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少、缺乏監管 西安小區公攤電費度數能否公開?

2020-12-11 鳳凰網房產

最近西安正在大力推進戶表改造。西安市的戶表改造早在2013年就開始推行,但進度較慢,近兩年才取得較快進展。截至目前,西安市供電小區8235個,完成協議籤訂移交7358個,佔比89%,已實施戶表改造小區5425個,佔比66%。按照計劃,今年11月15日前全面完成城市居民用電戶表改造任務。   華商報記者調查發現,雖然規定要求物業代收公攤電費後定期公示,但現實卻是公示少、公示內容不透明,且缺乏監管。  >>業主反映  每戶每年公攤電費285元  業主質疑真實性   最近,位於曲江新區的中海觀園小區正在進行戶表改造,業主對物業公示的公攤電費標準產生質疑。   中海觀園B區業主張女士說,她2011年入住小區,小區共有住戶1548戶,戶表改造前都是在物業買電,0.6元/kW·h,「旁邊的小區只要0.498元/kW·h。」張女士說,小區的電費一直比其他小區貴,物業說其中包含公攤和損耗。   戶表改造後業主不用再去物業買電,本想著可以和其他小區一樣,享受0.498元/kW·h的電價,沒想到物業貼出了一份公示,稱小區公攤電費36877元/月(年度公攤電費約45萬元),每戶按面積分攤0.202元/m/月,這樣算下來平均每戶每年需要支付公攤電費285元,張女士覺得很不合理。   華商報記者在該小區門口看到了這份名為(觀園B區)項目公攤電費計算表,表中羅列了每棟樓單元走廊燈、園區路燈、景觀燈、水系水泵、人防排汙泵、門禁系統、風機、消防泵、線損的功率、每日累計用電時間、日耗能等,據此計算出公共設施每月耗能、單位面積分攤電費為0.202元。   對於這一公示內容,有業主不太認同,以公示中的單元門禁系統用電為例,公示的日耗能時間為24小時,但是單元門禁夜間幾乎無人進出,處於休息狀態,業主認為使用中和休息狀態的耗能是不一樣的,不該一概而論。業主認為,這種公示方法並不客觀,應該明確哪些共用設施的電費應由業主公攤,公攤部分單獨設立電錶,而公攤電量則應直接從供電局獲取,公攤電量應為:小區總電量-用戶購買的電量-營利區域使用的電量(營利區域需另設電錶),得出的公攤電費再由業主按照面積分攤。  物價部門:公攤電費無需報備,公示即可  業主不認可只能協調   中海觀園物業工作人員稱,對於公攤電費的收取,他們是按照《陝西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及西安市政府2013-47號文件《西安市住宅小區電力一戶一表改造工作實施方案》執行的,他們和物價部門核實過公攤電費的計算標準,按照標準計算並進行了公示。西安市政府2013-47號文件第九條規定,住宅小區公共用電部分包括住宅樓內、外兩部分,其中樓內部分包括:公共走廊、樓梯照明、門禁、應急指示燈等用電;樓外部分包括:庭院路燈照明、景觀燈照明等用電。他們就是按照這個標準來計算的,計算出來的公攤電價對於小區來說是比較合理的。而且這一價格也已呈報雁塔區物價部門進行了報備。   對此,華商報記者以業主身份諮詢了雁塔區物價部門,相關工作人員稱,物業收費方面,物業費、停車費實行政府指導價,衛生費實行政府定價,其他收費包括公攤電費均實行市場調節價,並不需要報備,所以物業說的報備並不屬實。公攤電費由物業核算後定價,收費行為必須公示,至於如何計算並未做相關規定。近期收到的公攤電費的投訴較多,0.202元/m/月的收費並不算高。如果業主對此不認可,可由業委會出面進行協商,物價部門只能起到協調作用。   5月20日,小區業主稱,小區已經完成電錶改造,可以直接在網上購電,目前還沒有開始收取公攤電費,預計6月份開始收取。  >>記者調查  現行公攤電費小區收取標準各種各樣   西安市各居民小區公攤電費的收取情況如何?華商報記者就此進行了調查。   家住城東鹹寧灣小區的劉先生說,小區的公攤電費每戶每月為30元,並未公示用電設施及用電情況。   家住鳳城一路城市錦上小區的梁先生說,小區的公攤電費按房屋面積收取,價格為0.18元/平方米/月,物業未公示用電設施及用電情況。   家住南三環金地翔悅天下小區的業主陳女士說,小區屬於新建小區,入住後一直單獨收取公攤水電費,價格為0.25元/m/月,並未公示用電設施及用電情況。   記者調查發現,尚未進行戶表改造的小區大都需要前往物業購電,收費標準大都為0.6元/kW·h,其中包含了公攤電費,如城北的鼎新花園、世融嘉城,城南的建苑家園、西勘小區。   也有一些企事業單位家屬院不收取公攤電費,如城北的西航公司東苑小區最近剛進行了戶表改造,業主王女士說,無論是改造前還是改造後都沒有收取過公攤電費,電費一直是0.49元/kW·h。   