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分秒律師」,每天學習法律知識!
有粉絲問,自己是個體戶,想把店鋪盤出去。合同都籤好了,準備去辦理變更登記了,可是對方說個體戶是不能轉讓的,合同無效,這說的對嗎?
小律答:合同是有效的,只不過可能你的合同條款的描述存在問題哦。咱們來看幾個小案例來了解一下:
(2019)粵19民終7402號法院認為
程A主張,案涉協議書無效,因為案涉協議書轉讓的對象是菲仕舞蹈培訓中心經營主體及既往學員的服務,因菲仕舞蹈培訓中心的性質是個體工商戶,故案涉協議書無效。劉B則主張,案涉協議書轉讓的對象是菲仕舞蹈培訓中心的場地和學員,案涉協議書合法有效。
經查,雙方在協議中明確約定轉讓的是「100%股權」,雖然案涉協議書有約定,劉B需將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原件(正副本)等交給程A,變更手續由劉A負責完成,但該約定並不能得出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轉讓的對象為菲仕舞蹈培訓中心經營主體。
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條 規定,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辦理註銷登記後,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註冊登記。案涉協議書第四條第2款有關約定應當理解為劉B負責辦理註銷登記,程A負責辦理註冊登記。該條款本身並未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程A主張該條款無效缺乏依據。
(2019)粵03執復340號法院認為:
即使前後個體工商戶字號一致,也並非同一用工主體,當經營者發生變更時,各個經營者之間不存在承繼關係,應各自獨立承擔經營期間的法律責任。
本案中,在複議申請人李泰山與被執行人金鵬貨運部發生糾紛時,李妍潔並非金鵬貨運部的經營者,勞動者與變更前的個體工商戶存在勞動關係的,應認定為與前經營者之間建立的勞動關係,故執行法院執行李妍潔名下財產,無法律依據。
複議申請人複議主張李妍潔應對金鵬貨運部經營者變更前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寶安法院異議裁定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小律說法:
第一,個體工商戶是經工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公民,所謂的「變更經營者」或「轉讓店鋪」實際上是先註銷之前個體戶的登記,再由新的申請人重新申請登記的過程。
第二 ,個體工商戶進行的店鋪轉讓,並非是經營主體或資質的轉讓,而是對場地、資產等有形財產的轉讓。
往期文章:
合夥開店,營業執照只寫一個人的名字有影響嗎?
房子漏水,找開發商還是物業賠償?
當企業破產,員工工資的確認訴訟可別去錯法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