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太原一男子用開水燙貓」一事登上熱搜。據澎湃新聞報導,該男子下班後逗玩自養貓被撓傷,遂做出開水澆貓的不理智行為。其殘忍行為致懷孕母貓及腹中4隻小貓死亡。涉事的保安公司稱已與虐貓男解聘。
短視頻顯示,一男子手持暖壺向貓澆燙,貓身上多處脫毛,在一地血水中哀嚎。涉事男子口口聲聲說小貓偷吃了火腿腸,在教訓它。拍攝者質問,「你看看燙得它多慘……你不能把貓活活拿開水澆死。」另一段視頻顯示,該貓毛髮被燙光,全身多處傷口。
眾多網友憤怒譴責虐貓者,認為這種人必須受到法律制裁,更有極端人士欲網購花圈寄送男子家中。
虐貓犯法嗎?
很遺憾,不犯法。
流浪貓是無主物,不屬於任何人所有,虐流浪貓、自養貓當然不侵權。中國未曾制定動物福利相關法律,只有一部《野生動物保護法》不涉及小動物保護。憤慨之餘,我們只能從道德層面譴責虐貓者,公權力處罰虐貓行為於法無據。
公司開除虐貓男合法嗎?
解除勞動合同分為協商解除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俗稱「開除」)。
1、如果是協商解約,雙方你情我願意思一致即可,不需要特別的理由。
2、公司單方開除則值得推敲。
《勞動合同法》第39條列舉了多種用人單位合法辭退勞動者的情形,公司單方說了算,且無需給付補償金。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致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辭退虐貓男勉強適用六種情形中的第二項嚴重違紀。從保安公司的視角看問題,員工虐貓被人捅到了網上,使公司丟了臉面,有損形象和口碑,承受了來自各方面的關注,遭受了社會評價的損失。這麼想,辭退也有幾分道理,不過水分很大。
如果公司以虐貓男嚴重違紀為由開除,至少需具備三個法定條件。
首先,員工所犯違紀行為(個人行為給公司造成惡劣影響)在勞動合同、規章制度、員工手冊等內部規範中明確體現。
其次,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是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是合情合理的,無明顯顯失公平之處。訂立中經過全體職工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且經過公示。
最後,違紀行為需達到嚴重程度。
如果僅僅因虐貓而被開除,雙方鬧到勞動仲裁、訴訟的話,保安公司恐怕要敗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因用人單位開除、辭退等決定發生勞動爭議的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如不能提供證據,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員工有損公司形象是否屬於違紀?虐貓事件對公司真的有損失嗎?怎麼就算嚴重?
見上文,虐貓終歸是個人道德、心理層面的問題,並不違法。而且,貓是他自己養的,虐貓發生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場所,著實與違紀關係不大,保安公司所作所為更像是危機公關時的斷尾自保。
綜上,本文著重探討非協商情況下,保安公司若開除虐貓者是否合乎勞動法。並不是為了洗白虐貓者,我也是資深愛貓人士,但當爭議發生時,感性與理性總得涇渭分明、道德與法律應當各司其職。我們呼籲國家儘快出臺禁止虐待動物相關法律,這與保護勞動者權益並不矛盾。
【來源:黃河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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