世融嘉城小區業主程女士說,以前很少關注家裡的水電費,得知居民電價為0.498元/kW·h,物業收取包含公攤的電價則為0.6元/kW·h後,程女士認為,小區每月使用的公攤電量顯然是固定的,直接平攤到業主身上即可,不該以提高電價的方式收取,這樣物業顯然會從中賺取差價。「這豈不是意味著我家用電越多,就要交更多的公攤電費,公攤電費成了物業賺錢的工具。」   金地翔悅天下小區業主陳女士則認為,既然政策要求物業對小區公共用電情況進行公示,自然是讓物業據實收取,物業定價時也應以實際用量進行分攤。物業公示的用電量真實性很關鍵,其實只要單獨給公共用電設施掛表計量即可,這是最簡單最透明的方式,物業不公示讓公攤電費成了一筆「糊塗帳」。  供電公司:戶表改造後 公共用電均單獨裝電錶   為何會出現公攤電費標準不一的問題,是否可以實現公共用電單獨掛表?為搞清楚公攤電費的收取情況,華商報記者採訪了國網西安供電公司相關工作人員。   國網西安供電公司營銷專責王洋介紹,戶表改造前,供電部門給小區安裝一塊總的電錶,物業則在小區內安裝很多分表,包括居民部分、公共用電部分等。電費收取根據小區總電錶的電量和政府的目錄電價進行收取,居民部分為0.4983元/kW·h,公共用電部分為0.5109元/kW·h。物業再根據分表的電量和價格向業主收取,物業代收電費,供電部門並不為其支付手續費。由於存在公攤電費,所以物業大都是直接加在電價中收取的,有0.6元/kW·h,也有0.7元/kW·h,標準一直不統一。   「這也是戶表改造的原因,目的就是跳過物業的加價環節,抄表到戶、收費到戶。」王洋說,由於小區內公共用電設施屬於全體業主,戶表改造前供電部門只負責小區以外的供電設施,戶表改造首先需要將小區的供電設施移交給供電部門。除了給業主家進行電錶更換,供電部門同時還給小區公共用電設施也分別安裝了獨立電錶,電梯、公共照明、水泵、供熱、車庫等小區所有的公共設施用電均屬於公共用電。   戶表改造後,供電部門收取電費分為兩部分,一是和所有居民分戶供電籤訂協議建立合同關係,實現收費到戶。再就是公共用電部分,供電部門給公共設施裝表列戶,戶主一般為小區物業,供電部門和物業建立合同關係,根據電錶計量逐月收費。收費時供電部門會給物業列出用電明細,物業確定後繳費,電力部門再為其開具發票。   目前,凡是已經完成戶表改造的居民小區,公共用電設施均已單獨掛表計量並收取公攤電費。  政府文件:有規定要求物業公示公攤電費繳納憑證複印件   華商報記者在走訪中發現,中海觀園小區在物業辦公室懸掛的西安市物業服務及代收代繳價費公示牌中居民生活電費收費標準為每度電0.6元,包括電價+分攤損耗,收費依據為陝價管發【2002】120號和陝價價發【2011】169號文件。而記者在省物價局官網查詢發現,一份名為《陝西省物價局關於疏導我省有關電價矛盾的通知》(陝價商發〔2016〕57號)中規定,我省由供電企業直抄到戶的「一戶一表」居民用戶執行居民階梯電價,未實行「一戶一表」的居民小區合表用戶不執行居民階梯電價,小區合表電量執行我省目錄電價,小區內共用設施設備用電產生的費用(含小區線路和變壓器損耗等)由小區業主據實分攤。該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執行。《陝西省物價局關於進一步明確陝西電網實行城鄉居民用電同價有關問題的通知》(陝價管發〔2002〕120號)同時廢止。   《陝西省物價局關於清理規範電網和轉供電環節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陝價商發〔2018〕71號)中要求,對於轉供電主體總表之後的所有用戶分表裝置齊全且運行正常的終端用戶,鼓勵推行共用設施用電和損耗電費由轉供電主體和終端用戶協商,通過租金、物業費、服務費等方式解決。如通過上述方式解決目前確有困難,轉供電主體也可暫按照終端用戶各分表電量佔總表電量的比例,分攤共用設施用電和損耗電費(以轉供電主體向電網企業繳納的總表電費和向全體終端用戶收取的分表電費差額為上限,不包含總表電費以外的人工費、修理費、資產折舊等其他費用),分攤費用標準要在規定電價外單獨列示,單獨收取,並由轉供電主體按照最長不超過一年的執行周期,向全體用戶公示其向電網企業繳納的電費憑證複印件和同期各終端用戶共用設施用電和損耗電費分攤清單。對於總表之後的分表裝置不全的,由轉供電主體與終端用戶協商確定具體的電費分攤辦法,並將結果向全體終端用戶公布。  