曹魏修訂了自己的法律,就是《新律》。《新律》的主體是十八篇。這裡面具體是哪十八篇,是比較有爭議的,各家的說法也有所不同,小編了解不深,無法確定具體的名字。整體上來說採用了《九章律》,很多法律是從《九章律》中分出來的,比如《劫略律》、《詐律》、《毀亡律》、《告劾律》、《系訊律》、《斷獄律》、《請賕律》、《興擅律》等;另外也有所刪減,比如《九章律》中的《廄律》。與漢律相比,《新律》進行了大幅度的簡化,另外也讓《九章律》的分類更加清晰。
保護特權階級的"八議"
曹魏《新律》影響深遠,其中的一個影響就是將"八議"寫入法律當中。"自魏、晉、宋、齊、梁、陳、後魏、北齊、後周及隋皆載於律。"那麼什麼是"八議"呢?"八議"又是對哪些特權階級服務的呢?我們可以從《周禮·秋官·小司寇》一篇中找到答案。
小司寇是周朝一個司法官員,《小司寇》一篇也是將小司寇斷獄時的一些事項。在"八議"之前,就已經出現一些類似的思想。"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大夫和大夫的妻子不用親自與獄吏對坐,而是由他們的子弟來代勞,原因是擔心獄吏的威嚴會冒犯到尊者;"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王室宗親有罪不公開處刑,而是用一種"隱誅"的手段,這似乎是與教化有關(說實話這一條的註解小編不太理解)。這都體現出一種基調,周朝的法律並非是一視同仁。
再說回"八議",《小司寇》中稱為"八闢",指的是八種特殊身份的人:親(宗室)、故(故舊)、賢(賢德之人,比如廉吏)、能(有才能的人)、功(勳舊)、貴(地位較高的人,比如縣令以上的官員)、勤(勤於國事的人)、賓("二王后三恪",三代或者前朝之後,一般會受到特殊優待,曹丕善待漢獻帝就是"二王后三恪"的表現)。這樣八種特權階級。這八類人犯法,不一定要受到法律的嚴格管制,而是先請示統治者,可以適當的減罪。這就是"八議"。
以下一些事例就可以說明曹魏確實存在"八議"制度。《魏略》中記載,許允與袁侃因為失職下獄,"詔旨嚴切,當有死者。"袁侃是袁渙的兒子,符合"八議"的範圍,於是袁侃主動承擔比較重的責任,許允承擔較輕的,兩個人都沒有被處死;曹操的兒子中山王曹袞,在入朝時觸犯法律,曹叡本來打算以"議親"的法律處理,但是有司堅持治罪,最後削減其奉邑;幽州刺史杜恕在任期間,鮮卑人擅自進入幽州被斬殺一人,杜恕沒有上報,下獄當死,因為其父杜畿(杜畿因為製造樓船淹死)的緣故減死。從這些事情可以看出,"八議"制度明確記錄在曹魏法律中,相對於諸葛亮治理蜀漢而言,在公正性是有所欠缺的。
參考文獻:《周禮註疏》、《三國志》、《晉書》、《唐六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