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農業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家庭農場示範場評定辦法》的通知
閩農綜〔2018〕141號
各市、縣(區)農業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農村發展局:
為了適應我省農業農村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更好地發揮省級示範家庭農場的引領帶動作用,推動全省家庭農場高質量發展,我廳對2014年制訂的《福建省家庭農場示範場評定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農業廳
2018年8月10日
福建省家庭農場示範場評定辦法
第一條為推進我省家庭農場健康發展,發揮家庭農場示範場的引導帶動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家庭農場是以農民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農業為主要收入來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轉土地,從事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農業生產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本辦法所稱的福建省家庭農場示範場(以下簡稱省級示範場)是指符合我省農業產業發展區域布局和產業發展規劃,達到「四有」創建標準,並經申報評定的家庭農場。
「四有」創建標準,即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有良好的生產經營管理制度、有優質安全的產品、有明顯的經濟效益。
第三條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家庭農場示範場的評定、管理、指導、扶持和服務工作。
第四條 福建省轄區內的家庭農場,按照自願的原則根據本辦法申報省級示範場。
第五條 省級示範場評定工作,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六條省級示範場應當符合以下標準
(一)家庭農場經營者應當是具有農村戶籍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具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且長期從事農業生產的自然人,成員應年滿十八周歲。
(二)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常年僱工人數不超過家庭務農人員數量。家庭成員指在一個家庭內共同生活的具有血緣關係、姻親關係或法律上的繼、養關係的人。
(三)家庭農場應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林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流轉期限應當在5年以上,並經工商註冊登記且名稱應含有「家庭農(林、種植、養殖)場」,生產經營滿1年。
(四)以農業種植、畜禽和水產養殖為主要經營項目,可以種養結合或兼營相應的農場休閒觀光服務。
(五)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原則上相當於當地戶均承包地面積10-15倍,具體經營項目應達到以下要求之一。
1.從事糧食作物的種植面積達到100~300畝;
2.從事蔬菜種植面積達到30~50畝;
3.從事設施農業的面積達到10~30畝;
4.從事果、茶種植的土地面積達到100~500畝;
5.經營用材林地200~5000畝,種植油茶、毛竹等經濟林50~1000畝以上,花卉苗木、林下種植50~1000畝,林下養蜂100~500箱、林下養殖蛙類20000~100000隻。
6.從事養殖業的,生豬年出欄1000~2000頭,羊年出欄500~1000隻,肉牛年出欄100~300頭,奶牛年存欄100~200頭;蛋禽年存欄1~5萬羽,肉雞年出欄5~10萬羽,肉鴨、鵝年出欄5000~20000隻;水產養殖30~50畝;
7.從事食用菌生產的一個產季達到床栽栽培面積2000~6000平方米或袋裝規模3~50萬袋;
8.從事種養結合或綜合型家庭農場土地面積達到50~500畝;
9.其他種養業由當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結合實際自行認定。
(六)有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場房場地、配套設施,農業生產重要環節基本實現機械化。
(七)農業淨收入佔農場主家庭總收入的80%以上,且家庭人均純收入與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當。
(八)家庭農場經營活動有較為完整的財務收支記錄。
(九)家庭農場經營者應接受過農業技能等培訓。
第七條 家庭農場經營者申報省級示範場的,應向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福建省家庭農場示範場申請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家庭農場基本情況介紹;
(四)家庭農場經營者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證明,及其家庭成員身份證明,家庭農場常年僱工身份證明;
(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不動產權證書》《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等複印件;
(六)從事畜禽養殖的應符合當地的《畜牧養殖發展規劃》《畜禽養殖汙染治理規劃》相關政策要求,並提交養殖備案碼和有效的《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複印件,種畜禽場和生產經營商品種苗的還應提交有效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七)家庭農場農業生產經營有關收支記錄複印件;
(八)家庭農場經營者取得的相關培訓證書複印件;
(九)人民銀行出具的徵信證明材料;
(十)其他與家庭農場經營、家庭農場經營者情況有關的材料。
第八條 省級示範場申報者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被發現弄虛作假的,3年內不得申報。
第九條 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提出申報的家庭農場進行實地考察,徵求行業主管部門(林業和海洋漁業)意見後,對符合標準的擇優篩選,經公示無異議後行文上報設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第十條 設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徵求林業和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對申報材料進行覆核,對符合標準的,經公示無異議後,由設區市農業部門和財政部門聯合行文上報省農業廳和省財政廳。
第十一條 省農業廳對申報材料進行覆審。對符合標準的,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審,並確定省級示範場候選名單。
第十二條省農業廳將省級示範場候選名單在福建農業信息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省農業廳、財政廳發文確認為省級示範場。
第十四條 省級示範場有效期3年。
第十五條省級示範場評定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六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省級示範場申報材料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核,不得弄虛作假。同一家庭農場主及其家庭成員不得多人多點申報省級示範場。
第十七條 省級示範場可依法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來源:福建省農業廳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