房管部門:只負責監管物業服務質量  物價部門:公攤電費不屬於政府定價   據了解,西安市政府2013年出臺的《西安市住宅小區電力一戶一表改造工作實施方案》規定,戶表改造後,住宅小區公共用電部分所耗電費,按照「誰受益、誰負擔」原則,由小區全體業主按面積分攤。供電企業應對住宅小區公共用電安裝獨立電錶進行計量,可以委託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或小區自管單位代收電費,並據實向供電企業繳納。供電企業應酌情支付一定的手續費,具體標準由雙方協商約定。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將公共用電單獨列帳,定期向全體業主公布收繳及分攤情況。   《陝西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也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託方收取手續費,具體標準由雙方協商約定。不得向業主轉嫁手續費等額外費用。公共照明、景觀設施等其他共用水、電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應單獨計量,嚴格按照水電價格政策據實分攤並定期公布。   業主何先生說,既然供電部門已經為小區公共用電設施單獨掛表,收費也有明細和票據,那麼物業對公攤電費如實公示並非難事,但事實上公示的小區並不多,即使公示也並非按照電錶計量情況公示,讓人產生懷疑,這其中是否存在利益問題。如果物業從中賺取差價,是否屬於亂收費,誰來監管?   據了解,西安市的戶表改造由市住建局牽頭進行,華商報就此事採訪了該局物業管理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該局物業管理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表示,房管部門只負責監督物業的服務質量,收費問題應該由物價部門進行監督管理。   對於公攤電費的收取問題,該負責人表示,國務院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事實上,戶表改造前西安市大部分的水電費均由物業公司代收,但是物業收了業主多少錢、實際交給供電局多少錢,只有物業和供電部門知道。戶表改造方案中明確規定要求公示,既然要公示,價格部門就應對公示內容進行監管。   《陝西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各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的監督檢查。物業服務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對於業主提出的公攤電費無標準、公示少、公示內容不透明等問題,西安市物價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公攤電費不屬於政府定價,根據省物價局的相關文件和《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西安市住宅小區電力一戶一表改造實施方案的通知》,戶表改造後,住宅小區公共用電部分所耗電費,按照「誰受益、誰負擔」原則,由小區全體業主按面積分攤。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將公共用電單獨列帳,定期向全體業主公布收繳及分攤情況。如果業主對物業的公示內容有質疑,可組織業委會進行維權。  >>專家觀點  信息透明才可化解質疑   西北大學公共管理學院院長曹蓉說,按照法律法規執行是建立健全法治社會的基礎。   針對此事,曹蓉認為,由於政策只規定了需要物業公示公攤電費的繳納及分攤情況,對於公示的內容規定的不是特別具體,各方站在自己的角度上理解不一,導致物業公示的內容業主不認可,進而發生了衝突和矛盾。這就需要相關部門做一個更為細緻的規定,這樣執行起來會比較容易,業主也更容易理解和接受。社會治理過程中,需要不斷完善和優化相關制度。   物價部門表示公攤電費不屬於政府定價,實行市場調節價,需要各方協商解決。曹蓉認為,在協商過程中,信息的透明很關鍵,此事中,物業越不公開,業主的質疑就越強烈,透明公開的信息傳遞是化解業主質疑的重要手段。 本版稿件由華商報記者 趙瑞利 採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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