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派出所接警後,只有1名民警、2名輔警出警,程序不合法

2020-12-24 騰訊網

來源 | 裁判文書網 法路痴語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9)川01行終943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女,1963年4月12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崇州市公安局。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陽街道西河大道28號。

法定代表人程志宏,局長。

委託代理人劉旭,崇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員。

上訴人劉某因訴被上訴人崇州市公安局治安行政處罰一案,不服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2019)川0115行初11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11月1日15時9分,成都隴海三郎旅遊資源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都隴海公司)在三郎鎮觀山一期項目工地工人施學雄向崇州市公安局三郎派出所報警,稱一名婦女在該工地阻擋挖掘機施工。當日15時14分,崇州市公安局三郎派出所處警人員1名民警、2名輔警到達現場,發現劉某以其土地未得到合理賠償、未籤訂相關協議等為由在挖掘機前阻擋施工。處警民警便勸劉某就其訴求向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反映。經多次勸解無效後處警民警口頭傳喚劉某到派出所作進一步調查,劉某仍不接受,處警民警及輔警便將劉某帶離現場。在帶離過程中,劉某對處警民警及輔警進行手抓、嘴咬、腳踢,致處警警察及輔警受傷。2018年11月1日,崇州市××郎鎮人民政府出具《關於三郎鎮和平社區2組土地徵用的情況說明》,其主要內容為:「三郎鎮隴海項目22號地塊位於三郎鎮和平社區2組,土地徵收標準按崇州市2014年6號文件執行,計劃徵用和平社區2組部分土地。三郎鎮政府於2017年12月份與和平社區2組籤訂了土地徵收賠償協議,並於2018年4月將賠償款支付給農戶。在支付賠償款後,和平社區居民委員會與2018年5月對和平社區2組發布清場公告,通知所涉及農戶騰退此次徵用的土地。」成都隴海公司於同日出具《情況說明》,說明成都隴海公司已於2018年6月13日取得崇州市××郎鎮和平社區1、2、3組共計221.804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並附有4份《成都市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成交確認書》,顯示成都隴海公司競得崇州市××郎鎮和平社區1、2、3組編號為CZ2017-04(211)地塊151.7726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競得崇州市××郎鎮和平社區1、3組編號為CZ2017-25(211)地塊33.3365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競得崇州市××郎鎮和平社區1、3組編號為CZ2017-26(211)地塊25.1829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競得崇州市××郎鎮和平社區1組編號為CZ2017-27(211)地塊11.5120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2018年11月1日22時30分,崇州市公安局告知劉某,其行為構成阻礙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的規定,擬對劉某進行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700元以下罰款,並詢問其是否提出陳述和申辯,劉某未作答,且拒絕在告知筆錄上簽字。同日,崇州市公安局作出崇公(懷)行罰決字〔2018〕250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處罰決定),該決定書主要內容為:劉某於2018年11月1日14時許在成都隴海公司三郎鎮觀山一期項目建設工地阻擋施工車輛施工,當日15時許三郎派出所民警在處警帶離劉某過程中,劉某拒不配合民警執法,將出警民警抓傷、輔警被抓傷及咬傷。有劉某的陳述、證人證言、被咬傷、抓傷民警傷情照片、音視頻資料等證據證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劉某行政拘留9日並處罰款500元。該決定書還告知了執行方式和期限、逾期不交納罰款的後果以及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和期限等。劉某拒絕在該決定書上被處罰人欄籤字。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和第七條第一款以及2012年修訂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崇州市公安局具有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的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該案中,劉某阻礙成都隴海公司施工,崇州市公安局三郎派出所民警接到報警到達現場後,多次便勸劉某就其訴求向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反映,勸解無效後處警民警口頭傳喚劉某到派出所作進一步調查,劉某不接受。在劉某的帶離過程中,劉某對處警民警及輔警進行手抓、嘴咬、腳踢,致處警警察及輔警受傷。崇州市公安局依據上述規定對劉某作出拘留9日並處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並無不當。《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公民和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劉某如認為處警民警有違法行為,應當按照上述規定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劉某以其土地未得到合理賠償、未籤訂相關協議、成都隴海公司屬於違法佔地施工等為由抗拒警察執行職務,不符合法律規定。

