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報告對事故性質進行了認定 央視截屏
就該事故中社會關注的熱點、疑點問題,記者採訪了天津港「8·12」瑞海公司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調查組相關負責人。
關於事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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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海倉庫到底存放哪些危險貨物?
儲存危險貨物72種,共計4840.42噸
答:經查,事發前,瑞海公司危險貨物貨櫃堆場內共儲存危險貨物7大類、111種,共計11383.79噸,其中數量大的有硝酸銨800噸,氰化鈉680.5噸,硝化棉、硝化棉溶液及硝基漆片229.37噸。其中,運抵區(也稱海關監管區)內共儲存危險貨物72種,共計4840.42噸。
查明認定事故直接原因為: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運抵區南側貨櫃內的硝化棉由於溼潤劑散失出現局部乾燥,在高溫(天氣)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熱,積熱自燃,引起相鄰貨櫃內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險化學品長時間大面積燃燒,導致堆放於運抵區危險化學品發生爆炸。
2015年8月12日23時34分06秒,事故現場發生第一次大爆炸。受到火焰蔓延的作用以及第一次爆炸衝擊波影響,23時34分37秒發生了第二次更劇烈的爆炸。據測算,本次事故爆炸總能量約為450噸TNT當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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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海公司是否有特殊背景?
公司通過不正當手段拉攏有關部門負責人
答:瑞海公司成立於2012年11月28日,為民營企業,員工72人。
瑞海公司實際控制人於某熟悉港口經營危險貨物物流企業需要的行政許可及其審批程序,其通過送錢、送購物卡(券)和出資邀請打高爾夫、請客吃飯等不正當手段,拉攏原天津市交通和港口管理局分管領導和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港口管理處負責人,要求在行政審批過程中給瑞海公司提供便利。有關負責人濫用職權,違規給瑞海公司先後五次出具相關批覆,而這種批覆除瑞海公司外從未對其他企業用過。
瑞海公司另一實際控制人董某也利用其父親(已去世)曾任天津港公安局局長的關係,在港口審批、監管方面打通關節,對瑞海公司無法定許可違法經營也起了很大作用。除董某外,調查組沒有發現該公司人員的親屬有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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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處置是否得當?為何會有百餘名消防員犧牲?
初期響應是及時的,百餘消防員犧牲原因有三
關於滅火救援
答:通過查閱值班記錄、出警命令記錄、調查了解,不管是天津港消防支隊,還是天津市公安消防總隊,初期響應是及時的、行動是迅速的。
首批消防力量到場後,指揮員立即開展火情偵查,並向在場的企業員工了解情況,但均未告知究竟是什麼物質著火。在這種情況下,為避免火勢繼續擴大、威脅周邊危險品貨櫃,指揮員命令採取「冷卻控制、疏散群眾」的措施。在現場火勢越發猛烈、威脅救援人員安全的情況下,指揮員果斷下達撤退命令,全部撤離至運抵區外圍,利用水炮、泡沫炮遠程冷卻、覆蓋保護,並緊急疏散周圍群眾和企業員工,避免了更大的人員傷亡。
事故導致24名公安現役消防官兵和75名天津港消防員壯烈犧牲,5名天津港消防人員失蹤,代價慘痛。主要原因:一是事故企業違規超量儲存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化學品,遠遠超出設計上限,尤其是嚴重違規存放大量不允許存放的硝酸銨。二是消防力量對事故企業儲存的危險貨物底數不清,致使先期處置的一些措施針對性、有效性不強。事發後,到場的指揮員立即向企業現場人員了解有關著火物質情況,但企業人員未能提供準確信息,致使指揮員難以對火場狀況做出危險預估。三是爆炸發生前現場火勢始終處於穩定燃燒狀態,在毫無徵兆的情況下,短時間內接連發生兩次大爆炸,消防人員雖已撤離發生火災的運抵區,但仍處於爆炸核心區,猝不及防,造成大量人員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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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員用水滅火加劇爆炸是否屬實?
兩方面調查證明這種說法不成立
關於環境影響
答:調查顯示,一方面,現場起火的物質是硝化棉,對硝化棉類火災可以用水、霧狀水進行撲救。發生爆炸的物質硝酸銨也是易溶於水的。另一方面,事故當天運抵區內沒有存放金屬鈉等遇水燃燒貨物。在後期清理中,在運抵區外發現的金屬鈉貨物包裝完好。因此,消防員用水滅火加劇爆炸的說法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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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對環境造成哪些影響?
對事故中心區及周邊局部區域確有汙染
答:本次事故產生的殘留化學品與二次汙染物逾百種,對事故中心區及周邊局部區域大氣環境、水環境和土壤環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汙染。
從大氣環境汙染情況看,爆炸發生後,在事故中心區上空約500米處形成汙染煙團,在西南主導風向的作用下逐漸向渤海上空飄移消散,天津主城區及其周邊區域近地面大氣環境質量未受到影響。8月25日以前受到爆炸點汙染源持續釋放的影響,周邊5公裡範圍內大氣汙染物有超標現象,8月25日以後,事故中心區外特徵汙染物穩定達標,9月4日以後達到事故發生前環境背景值的水平。從水環境汙染情況看,距爆炸點約2.3公裡範圍內的水體受到汙染,主要汙染物為氰化物,經採取有效的處置措施,達標排入渤海灣。海洋環境質量未受到影響,根據事故發生後的海水監測數據,氰化物濃度遠小於海水水質I類標準限值,海洋浮遊生物的種類、密度及生物量未見變化。
從土壤和地下水環境汙染情況看,事故中心區土壤和地下水受到嚴重汙染,氰化物和砷等汙染物明顯超標,但汙染程度和範圍可控。
目前,事故對大氣環境的影響已基本消除。事故中心區外圍受汙染的地表水體已全部達標處理並排放。事故中心區土壤正在進行分類處置與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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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後,採取哪些環境應急措施?
