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授法學刑法簡答題
1、簡述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在立法中的體現。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在立法中體現為:刑法確立了科學嚴密的刑罰體系;規定了區別對待的處罰原則;設立了輕重不同的法定刑。
2、犯罪構成與犯罪概念有何區別
犯罪構成與犯罪概念的區別是,犯罪概念回答的是什麼是犯罪,有何特徵,而犯罪構成回答的是具備哪些條件,才能成立犯罪; 犯罪概念是犯罪構成的基礎,犯罪構成是犯罪概念的具體化。
3、簡述自然人犯罪主體的成立條件。
自然人犯罪主體的構成條件有: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4、犯罪未遂的特徵是什麼
犯罪未遂的特徵有: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來;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5、我國刑法總則對死刑的適用作了哪些限制
我國刑法對死刑作了四個方面的限制:適用條件的限制;使用主體的限制;限制適用程序的限制;執行制度的限制
6、簡述我國刑法數罪併罰的三種方法。 我國刑法關於數罪併罰的方法有三種:一人犯有數罪,且都被發現的,按照並罰方法並罰;在前罪刑罰執行期間,發現漏罪的,採用先並後減的方法並罰;在前罪刑罰執行期間,犯新罪的,採取先減後並的方法並罰。
五、案例分析題
1、石某 男1985 年 4 月 5 日生。2002 年 3 月 17 日盜竊某軍用炸藥兩包並於次日晚 9 時許將其仇.
問:(1)從罪數理論出發,分析石某盜竊炸藥並炸死人的行為是什麼犯? 牽連犯。其手段行為構成了盜竊罪,其目的行為構成了故意殺人罪。 (2)石某的行為構成幾罪,有哪些法定從寬或從嚴處罰情節 ?
石某構成了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他具有未成年人犯罪從寬處罰和盜竊罪自首從寬處罰的情節
2、被告人馬某,男,20歲,待業青年。被告人潘某,男,19歲,工人。二被告人既是同學又是鄰居。被告人馬某於1996年9月16日下午去商店買煙的途中,遇到女青年喬某,對喬說:」大姐搞對象呀!」喬沒理睬。當喬某行至馬某家門口時,馬某便採取暴力將喬推倒在院內。 當喬問:」你幹啥呀?」馬沒容分說,又將喬拽進屋內,並按倒在炕上。在喬堅決反抗的情況下,馬某喊出到其家串門的潘某(潘當時在前屋內看雜誌)。潘進屋後見此景發楞。馬便駡潘:」媽個×的,你站著幹啥,還不給我幫忙按腿!」潘遂上前按住喬弓著的兩腿。此時,喬說:」大哥,你也這樣呀?!」。喬在反抗中踢潘一腳,潘乘勢將喬的褲子拽到胯骨處。馬見喬已無力反抗,便讓潘出去, 隨後強姦了喬某。
問:(1)馬某與潘某是否構成共同犯罪?
構成共同強姦罪。因為他們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為,都具備犯罪主體的資格。 (2)他們各自應負什麼責任?
馬某從犯意的產生、實行都起主要作用,應認定為主犯。潘某隻是幫助馬某實施強姦,起了輔助作用,因而是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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