崇州市公安局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對劉某進行了詢問並進行了調查,告知了劉某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在作出處罰決定後對劉某進行了宣讀並送達,符合法律規定。《公安派出所執法執勤工作規範》第五條規定:「責任區工作、戶籍室工作分別由責任區民警、內勤民警專職擔任。值班、備勤、案(事)件處理、巡邏、治安檢查及特定勤務,必須由兩名以上公安派出所民警執行。」本案中,崇州市公安局三郎派出所處警人員1名民警、2名輔警,不符合上述規定,但未對劉某依法享有的重要程序性權利產生實質損害,屬程序輕微違法。原審法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判決:確認崇州市公安局於2018年11月1日作出的處罰決定違法。案件訴訟費50元,由崇州市公安局承擔。

宣判後,劉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主要理由為:一、上訴人的行為具有正當性,上訴人的行為是阻擋正在實施的不法侵害的正當防衛行為,是對其合法財產的一種保護,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行為性質及社會危害性均錯誤認定。二、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行為構成情節嚴重未釋明舉證,應視為適用法律錯誤。三、被上訴人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未依法告知上訴人其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上訴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也沒有證據證明《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已經依法送達上訴人,違反法律規定。四、被上訴人出警人員違反法律規定,一審法院僅認定輕微違法屬於事實不清。綜上,請求二審人民法院撤銷原判;撤銷處罰決定;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崇州市公安局書面答辯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第七條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十條之規定,被上訴人有權作出案涉行政處罰。二、2018年11月1日15時許,劉某在崇州市××郎鎮成都隴海三郎旅遊資源開發有限公司觀山一期項目建設工地阻礙施工車輛施工,擾亂施工單位的工作秩序,致使工作、生產不能正常進行。其後,面對公安民警的正當執法,以踢踹、抓扯等方式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導致處警民警、輔警受傷的後果。被上訴人收集的證據充分證明上訴人有違法行為,且被上訴人的辦案程序合法。三、《公安派出所執法執勤工作規範》系公安機關內部執法執勤工作規範,被上訴人出警不符合該規範未對劉某依法享有的重要程序性權利產生實質損害,後被上訴人辦理的上訴人擾亂單位秩序、阻礙執行職務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作出的案涉處罰決定並無不當。綜上,請求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及採信的證據與原審判決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第七條第一款並參照2012年修訂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九條第一條的規定,崇州市公安局具有作出涉案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職權。

本案中,根據被上訴人調查收集的證據,可以認定劉某阻礙成都隴海公司施工,崇州市公安局三郎派出所民警接到報警到達現場經多次勸解無效後,處警民警口頭傳喚劉某到派出所作進一步調查,劉某不接受。在帶離劉某的過程中,劉某對處警民警及輔警進行手抓、嘴咬、腳踢,致處警警察及輔警受傷的事實。據此崇州市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劉某進行處罰,其作出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且處罰幅度並無不當。上訴人認為其行為具有正當性,對此,本院認為,即便上訴人對民警的履職行為有異議,也應當依法通過合法途徑進行救濟,而不應在其執行職務過程中加以阻礙。故對於上訴人的上述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崇州市公安局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對劉某進行了詢問並進行了調查,告知了劉某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在作出處罰決定後對劉某進行了宣讀並送達,程序合法。《公安派出所執法執勤工作規範》第五條規定:「責任區工作、戶籍室工作分別由責任區民警、內勤民警專職擔任。值班、備勤、案(事)件處理、巡邏、治安檢查及特定勤務,必須由兩名以上公安派出所民警執行。」本案中,崇州市公安局三郎派出所處警人員1名民警、2名輔警,不符合上述規定,但未對劉某依法享有的重要程序性權利產生實質損害,屬程序輕微違法。

綜上,原審法院判決確認崇州市公安局對作出的處罰決定違法並無不當,上訴人劉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劉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熊 文

審判員 蔣娜娜

審判員 劉 靜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書記員 楊姣姣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最後,小編懇請大家做一件事,由於微信修改了推送規則,沒有經常留言或點「在看」的,會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還想每天看到我們的推送,請將律法帝國加為星標或每次看完後點擊一下頁面下端的「贊」「在看」,拜託了!

