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巴中:6旬老漢刺死兒子後放火燒車,二審被判死緩!

2020-12-23 墨路剪輯

你是我媽呀,你去哪我都能找到你。「當時忙著上班的蔣青(化名)沒有想到,這會是兒子楊華(化名)和她說的最後一句話。

2019年6月,不堪忍受丈夫楊大強(化名)近40年家暴的蔣青從家裡搬了出去。十多天後,60多歲的楊大強與兒子楊華發生了爭執,楊大強要求楊華告知自己妻子蔣青的下落。

在遭到拒絕後,惱羞成怒的楊華持刀捅死了自己的兒子,隨後又返回家中提了兩桶汽油找到停車的地方,瘋了似地用鐵錘拼命錘擊楊華停在路邊的白色小轎車。據路人描述,他曾勸說楊大強停止砸車,但楊大強不予理會,還將兩桶汽油澆到了駕駛座上,並用打火機點燃。轎車燃起了熊熊大火,楊大強目視著火光,卻始終無動於衷。

這不是楊大強第一次拿著刀對著家裡人了,二兒子楊鳴(化名)回憶,2019年春天,母親離家出走後,父親上自己家中尋找,當時家裡只有妻子譚燕(化名)和孩子們在家,因為沒能找到母親的下落,氣急敗壞的父親竟衝進廚房拿出一把刀威脅起了妻子。

時候,死者的妻子表示:女兒得了中度抑鬱症,不肯讀書,為了貼補家用,自己遠到新疆務工,兒子才7歲,一想到爸爸就哭,他的學費都是自己貸的款。對楊大強,自己是無法原諒的。

2020年7月楊大強被四川巴中市中級法院以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楊大強不服,認為自和兒子並無深仇大恨,拿刀是嚇唬嚇唬,沒想到拉扯中誤傷,應定為過失致人死亡。

俗話說:虎毒不食子。但這位父親多年對妻子家暴,在妻子離家後,從兒子處詢問妻子的下落未果後,遷怒兒子,持刀將兒子捅死,砸壞並焚燒了兒子的汽車,還恬不知恥的說自己是誤傷。

1、楊某辯解其殺死兒子的行為是過失致人死亡,理由能成立嗎?

故意殺人和過失致人死亡的主要區別是主觀動機不同:

故意殺人追求被害人死亡的後果,也實施了殺人的行為,而過失致人死亡,則不希望死亡後果出現,由於自己的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輕信自己的行為能夠避免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從而導致發生案件致人死亡,是過失行為。

楊大強口口聲聲自己和兒子並無深仇大恨,是拉扯中誤傷,這種說法完全不能成立,既然是拿刀嚇唬,刀子是如何捅進兒子體內的,兒子已經受傷,難道其不知兒子被捅傷後不及時救助會死亡嗎,是自信自己兒子是鐵人,子彈打不穿,刀砍不死嗎?捅傷兒子後並未及時救治,而是提兩桶汽油,找到兒子汽車後,先用錘子砸車,後又潑灑汽油點火燒車,顯然殺死兒子後並未完全發洩完畢,還要通過砸車燒車來繼續發洩情緒,從哪裡能看出來是不希望兒子死亡後果的出現。

所以,楊大強的辯解不能成立,持刀殺死兒子,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2、放火燒車是放火行為,為什麼認定為故意毀壞財物罪?

放火燒車為什麼不認定為放火罪呢?這可能是大家疑惑的地方。

放火罪是指:

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本案中,楊大強為了報復毀壞兒子汽車,對兒子的汽車潑灑汽油,並點火焚燒,其行為符合放火罪構成要條件的第一條,但因為汽車是獨立的個體,焚燒並不會造成該車輛之外的其他財物被點燃引發更大的火災,危害到其他不特定人的安全,所以不構成放火罪,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構成條件,砸車燒車的行為導致車輛損壞,失去使用價值,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刑事責任。

2020年7月楊大強被法院以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楊大強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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