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周一青)記者從自治區教育廳了解到,為進一步便捷中小學生轉學,規範轉學流程,我區日前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小學生學籍管理信息系統辦理轉學有關問題的通知》。
根據《通知》,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或普通高中教育階段學生,因家庭住址變化跨省(區)、市、縣遷移,且戶籍已遷入居住地的,可以轉入戶籍所在地學校。進城務工人員務工地跨縣(區)以上變化的,其隨遷子女可以轉入監護人新的務工所在地縣(區)學校。學生接受教育期間身體狀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由普通學校轉入特殊教育學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學校轉入普通學校就讀。
《通知》要求,中小學生轉學應在每學期開學後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學籍管理部門在開學1個月內集中辦理,逾期不再受理。轉學學生需隨轉相關學籍信息和檔案,實行「籍隨人走」。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階段轉學均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此外,跨省(區、市)轉出或接收外省(區、市)轉入學生的,由各市、縣(區)教育主管部門匯總相關信息,並於每學年末報自治區教育廳備案。根據現行的普通高中學生畢業標準要求,高一年級第二學期要建立考籍,並參加學業水平考試,在此期間不允許辦理任何原因的轉學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