相關焦點

  • 詢問時是民警和輔警,籤名的是2名民警,法院判決:不符合...
    被告辯稱被告市公安芝罘分局辯稱:2018年6月15日晚,原告在煙臺市芝罘區萬達勝利小區5號樓2單元酒後無故將客梯內監控探頭扭壞的事實清楚。被告在接警後,依法受理並傳喚了原告,原告對自己酒後無故損毀他人財物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並賠償了對方的損失,取得了諒解,在依法告知其權利義務後,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 當事人拒絕配合強制傳喚致自己骨折受傷,起訴民警後法院這樣判!
    2017年9月25日晚上約22時,張某酒後購買水果到榮縣旭陽鎮西街551號附13號1棟2單元6樓2號謝某家敲門,謝某拒絕開門,張某在門外長時間大力敲門,並影響到鄰居,謝某不堪其擾開門後倆人發生爭吵打鬥,互打了對方耳光。謝某報警後,榮縣公安局河西派出所民警郭某帶領二名輔警到達現場,經謝某同意,民警讓雙方進入謝某家中試圖對雙方矛盾進行調解。
  • 當事人拒絕配合強制傳喚致自己骨折受傷,起訴民警被法院駁回
    2017年9月25日晚上約22時,張某酒後購買水果到榮縣旭陽鎮西街551號附13號1棟2單元6樓2號謝某家敲門,謝某拒絕開門,張某在門外長時間大力敲門,並影響到鄰居,謝某不堪其擾開門後倆人發生爭吵打鬥,互打了對方耳光。謝某報警後,榮縣公安局河西派出所民警郭某帶領二名輔警到達現場,經謝某同意,民警讓雙方進入謝某家中試圖對雙方矛盾進行調解。
  • 貴州威寧縣六十七歲農民狀告公安局一審開庭 證據顯示輔警全程獨立辦案
    (受訪者供圖)威寧縣公安局的處罰決定認定:現查明2020年7月6日10時許,在貴州省威寧縣新發鄉(小地名大水塘處)蔬菜基地,因基地負責人柏自滿不需要工人原告做工,原告到蔬菜基地鬧事,並辱罵基地工作人員。新發派出所出警人員到達現場後,又辱罵、推搡出警人員,經出警人員多次勸解無果後,將原告傳喚至威寧縣公安局新發派出所調查處理。
  • 四方臺派出所民警快速出警尋找走失老人
    12月8日傍晚17時許,四方臺派出所接到群眾報警電話,稱自己85歲的姥爺孫某某下午14時許到樓下商店買東西,至今未歸,老人身患小腦萎縮,穿著單薄,家人十分著急。接警後,民警一邊安慰家屬,一邊詢問關於老人的相貌特徵等詳細信息,迅速出警,連夜尋找走失老人。
  • 法院最新判決:網上誣告民警,判刑一年!
    法院最新判決:網上誣告民警,判刑一年!案發後,湖北省公安廳、武漢市公安局迅速啟動維權程序。警方調查認定,民警依法開槍制服嫌疑人的行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建議辦案單位依法以「涉嫌故意殺人罪」追究陳某刑事責任,附帶民事賠償訴訟。各級領導先後到醫院看望慰問受傷民警、輔警,並及時安排專業人員心理疏導。
  • 出警1小時,雙手凍成紅蘿蔔
    文/片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張國桐1月6日20時許街頭救助一男子  派出所值班為班組輪流制,當天的值班班組必須堅守24小時,這段時間裡所有警情都要由班組裡的民警和輔警相互配合處置。與其他派出所一樣,6日晚高新區公安分局舜華路派出所一如既往地忙碌著。
  • 最新警務改革:派出所民警、交警、巡特警,三警合一!
    作為整個越城區每年警情最多的派出所,鬥門派出所每天的接警量在70~80起。於是,結合街路面勤務機制改革,該所將轄區劃分為南北中三大網格,進行網格化布警,每個網格分派一名網格長、兩名副網格長及幾十餘名警力,做到一網覆蓋、三警融合、四防並舉。
  • 播州2名小孩1頭耕牛被民警找回!
    播州公安在持續做好打擊違法犯罪工作的同時,本著「群眾利益無小事」的工作理念,為群眾及時找回2名走失小孩和1頭耕牛,避免了意外的發生和挽回了經濟損失,贏得了轄區群眾的一致好評。 警民攜手找回2名走失小孩
  • 派出所裡被打耳膜穿孔不起訴?沒錯,因為被打的是警察
    那如果在派出所裡被打的「人」不是普通群眾,而是民警或者輔警呢?,其中一名19歲的男子拳擊、抱摔三名出警民警並致一名民警輕微傷。2、某地,疫情期間民警接110報警出警抓獲聚眾打麻將多人,民警遣散麻將局並準備收繳賭具,一名19歲男子見狀推搡民警,將民警警服撕爛,面對隨後到來的增援民警,該名19歲男子抱摔出警民警,致其頭部撞牆、手部受傷。
  • 年度神判決:中院法官說毆打警察是本能防護,不構成犯罪