主要採取了三項應急措施
答:事故發生後,主要採取了三項應急措施。一是開展了環境應急監測。事故發生後,緊急調集多方力量開展了環境應急監測。二是對受汙染水體進行了處理處置。對事故中心區及其周邊汙水,第一時間採取「前堵後封、中間處理」的措施,把汙水封閉在事故中心區內,並按照濃度高低,科學、多途徑地開展了汙水處置,實現了達標排放。三是嚴格規範廢物轉移處置工作。對各類廢物清理按照排查、檢測、洗消、清運、登記的工作程序,進行分類收集、貯存、處置與利用,沒有造成二次汙染。
關於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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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海公司存在哪些違法行為?
調查認定瑞海公司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達10項之多
答:調查認定瑞海公司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達10項之多:嚴重違反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濱海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未批先建、邊建邊經營危險貨物堆場。在未取得立項備案、規劃許可、消防設計審核、安全評價審批、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施工許可等必需的手續的情況下,在現代物流和普通倉儲區域違法違規自行開工建設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無證違法經營。2014年1月12日至4月15日、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6月22日共11個月的時間裡既沒有批覆,也沒有許可證,違法從事港口危險貨物倉儲經營業務。以不正當手段獲得經營危險貨物批覆。通過送錢、送購物卡(券)和出資邀請打高爾夫、請客吃飯等不正當手段,拉攏有關主管部門負責人,在行政審批、監管方面打通關節。違規存放硝酸銨。違反相關國家和行業標準,在運抵區多次違規存放硝酸銨。嚴重超負荷經營、超量存儲。瑞海公司2015年月周轉貨物約6萬噸,是批准月周轉量的14倍多。多種危險貨物嚴重超量儲存。違規混存、超高堆碼危險貨物。違反有關國家和行業標準,混存不同種類的危險貨物,間距嚴重不足,超高堆碼大量存在。違規開展拆箱、搬運、裝卸等作業。違反行業標準,在拆裝易燃易爆危險貨物貨櫃時,運輸、裝卸作業安全管理嚴重缺失,在硝化棉等易燃易爆危險貨物的裝箱、搬運過程中存在野蠻裝卸行為。未按要求進行重大危險源登記備案。沒有按照有關法規規定對本單位的港口危險貨物存儲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也沒有將重大危險源向天津市交通運輸部門進行登記備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嚴重缺失。違反有關法規規定,危險貨物作業人員未經培訓、沒有作業資格證書,缺乏對運輸、儲存、裝卸危險貨物和事故應急處置方面應有的安全知識。未按規定製定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未按有關法規規定製定針對不同危險貨物的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未履行與周邊企業的安全告知書和安全互保協議。事故發生後,沒有立即通知周邊企業採取安全撤離等應對措施,貽誤了疏散時機,導致人員傷亡情況加重。
瑞海公司無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安全管理極其混亂,安全隱患長期存在,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體責任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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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海公司嚴重違法建設經營為何能長期存在?
有關部門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監管不力,甚至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答:調查組認定,有關地方政府和部門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監管不力等問題,有的甚至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天津交通、港口、海關、安監、規劃和國土、市場和質檢、海事、公安以及濱海新區環保、行政審批等部門單位,未認真履行職責,違法違規進行行政許可和項目審查,日常監管嚴重缺失。
天津市委、市政府和濱海新區區委、區政府未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對有關部門、單位違反城市規划行為和在安全生產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失察失管。交通運輸部未依照法定職責對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督促檢查,對天津交通運輸系統工作指導不到位。海關總署督促指導天津海關工作不到位。
截至2015年12月10日,公安機關對24名相關企業責任人員依法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檢察機關對交通運輸、海關、安全監管和規劃部門以及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的25名行政監察對象依法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事故調查組另對123名責任人員提出了處理意見。建議對74名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對其他48名責任人員,建議由天津市紀委及相關部門予以誡勉談話或批評教育;1名責任人員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病故,建議不再給予其處分。
另外,建議對天津市委、市政府通報批評,並責成天津市委、市政府和交通運輸部門作出深刻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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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期間,是否還發現腐敗問題?
發現12名有關人員存在受賄問題
答:調查發現,存在腐敗行為。涉及瑞海公司行政許可審批的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天津海關、天津新港海關、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天津海事局等單位的12名有關人員存在受賄問題(廳局級4人,縣處級8人)。目前,這12名涉嫌刑事犯罪人員已被檢察機關依法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關於調查過程
這樣一起明顯的責任事故為何要到現在才公布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的公布時間,處於法定時間之內
答:依照相關法律,特別重大事故自事故發生日起到事故調查報告公布,允許的最長工作時間是6個月。應當說,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調查報告的公布時間,處於法定時間之內。
爆炸事故情況複雜,事故現場破壞嚴重,收集證據困難,科學試驗、技術鑑定以及直接原因和責任認定的工作繁重。事故調查組先後調閱文字資料600多萬字,調取監控視頻10萬小時,開展模擬實驗8次,召開專家論證會56場,對600餘名相關人員逐一調查取證,通過反覆現場勘驗、檢測鑑定、調查取證、模擬實驗等,反覆修改調查報告文稿,在此基礎上形成調查報告。在國務院批覆後第一時間,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立即向全社會公布。
A02、A03版均據新華社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