    程江派出所民警出警調處民事糾紛的執法行為是合法執行公務行為的證據不足。上訴人何中華在未下車前即已表明其會叫他父親開鎖後,出警民警仍然強行攔截上訴人何中華,屬於超越職權、且違反規定未使用執法記錄儀的不當執法行為,由此引發上訴人與民警之間的衝突,依法不應當認定上訴人何中華構成妨害公務罪。
  • 涉嫌妨害公務3名嫌疑人被刑拘
    妨害公務行為不僅侵害民警、輔警的生命健康,更是對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利益的破壞。近日,安陽市公安局北關分局民警、輔警在接處警過程中先後遇到3起妨害公務事件。目前,3名嫌疑人張某、關某和馬某因涉嫌妨害公務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8月25日13時許,該分局豆腐營派出所接指揮中心指令稱:美麗華購物廣場大門口有人聚集鬧事。
  • 襲警後民警出具「諒解書」,法院判決:沒有用!
    近日看到一份判決書,遭遇襲警後,警察出具「諒解書」,法院判決:量刑時不予考慮從輕!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20)湘1227刑初40號(節選)經審理查明:2020年2月3日19時許,因群眾舉報新晃侗族自治縣魚市鎮晏家村有村民在疫情防控期間聚集打麻將,新晃侗族自治縣公安局魚市派出所民警姚敦華帶領民警申華、鍾芳權、曹林身著制式警服戴防護口罩前往處警。
  • 疫情以來近50名民警輔警殉職,七成工作中突發疾病去世
    同日,湖北省公安廳官方微信公眾號「平安湖北」也發文披露:疫情發生以來,截至2月25日17時,湖北公安機關已有293名民警、111名輔警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4名在職民警因感染新冠肺炎身故。目前,88名民警、23名輔警被治癒。另有3名民警、1名輔警因公犧牲在抗疫一線。
  • 【節日警相隨】派出所民警的一天
    上午,我和同事調查一起治安案件,走訪幾名案件當事人,其中一名證人是節前就已經約好的,幾份材料跑下來就到了中午,又遇到一起交通警情,我們趕著處理完已經是下午2點多了。回到所上後,就著泡麵吃著單位過節發的月餅,這是今天的第一餐,也算是在崗位上團圓吧,還沒吃上幾口,報警電話就響了。
  • 接警10分鐘,出警10小時?
    接警10分鐘出警10小時出警民警姍姍來遲咋回事?視頻中,徒步艱難前行的是新疆和田邊境管理支隊堖阿巴提邊境派出所民警和輔警。驅車艱難地穿過一段彈石路、一段土路後,到山下就沒路了,民警們只能徒步前往在3座大山背後的目的地。帶著10餘斤重的單警裝備,3名民警開始徒步翻山。圖為民警徒步翻越高山前往報警地點 (高麓 攝)走了一個多小時的山路,才到達第一座山的山頂,接著還要下坡沿著曲折的山腰開始翻越另一座山。
  • 出警記錄作證法院認定家庭暴力(組圖)
    3月10日下午,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華陽法庭,當審判員宣判結果後,原告席上的周敏(化名)長長地鬆了口氣——纏繞著自己的噩夢結束了。  結婚的4年,對於周敏來說並不幸福,丈夫張強明(化名)不止一次對她施以拳腳,就連她懷孕6 個月時也未能倖免。今年1月4日,兩人發生口角,周敏頭皮被打破,徹底死心的她拿著派出所民警的出警記錄和醫院開出的診斷證明書,到法院起訴離婚。
  • 讓疫線成為考驗入黨動機的「試金石」 ——江蘇百餘名民警、輔警在...
    「我志願加入中國共產黨,擁護黨的綱領……」3月19日下午,江蘇省南通市公安局組織抗疫期間新發展的11名預備黨員,在機關廉政廣場舉行入黨宣誓儀式。至此,江蘇公安機關在疫情期間火線入黨的民警、輔警已達100多人。
  • ...30餘日,違反「受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4小時」的規定,程序違法
    被告石泉縣城關派出所辯稱,2019年5月13日10時52分,石泉縣城關派出所接到110指揮中心轉警,稱有人在石泉縣紀委鬧事,接警後民警立即到達石泉縣紀委楊家1的辦公室。 經了解,周某到該處反映拆遷補償問題的過程中,對工作人員的態度不滿意,便大吵大鬧長達二十餘分鐘,為此,辦公室工作人員報警。
  • 接警10分鐘,出警10小時?原因讓人淚目……
    接警10分鐘出警10小時出警民警姍姍來遲咋回事?視頻中,徒步艱難前行的是新疆和田邊境管理支隊堖阿巴提邊境派出所民警和輔警。11月14日凌晨6時許,他們接到牧區群眾報警後,迅速前往山區出警,而這段路,他們整整走了10個多小時。出警一趟10個多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